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0

    提案第 20170022 号

    标 题: 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提案

    提 出 人: 民进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民政局

    会办单位:

    内 容:

    一、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被广泛重视。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新常态下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进一步落实并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我国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性社会转型的必不可缺的条件。

    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主体。所谓“社会建设社会建”,社会组织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天然优势。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参与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新的突破点。

    近年我国社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但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弱,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比如,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已经与政府、企业渐成三足鼎立之势,在提供社会就业、开拓社区服务、分担政府社会管理压力、监督政府和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社会组织多集中在慈善公益领域,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领域社会组织孱弱,社会组织的运营缺少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社会组织的发展处于全国前沿。近年,深圳社会组织在行业协会、慈善募捐、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社区基金会、社区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深圳现拥有志愿服务组织达到9500个,注册志愿者达到127万,占常住人口的11.2%;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11064个[ 数据来源: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9.72个;社区级基金会达到26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达到668个;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但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户籍人口仅占常住人口的31.2%,人员结构复杂,贫富差距大,社会需求多元化,社会矛盾突出。同时,深圳也是一座以改革和创新闻名的城市,改革与创新是深圳持续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以社会组织为抓手,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功能,是深圳创新现代治理结构,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必然之路。

    二、当前深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慈善法》的出台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并不适用于非慈善类社会组织。目前非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的主要依据仍是1998年以来的三个管理条例,这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深圳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

    (二)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缺位、越位现象普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缺乏持续、稳定的机制。

    一方面,政府对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位”,缺乏对应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深入梳理,尚未明确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录及操作标准,对哪些应当属于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职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进行,认识模糊,差别明显,特别是某些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更加难以协调转移。

    另一方面,深圳各个区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普遍存在区级地方保护的现象,各区对在非本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招标、购买服务方面有诸多限制。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多凭相关领导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水平和意愿,社会组织缺乏持续、稳定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

    (三)缺乏有利的制度生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低。

    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的角色和功能往往被边缘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影响社会治理相关决策的渠道要少很多。而且部分有关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治理的政策文件浮于纸张、文字,流于宣传、口号,未得到落地实施。如早在2015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就将“社会组织协商”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大渠道之一,但迄今深圳市尚未出台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政策规定,与其他六大协商体系相比,社会组织协商似已被束之高阁。

    同时,社会普遍缺乏共治意识,对社会组织认识水平较低。从政府层面看,依然存在重政府作用轻社会组织,不敢、不愿放手让渡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空间,导致社会组织难有作为;从民众层面看,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根深蒂固,对社会组织是否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怎样的帮助,缺乏清晰的认识。

    (四)社会组织整体能力匮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不足。

    一是资源匮乏。相比经济领域大量的资源投入,政府在社会领域投入不足。以作为社会组织核心骨干人才的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为例,2008-2016年的培训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于市福彩公益金,其培训补贴仅为4.5元/学时,远低于其他领域高级人才培养的投入水平。国际上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规模平均占GDP比重的10%,而深圳市2015年政府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费不足GDP比重的1%。

    二是人才匮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但目前,多数社会组织缺乏专门的人才队伍,工作人员以兼职居多,自身建设能力薄弱,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很有限,有的社会组织甚至长期处于不活动状态。加之,目前社会组织能提供的薪资、平台和激励机制很难吸引优秀人才。近一两年深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流动率空前,专职、专业人才的匮乏已成为阻碍深圳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的瓶颈。

    三是能力匮乏。不少社会组织存在理事会形同虚设,对社会组织支持不足;管理者缺乏职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精神,对理事会治理、信息披露、财务公开、NGO组织法律规范等缺少认知。能力的匮乏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较低,且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虽有行动,但活力不足;更有一些社会组织迷失行动的方向,或昙花一现,或表现出无力、无助、无为、无声。

    办 法:

    三、建议

    (一)出台《深圳社会组织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建议深圳从优化社会治理的全局出发,以顶层设计的高度,探索社会组织地方立法,尽快出台《深圳社会组织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义务,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主体性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的行为方式及开展的各类活动。

    (二)建议制定出台政府职能转移和应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针对当前政府部门碎片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现状,建议深圳市借鉴国际经验,宏观统筹,系统梳理不同部门的职能架构,制定政府社会治理与服务职能转移三年规划,结合职能转移清单编制政府可以或应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和指南,建立一站式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定价、发包机制、评估机制等形成科学的制度安排。

    (三)加大培育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增加对社会组织培育的财政投入,建立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等培育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放宽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允许社会组织力量发展壮大到一定规模。

    (四)编写社会组织协商目录,落实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将社会组织纳入重大社会问题的论证、决策和评估机制。将社会组织有优势的、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的、与社会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写入社会组织协商目录,并将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制度化、常规化,从而使社会的意见与国家的决策之间能建立起更为顺畅的沟通机制。

    (五)将社会组织人士吸纳进“两代表一委员”体系。在“两代表一委员”中增加社会组织界别,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决策的表达渠道,使社会组织的代表能够成为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并逐步、适当扩大其比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创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与生成机制。

    (六)建立一站式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以现有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为依托,增加或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包括社会组织孵化与展示、资源对接、研究发展、信息披露与共享、人才培育、社会监督等服务的一站式社会化服务平台,摈弃各区区域保护性的限制,为社会组织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和竞争环境。

    (七)推广PPP和公益金融的运作模式,创建多元化的资金环境。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的法人财产权,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允许金融机构成为企业向社会组织投资的中介,促进企业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流转。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平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市场参与公益创投,对投身于公益创投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税收优惠和专项奖励。

    (八)大力发展社区基金会,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共治。在有条件的社区发展社区基金会,发挥社区基金会在培育社区组织,链接本土资源、解决本土问题,推动基层自治等方面的优势功能,完善社区基金会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决策机制,践行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协商,完善社区多元共治体系。

    (九)规范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建议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统筹各区每年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开展社会组织评选,以评促建,激励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决策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协调能力、自律能力。同时,建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负责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等级评价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自律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和长期不活动组织的清理工作。

    (十)全方位支持社会组织人才培育,助力社会组织突破发展瓶颈。建议组织部和人社局参照企业人才的相关规定,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市人才发展战略;将以会长、秘书长为核心的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市人才优先发展计划;制定社会组织相关人才的引进和扶持政策,如住房补贴等,为社会组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支持。

    依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等专门机构,研发针对社会组织理事会、秘书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各层次人才的培训体系,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增加社会组织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功能、路径等的全面认识,完善社会组织人才培育体系,为社会组织人才提供“加油站”。

    设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育基金,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并引导公益基金会、企业提供经费支持;在市区两级用于购买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和民生微实事等项目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用于项目人员培训和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对提出服务需求和监管服务执行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双向培育投入力度。

    答复一:

    答复单位: 民政局

    答复文号: 深民函〔2017〕518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联 系 人: 民政局

    联系方式: 82485943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B

    深民函〔2017〕518号

    深圳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02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民进深圳市委员会:

    贵委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提案》(第20170022号)收悉。首先感谢贵委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贵委在提案中深刻阐述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当前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该提案对于深化我市社会组织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利用特区市场经济发育早、社会组织发展快等优势,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深圳特色的制度框架、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形成了政府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格局。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已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力量,尤其在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倡导公益慈善、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1754家,其中社会团体584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648家、基金会265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3023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5.71%,近三年社会组织年均增长超过20%。

    二、有关建议事项的答复

    (一)关于社会组织立法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健全,成为多年来制约我市乃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一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立法。2013年12月,我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极大地促进我市行业协会的发展。2015年,我局开始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立法工作。在与市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坚持开门立法,向社会广发“英雄帖”,公开征集社会组织立法草案和立法建议。经专家评审,评选出优秀立法草案和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初稿。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国务院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一直在修订,多次征求意见,但目前尚未正式公布。结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进展情况和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我局将适时重启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近年来,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我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综合监管、评估、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法人治理、党建工作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以及广东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意见》),目前我局正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关于深化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也充分吸纳了贵委的建议,目前已呈报市政府审议。

    (二)关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近年来,我市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行使,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一是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4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等两个配套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均实行动态管理。经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并公示,目前共有574家市级社会组织编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度。近年来,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指导下,加大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力度,购买服务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度全市共有1553家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701个,涉及项目资金8.09亿元。在我局起草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保障社会组织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其他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不低于30%比例向社会组织购买。三是加强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监管。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监管体系,对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职能的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规范社会组织承接行为。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采纳贵委提出的建立一站式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议,在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总体框架下,努力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均可便捷高效地获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社会组织培育扶持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推出一系列培育扶持措施,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使得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大幅增长。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设立社会组织专项发展资金、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据了解,目前我市福田、南山、龙岗、龙华、坪山、光明等区(新区)都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我局也一直在与市财政委沟通,在以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种子基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的基础上,参照中央、广东省的做法,推动设立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我局起草的《若干措施》也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组织财政扶持政策,要求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都要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政府重点发展领域和市场失灵领域发挥作用。另外,近期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拟对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二是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以来,我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共8批次,认定非营利组织1404家,认定年度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方式,免去社会组织申报的繁琐手续,直接对社会组织进行筛选,通过审核社会组织年检、行政处罚等信息,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经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审,2016年度共有218家社会组织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我局联合市科创委联合确认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深圳市太空科技南方研究院依法享受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局牵头起草的《若干措施》中,也对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贵委在提案中提出,推广PPP和公益金融的运作模式,创建多元化的资金环境。这是非常好的建议,我局将会同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主动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反映社会组织诉求,目前已在社会组织开设银行账户、验资、社工机构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我局在起草的《若干措施》中也明确提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和参与协商

    近年来,我局主动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政协沟通协调,积极呼吁,努力提高“两代表一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的名额比例,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依法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广东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机制。我局在起草的《若干措施》中也将“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为专门一条,提出要适当提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的名额比例,发挥社会组织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同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搭建党委政府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建立重大公共政策决策前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征询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相关社会组织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贵委提出的编写社会组织协商目录的建议,是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重要举措。此外,我们还提出,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商,促进社区自治共治,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的功能作用。

    (五)关于建立一站式社会组织服务平台

    2015年以来,利用深圳市被民政部评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之机,我局加快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努力建成一站式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致力于打造成为“五大平台八大系统”即:培育聚集平台、展示交流平台、创新研发平台、服务支持平台、统战工作平台,组织培育系统、人才培养系统、宣传发布系统、资源对接系统、研究发展系统、评估标准建设系统、保障服务系统、信息公开系统。建立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础为龙头,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功能有别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集群,仅市区两级就有15个孵化基地投入运营。搭建慈善交流平台,2012年起连续举办五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成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年度盛典及知名品牌。在我局起草的《若干措施》中,我们创新性地提出了“建设社会组织集聚园区”的概念,要求市、区(新区)都要规划建设社会组织集聚园区,或者依托现有产业园区规划一定区域,供优秀社会组织租赁使用,并实行租金减免优惠,降低社会组织运营成本,并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性的公共服务,加快构建社会化、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网络。

    (六)关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共治

    近年来,我市非常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通过大力培育扶持,发挥其在参与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2012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区结合实际重点在降低登记备案门槛、简化登记备案流程、搭建孵化支持平台、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较大地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截至2017年3月31日,我市共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4157家,其中登记1331家、备案2826家。我局在起草的《若干措施》中也提出,要重点培育在社区开展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公共事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对于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推动在每一街道成立一家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二是发挥社区基金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2014年起,我市开始探索登记社区基金会,发挥其在培育社区组织、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推动基层自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成立社区基金会25家。社区基金会试点改革工作被评为2015年度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优秀项目。光明社区基金会作为全国首个区级社区基金会,专注于整合公益资源、培养专业人才、推进社区基金会品牌化运营等业务,服务覆盖新区28个社区,被授予深圳“十大创新型社会组织”。三是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由市委政法委(社工委)牵头,整合政府扶持资源,通过政策优惠、项目资助、资源对接、拓宽筹资渠道、入住孵化基地、场地租金减免、人才培训等方式,加大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在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纠纷调处等领域开展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

    近年来,我局重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质量。一是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出台《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等政策文件,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换届选举,加强自身建设。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创设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谈话制度。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组织新成立(变更)登记的市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体谈话,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三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以评促建。按照自愿参评的原则,目前共有249家市级社会组织达到3A级以上等级,其中5A级99家。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财政资金奖励、评先评优等挂钩。四是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探索建立各领域各行业社会组织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制定出台《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2016年,285家因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受到撤销登记处罚后未主动注销等情形的市级社会组织,被列入异常名录;2017年,已有118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因未按规定填报2016年度报告,被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八)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建设

    目前,除社工以外,其他社会组织人才暂未纳入我国、我市人才工作体系和人才规划,无法享受到人才应有的待遇和补贴,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局也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呼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调研与积极沟通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社会组织人才建设。日前,《中央意见》、《广东省实施意见》已明确提出了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我国、我省人才工作体系,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建设“百千万”工程。我局在起草的《若干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我市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人才职业发展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纳入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范围,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和程序;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依托市委党校、社工学院、高等院校等教育资源,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此外,引导成立社会组织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为社会组织人才建设提供支持。当前,我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联合开展社会组织薪酬专项调查,该项目旨在通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调查,制定2017年度深圳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用工管理规划以及员工择业参考。

    最后,再次感谢贵委对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贵委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继续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4日

    (联系人:徐东峰,联系电话:25831517)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