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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建议

来源:发布时间:2013-04-18

45、提案第20120472号

案 由:关于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建议

提 出 人:九三学社深圳市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汇办

承办单位:市财政委员会,采购中心

内 容:按照招投标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对规范采购过程、节约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细化,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定位不清,管理不够科学合理。200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早于该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对政府采购中心职责定位不清,既不是采购人,又未尽到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责。深财购[2011]19号《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实施商场供货的通知》也未对政府采购中心职责明确定位。目前执行政府采购的机构主要是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由官方通过一定方式指定的少数几家带有官方背景的招标机构。由市财政下达并列入政府采购招标计划的项目,首先必须经过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采购机构来执行,对采购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也难以做到科学、严谨。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自己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市政府采购中心由于承担的项目太多、工作量太大,导致执行过程漫长,效率较低,常常由于时间仓促而影响采购质量。另外,市政府采购中心片面追求节约资金,多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禁止采购方为了提高采购质量而附设的限制性条件,致使一些无技术服务能力、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中标,影响了项目的实施与售后服务。

2、采购方式不够科学,达不到质高价低的效果。一些通用采购项目,逐步规定采用协议采购或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实施采购,其初衷是为了选择优质供应商。虽然招标预选供应商时要求供应商的供货价比市场价低一定百分比,但预选供应商实际公布的价格却明显比市场价高。

3、隐性围标现象不容忽视,有些公司成了中标专业户。一些供应商相互抱团,组织围标。一些供应商以不同的公司名和法人代表名注册多家公司,同时参与竞标。

4、对评标专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质量难以保证。各采购机构与采购中心的采购专家库不统一,专家队伍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专家数量不够或专业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加上专家本身时间安排上的冲突,致使随机抽取而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比较集中。由于专家工作岗位的变动,对专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缺乏认证和审核,也缺乏有效监督。即使发现有问题,也不会有人投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处罚制度。抽中的专家往往专业性不强,对评标项目的市场信息不够了解。部分退休后的专家或现职工作比较轻松的专家成了评标“专业户”。

5、对招标过程各环节缺乏有效监督

1)对采购机构的操作本身缺乏有效监督。招标评标过程流于形式,实际操作不规范,评标时间偏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偏低致使专家的参与积极性不高、认真对待不够。

2)对采购方的技术针对性和供应商的倾向性缺乏有效监督。

3)对竞标商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的事后惩处机制。评标过程全凭投标材料,投标材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没有一套有效的定期审核机制,只有靠投诉才有可能发现问题。对造假者的处罚过轻,投诉处理的程序复杂,又没有相应的对投诉人的激励机制。,一般情况下,知情人均怕麻烦不愿投诉。复印、计算机编辑手段的使用,使投标材料的造假容易实现而不易被发现,对投标材料的相似性也缺乏科学的界定。

办 法:

1、采购机构的选拔市场化,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按科学、严格的程序进行公平、公正、公开选拔。政府采购中心只起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而不直接参与采购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抽签来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机构,或者由采购方根据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准来确认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采购机构进行评价,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开展类似审计的跟踪审核,一旦被评为不合格,一到两年内不得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并纳入相关的诚信记录。

2、对通用货物类采购,允许采购方指定货物的品牌型号,直接网上竞价。大型采购项目售后服务要求高的,采用采购方邀请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方式。

3、经过充分调查与征求意见,重新梳理采购方式,尽可能扩大市场参与范围。公开招标方式优先,可以涵盖其他采购方式。对货物类采购,少采用预选供应商方式,可以将大型商场询价比价采购纳入采购方式中。对工程类或服务类采购,可以采用预选供应商方式,项目经专家评估后公布标底,采用质量与服务优先中标或者抽签的方式预选供应商。

4、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和提交的竞标文件的审查。加强对供应商围标和隐性围标的监管,简化举报程序,鼓励供应商、采购方对围标行为的举报。加大查处处罚违规的力度,凡是发现材料造价的现象,除了规定的直接处罚外,永久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5、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过程。从保证评标时间、提高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扩充和统一专家库、开展对评标专家的认证考核和监督、建立专家个人诚信记录、制定奖处制度等多方面,提高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工作水平。

编辑: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