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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的提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3-04-18
36、提案第20120341号
案 由:关于加强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深圳市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汇办
承办单位:司法局,法院,法制办
内 容:
人所共知,公平与效率通常是反向相关的矛盾共同体,司法审判若顾及效率,必然以损失公平为代价;但司法处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的底线,若不能做到公平,势必造成当事人反复诉讼,增大司法机关的处理案件的数量,这又会对司法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大量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平解决,日积月累会造成矛盾尖锐化,引发社会动荡,为和谐社会埋下隐患。
因此,在社会主体之间纠纷不断增长的形势下,国家有关机关近年全力倡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图把普通民事纠纷、简单经济纠纷等在民间化解,以尽量减轻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保障纠纷处理效率的同时促进司法公平。
一、人民调解的过去和现状
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之前,人民调解一直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内容;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体制单一,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通常仅限于家庭、邻里、熟人之间的简单纠纷,街道办事处一般工作人员尚能胜任纠纷调处工作;企业、机构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运行,发生纠纷多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的积累也日趋多极化,各种新型的利益诉求不断涌现;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增加,也增加了交往中发生纠纷的机会;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作为上层建筑(即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已经不能与日益增长的生产力相适应,改革是唯一的出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是妥善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应当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1、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依据:201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谈到国家对律师的定位时提出“我们把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社会责任,同时也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保障。”
3、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事实依据: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大约有20万人,他们通过代理诉讼仲裁、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机构、个人等法律顾问、参与立法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让律师深入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识,律师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等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把律师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必将有力地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工作。
办 法:
三、建议:
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细则,立法确定以下各项:
1、人民调解员应当优先从优秀执业律师中选聘的原则。
2、调解工作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由政府支付调解律师费的方式进行。
3、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在当年国民生产总值(GDP)中占有一定比例。
4、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案件事实,在调解失败后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的主张和证据,可以确认作为定案的基本事实。
5、确立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律师为此收取的费用应当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编辑: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