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住院护理险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1

提案第 20170237 号

标 题: 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住院护理险的提案

提 出 人: 黄险峰、杜勤、朱惠星、杨灵祥、李振、高金德、肖敏静、万金保、李毅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办单位: 法制办

内 容:

  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达1200万,2016年住院人次为58.23万人,平均住院天数12.23天。由于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许多住院人员的家人不在身边、无法照料,一般需要聘请护工来护理照顾,护工每人每天100-300元的护工费,对参保人也是一笔不小费用。由于国家政策限制,医保支付范围不包括非医疗服务,因此,护工费只能由参保人自费。

办 法:

  目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5%的有273.1万人,按现行社保政策,个人账户结余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5%的,除支付规定医疗费用以外,可以用于支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因此,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个人账户结余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5%的人员可以用于购买住院护理险。同时,参照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承保住院护理险,参保人自愿参保,参保后其住院护理费由住院护理险支付。按273.1万人参保测算,250元/年的保费可以保本。同时,允许没有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积累额低的参保人参保,保费自付。这样随参保人数增加保险还可以进一步降低。

  通过政府招标、保险承保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费用和扩大受益面,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也可以缓解社保机构监管服务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住院护理险积累的经验,下一步可以逐步推广覆盖到老人居家护理的范畴。

  

答复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文号: 深人社函〔2017〕765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联 系 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 88128658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人社函〔2017〕765号

C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

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237号提案的答复

黄险峰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住院护理险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提案创新建议“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住院护理险”,旨在有效减轻参保人住院时因陪护服务而产生的经济负担,但若在现阶段即予付诸实施,将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障碍。

一、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非医疗支出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资金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基本属性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果允许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机构陪护等非医疗服务费用,是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性的根本性改变,涉及到法律、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风险。2016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16〕242号)亦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

据了解,2016年国家审计署对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部分地区存在扩大范围支出,扩大个人账户用途,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等问题,要求江苏省整改。2017年江苏省人社厅发文要求省内各地“稳慎推进个人账户改革,停止执行地方制定的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健身卡等非医疗支出政策”。目前江苏省内已全面停止个人账户用于健身消费的政策。

虽然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医疗机构陪护作为一项非医疗服务,暂不属于国家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若我市允许以达到一定条件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予以支付,则将违背上位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从而引发基金审计等风险。

二、医疗机构陪护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尚不完善

经向市卫生计生、物价等部门了解到,国家、广东省层面目前对医疗机构陪护服务行业的相关规管政策仍属空白,我市在此方面亦处起步阶段。今年3月,市卫生计生委才就《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陪护人员管理办法》)征求各部门意见,预计正式出台实施还有待时日。《陪护人员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对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医疗机构陪护服务行业的服务合同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管理、物价收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对陪护人员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陪护服务公司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目前均未启动,医疗机构陪护服务行业相关规范管理尚不完善。

综上,我局考虑现阶段先暂缓实施提案建议事项,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基金审计风险及社会负面影响,待国家放开相关医保政策限制以及行业规管趋于完善等条件较为成熟之时,我市再行研究启动、稳妥推进提案建议事项的实施。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联系人:李新强,电话:0755-88123067)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