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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提高提案工作的三个质量——在全国副省级城市政协提案工作第五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发布时间:2012-12-06

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王正明 2004年8月3日  

200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明确“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从此,提高“三个质量”成为全国及各地政协提案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如何正确把握“三个质量”的内涵,找到通向提高“三个质量”的有效路径和方法,也就成了全国及各地政协提案工作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深圳市政协工作实践,从正确处理三个关系着手,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三个质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提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提案质量作为提案工作的基础

提案首先有个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问题,数量反映的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积极性,质量则反映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水平。应该说,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护和调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积极性;在任何时候,也都要努力提高政协工作的水平。两者都必须下力量抓,但在不同的阶段,对两者应有所侧重。当委员对政协的工作还不熟悉,履行政协职能的积极性还未调动起来,提案数量较少的时候,就要以调动和保护委员的积极性为主,在增加提案数量上多下功夫;但当委员了解了政协工作、履行职能的积极性较好地调动起来、提案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就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帮助委员大力提高提案质量。

深圳市政协的提案数量一直很高。以2002年为例(因为2003年全国和各地政协普遍换届,而深圳市政协是第三届的第4年,以今年的数据进行对比,会影响数据的说服力),全国政协共有委员2267名,提出提案3859件,人均1.7件;上海市政协有委员791名,提出提案1040件,人均1.3件;广东省政协有委员962名,提出提案521件,人均0.5件;广州市政协有委员572名,提出提案552件,人均0.9件。深圳市政协共有委员368名,提出提案615件,人均1.7件,按委员人均的提案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可见,深圳市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相当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保护委员积极性的同时,政协提案工作的重点就应该放在提高提案质量上来。

提案质量的高低以什么为标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上的规定是:“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条例对提案的选题和内容做了原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大家普遍认为,高质量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事关大局、围绕国家或地方的中心工作或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提案内容实事求是,所提建议科学、合理,有真知灼见,有利于党和政府妥善处理和解决现实中存在或潜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提案,有的时候是提出问题更重要,把问题提出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问题就可能解决;有的时候是提出建议更重要,一个让有关部门长期头痛的、屡禁不止的、找不到好的解决办法的问题,提案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一个高质量的提案。

提高和保证提案质量是做好提案工作的基础。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途径和方法,各地政协都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深圳市政协的实际,至少有三个方面应当进一步下功夫去抓的:(一)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政协委员都是各界别的代表,专才多。一般情况,让专才写关系本专业的提案,容易写得高质量。但让专才写不属于专业范围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提案,要写出高质量难度就很大。因此,配合党政部门把好委员入口关,吸纳高素质人才尤其是各界精英成为政协委员非常重要,但组织委员学习和培训,帮助委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中心任务和中心工作,选准题目同样重要。要通过组织委员调研和视察,让委员掌握第一手材料,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做出正确判断,提出科学可行的解决办法,高质量的提案才能够产生。(二)鼓励提交集体提案。集体提案,主要指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集体提案因为有集体组织,一般都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掌握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质量一般比较高。(三)把好提案审查关。要坚持立案标准,认真审查。审查提案的过程中,要做到每件提案都经过提案委员会的专人审读、小组分析、委员会讨论三个环节,力戒草率、马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的立案标准应当更严格一些。2003年全国政协的立案率是89%,北京市政协的立案率是87%,上海是95%,广州市是73%,佛山市是75%。我们深圳是98%,是最高的。适当降低立案率,既是严格立案标准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承办单位集中力量提高办理质量。对不立案的提案,可以通过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途径,转有关部门研处。


二、正确处理答复提案与办理提案的关系,把讲求实效作为衡量提案办理质量的标准

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是做好提案工作的关键。提案得不到认真办理,再高质量的提案也如一纸空文。所谓办理,关键在“办”,不仅要有措施,而且要有实效。办理之后,再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所以,答复与办理的关系应该是:办理在前,答复在后;办理是中心环节,答复是办理结果的通报。

但现实情况与此有较大差距,“办理”提案更多的成了“答复”提案。办理提案成了“文来文往”,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提案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比例偏低。如2003年我们对深圳市政府7个承办提案大户的部门(办理提案的数量占全部提案数量的40%)进行民主评议后发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提案,平均为18.1%,(最低的占所办提案总数的3.6%,最高的为27%), “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B类提案占66.9%,“以后研究解决”的C类提案占15%。问题是“列入计划解决”的,多数只是书面承诺,有些还是“缓兵之计”,至于何时解决、解决得如何,没有相应部署,也缺乏检查手段。因此,提高提案办理的质量,必须处理好答复提案与办理提案的关系,要把“办理”作为工作的核心和目标,真正解决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第一,要提高提案承办单位领导的认识。要把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联系起来,把它作为转变机关作风、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内容。承办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办理提案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其中,制度和程序要成为硬约束,并把规范的重点放在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方面。作为政协来讲,除了做好宣传、督促工作外,还应通过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完善检查和督促手段,来推动和促进承办单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如我们近两年开展的民主评议提案承办单位的工作,是对提案承办单位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它引起了承办单位领导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又如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向社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包括表扬先进和批评落后)等,建立和完善办理政协提案的激励机制,对促进办好政协提案,也都起了积极作用。

第二,以“讲求实效”作为提案办理质量的衡量标准。所谓讲求实效,就是要承办单位通过办理提案解决实际问题,收到实际效果。首先,要努力提高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率”。目前提案办理结果分为A(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C(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D(留作参考)四种情况。显然,A类所占的比率越高,落实率也越高。但由于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都有一个过程,尤其是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需要的时间会更长,而“答复”提案都有一个期限,结果,A类所占比率较低,而属于B类、C类的答复往往占到较高的比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B类、C类答复如何进一步跟踪落实,就成了保证办理质量的重要环节,而目前,这项工作往往被忽略了。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必须在这个环节上多动脑筋,多做工作。2003年以来,我们采取了对提案进行跨年度督办的做法,即对上一年度未办完的提案,本年度继续选择重点进行督办,这既有利于提高提案的“落实率”,又加强了对提案承办单位的监督和促进。其次,提案办理成绩不能只以办理提案件数的多寡来论优劣。对提案办理“大户”(即办理提案的件数较多的承办单位)办理数量多,质量又好的,应当大力表彰。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时,对办理数量不多,但办理质量高的承办单位,同样要予以表彰。而对办理提案工作不认真,建议落实不够,办理质量低的单位,要进行批评。评定办理质量的高低,关键是看提案所提的问题,应当解决、又可以解决的,是否得到了解决;对提案中提出的宏观性、超前性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重视,引起思考,列入职能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计划等等。

第三,抓好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督办提案是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中,政协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督办提案要避免面面俱到,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有的提案反映的事情比较单一,或者牵涉面不大,或者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比较简单,就不需要政协花大力气去督办。而有的提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落实过程中难度大、时间长,政协就要重点督办。而且,重点督办的提案宜精不宜多,要选取那些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可操作性较强的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力求出成效。通过督办,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或给广大老百姓带来实际利益的事情落实好,哪怕只是几件、十几件,也是提案工作实实在在的成绩。确定重点提案有两个途径,一是由政协确定,一是由承办单位确定。目前较普遍的做法是由政协确定重点提案,然后政协开展督办,而由承办单位确定重点提案的做法开展得还很不够。实际上,本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宗旨,让承办单位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确定办理提案的重点,有利于调动承办单位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易于找准关键,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当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精神,去推动这项工作。


三、正确处理服务与引导的关系,全面提升提案服务部门的工作质量

无论在提出提案的阶段,还是在办理提案的阶段,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和政府办公厅等部门主要处于提案服务部门的地位。在提出提案阶段,政协委员是主体,在办理提案阶段,承办单位是主体。但由于提案服务部门是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提案服务质量不仅可以影响到提案质量,而且还可以影响到提案办理质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提案服务部门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提案服务质量成了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保障。

提高提案服务质量,首先要对提案服务部门进行界定。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在总则中首次提出提案工作应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但在接下来的条文中,只有对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的具体规定,至于服务质量则没有专门论述。只是从散见于各条的规定中,推断出提案服务部门指的是提案委员会及其工作处。但在各地的实践中,除了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其工作处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履行服务职责外,政府办公厅都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提案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在《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中更明确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提案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因此,从实际操作上看,提案服务部门应该包括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党委、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

其次是“服务”的具体职责问题。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委员会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征集提案、确定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提案的宣传报道、建立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等。提高提案服务质量,关键是提案服务部门要履行好各项职责。总结多年的实践,提高提案服务的质量,必须处理好服务与引导的关系,充分发挥提案服务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引导,实现三个转变:

第一,要实现从收集提案到征集提案的转变,积极引导、组织委员多提交高质量的提案。政协委员分散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要保证委员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政协提案委员会必须依靠、会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党派、各社团精心组织,正确引导。一是提前征集提案。要提前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让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调研;要提供撰写提案的参考选题,帮助委员选准题目;要配合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召开各个层面的提案征集座谈会,通报信息,明确撰写提案的要求。二是年终评选表彰优秀提案。要通过评选优秀提案,对质量高的提案进行表彰、宣传,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搞好评选表彰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坚持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的科学性,要做到委员满意、承办单位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真正发挥优秀提案的示范作用。

第二,要实现从催办提案到督办提案的转变,创新督办的形式。提案服务部门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引导,不仅是催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而且要组织提案人参与到办理提案的过程当中,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此,提案服务部门除了日常电话催办提案、与承办单位定期联络之外,还可以通过组织承办单位、提案人及有关方面协商座谈、现场视察、共同调研等方法,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除了政协督促提案办理之外,还应积极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起来督办。此外,根据提案涉及问题和办理难度的不同,督办的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对于一般性的提案,可以由提案工作部门进行督办;对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办提案、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提案,可以请专门委员会开展督办;对于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或是群众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提案人数众多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提案,可以实行主席会议督办;针对重要部门的提案办理工作,还可以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督办,等等。

第三,要实现从强调分工到注重合作的转变,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发挥整体优势。提案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形成整体的合力。一是加强政协内部的合作。要把提案工作与政协视察调研、委员专访、专题议政、民主评议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提案委与其他专委会的紧密合作,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强化政府办公厅等综合部门的协调作用。对于重点提案、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由多个单位合办的提案的办理工作,要着力发挥政府办公厅的协调作用,由政府办公厅出面协调承办单位重点办理。三是注重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提案服务部门应与新闻单位建立紧密联系,推动、配合新闻单位除定期报道提案工作情况外,对重点提案的办理进行连续跟踪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提高提案工作质量是政协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必须领导重视,各方面配合,勇于探索,扎实工作。除了认真总结实际工作经验,以经验来指导工作外,建议全国政协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进行必要修订。对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全国政协和许多地方政协在2000年曾作了修订,但从目前提案工作的实际来看,关于如何提高提案工作质量问题,仍需在深入研究和总结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以增强条例在这方面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促进政协提案工作有一个新的提高。

编辑: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