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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1

提案第20170053号

标题: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案

提出人:民建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前海管理局

会办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委员会

内容:

加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是中共中央基于全局考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特区中的特区”和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平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不仅肩负着为深圳经济特区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重要责任,而且承载着为国家探索改革开放新路径的重要使命。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2015年4月份挂牌成立后,片区经济总量呈现快速跃升态势,开发开放成果显著,实现了“一年一个样”的新变化。据预计,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全年注册企业实现增加值1410亿元,同比增长38%;截至2016年年底片区注册企业12.46万家,世界500强投资设立企业169家,内地上市公司投资企业497家,12月底开业企业达到4.77万家左右,基本形成产业结构优化、高端要素集聚、经济合约度高的现代业产业体系;截至2016年10月,片区合同利用外资在全国各自贸片区当中排名第一,是上海自贸区的1.9倍,占全国自贸片区的41%,深圳的85%。

目前,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采取管委会管理体制,前海管理局加挂自贸片区管委会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方式,采用法定机构做法,承担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化开发建设等“政事企三合一”职能,在目前国内自贸片区中属于创新之举,积极推动了自贸片区管理机制体制的创新。但是,随着自贸片区建设进程的加快,片区经济规模的扩大,入驻企业的增多,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自贸片区原有的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日益凸显,已成为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亟需进一步改革创新,以更好更快地完成自贸片区开发建设的重要使命。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特别指出,谋划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建设要考虑如何在制度创新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经近一年的调研,我们认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当前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尚未制定自贸片区管理办法

依照《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贸片区要依托现有管理机构,设立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并根据《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相应办法,规定管理机构职责。目前,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已设立自贸片区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两大片区的统筹管理工作,但整体来看,自贸片区管委会在具体职责、负责事项及协调自贸片区机构主体关系方面等还缺乏系统及完整的指导文件,亟需制定适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片区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前海合作区条例有待修订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为前海的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然而,随着前海开发建设不断推进,以及深圳推行“强区放权”等政策,《条例》在治理结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例如,《条例》未就法定机构的具体特点、登记机关、起诉资格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未就前海社会管理职能与区级政府的关系及协调做出详细说明;未就前海管理局的财政、人事权等进行细化界定,导致管理局后续运作与《条例》制定初衷出现背离。

    (三)“一区两制”现象制约一体化运作

前海、蛇口两个区块由于历史沿革不同,“一区两制”问题突出。一是管理主体不同。前海片区的产业发展、开发建设、制度创新等职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而区内的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由南山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蛇口片区的开发运营由招商局集团负责,而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由南山区政府负责。二是政策法制不同。两个区块使用不同法律法规,前海合作区按“一条例两办法”,在非金融产业领域享有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但蛇口属一般的城市建成区,没有特殊的法律授权。三是工作协同机制尚未健全。尽管自贸片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由前海管理局和招商局集团共同构成,招商局也派驻工作人员到前海管理局挂职,但两个开发主体的共同工作制度、会议制度等尚未健全,制约了一体化运作管理。

    (四)前海管理局性质与职权混杂不清

在实际运作中,前海管理局存在性质与职权混杂不清的问题。一是前海管理局性质在实践中严重异化。在实际运行中,前海管理局不仅需要主导前海片区的开发建设,还要承担行政审批、社会治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行政色彩较浓,兼具政府、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企业等多种机构的特点,异化为“四不像”机构。二是前海管理局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按照“一条例两办法”,前海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即市里对前海“充分授权、封闭运作”,但在执行中并未实现自主封闭运作,而是不断强化了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这一属性,导致事多面广量大,职权混杂,管理局既要负责政策的制定、争取,又要负责项目的协调、实施,还要协调和办理来自中央、省、市各部门的大量文件,工作内容、范围、强度不亚于一个行政区。

    (五)法定机构独立性需进一步增强

前海管理局作为“企业化政府”,在实际运作却既不具备政府强大的动员力,又不具备企业高效市场运作能力。一是缺乏独立的财政管理权。目前前海管理局的财政管理模式参照新区管委会模式对预算安排和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各项预算需经自贸片区及前海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人大审批,与《条例》规定的前海管理局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权相悖。二是缺乏自主的人事管理权。前海管理局采用员额管理模式,市编办核拨给前海的员额总数为100多名,导致许多处室人员数量极度不够,甚至出现部分处室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与横琴自贸片区400多人的建制形成鲜明反差。同时,由于人员聘用、市场化薪酬自主权不够,缺乏有效激励措施,人员流失严重,2016年前海管理局已离职24名干部。

办法:

针对自贸片区建设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理顺各类主体权责关系,加强法定机构独立运作,构建合理有效的自贸片区管理体制,形成清晰的管理体制构架。

    (一)制定自贸片区管理办法

将制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办法列入市人大2017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前海蛇口片区基本管理制度,明确自贸片区管委会具体管理职能,强化管委会在推动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会对自贸片区各机构主体的协调和引导,更好承接省一级管理权限的下放。

    (二)修订完善前海合作区条例

参照台湾新竹、新加坡裕廊等先进国际产业园区发展经验,结合深圳“强区放权”政策,加快对前海合作条例进行修订,推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各项管理权下放,实现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地位、特征、职能、治理结构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充实和完善现有《条例》在促进前海片区与周边行政区域的社会职能、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分工与协调,形成界定清晰、权责分明的管理框架。

    (三)逐步实现自贸片区一体化管理

一是将管委会“由虚做实”。进一步强化管委会在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创新等方面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能,使管委会成为更有力度的大协调机构。二是优化招商局集团与前海管理局互派干部机制。在涉及自贸片区建设发展、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双方互派人员挂职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相关情况,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前海蛇口合资公司在自贸片区建设中的协调作用。加快合资公司在自贸片区土地整备、制度建设、企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创新、片区产业规划与导入等方面形成推动协调作用,为自贸片区一体化运营做出应有贡献。

    (四)明确自贸片区法定机构的性质和职权

由市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研究解决,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前海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性质的规定,探索启动法定机构立法的程序,确保前海管理局在设立、职能、权利、管理架构等方面具备法律保障,改变目前前海管理局兼具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多重角色的现状;以法定形式明确前海管理局职权规定,充分授权其在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权力不受外界干扰,采取与南山区政府划定社会职能分工协调、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外包等方式实现自贸片区社会职能剥离,保障法定机构运作的专业性。

    (五)完善自贸片区法定机构独立运作机制

一是改革财政管理制度。在做好财政监督基础上,探索一级财政制度先行试点,建立更加独立的财政制度,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可以相对灵活、自主,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尽可能减轻市财政压力;优化局属公司利润收缴机制及经费预算机制,为管理局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修改前海内设机构和人员规模编制机制,赋予前海管理局在雇员聘任、职位晋升等方面更大权限和灵活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按照市场化标准定薪,并开展市场薪酬调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浮动薪酬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前海管理局的薪酬体系,吸引留住专业人才。

答复一:

答复单位:市编办

答复文号:深编办函〔2017〕196号

答复日期:2017年04月27日

联系人:市编办

联系方式:88127525,88128280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编办函〔2017〕196号

市编办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53号提案的汇办意见函

前海管理局:

民建深圳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案》(第2017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提案关于逐步实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一体化管理等建议提出如下汇办意见:

一、关于逐步实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一体化管理问题

按照《广东省编办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加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函》(粤机编办发〔2015〕41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15〕14号)有关规定,前海管理局加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实行一体化运作;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片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片区的制度创新、产业管理、招商引资、深港合作、综合协调等职责。

结合自贸片区实际,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加强研究,进一步强化管委会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方面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

二、关于推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各项管理权下放问题

一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积极推动事权下放工作,省政府令214号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下放省级管理事项60项;深府函〔2013〕22号文将涉及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等11个部门的69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授权前海管理局办理。为切实做好上述省级下放权限、市级管理权限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承接落地,我办与自贸区管委会、招商局集团、南山区政府及市各职能部门多次磋商沟通,经分管市领导专题协调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承接有关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6〕17号)最终明确省政府下放及委托实施的60项省级管理事项中55项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接,5项由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协助办理;并将市政府授权前海管理局实施的69项职权覆盖到自贸区范围。2017年,省政府令232号向前海蛇口自贸区再次下放省级管理事项6项。目前,市府办已转前海蛇口自贸区管委会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贸片区有关事权下放的具体需求,协助前海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强事权下放力度。

三、关于明确自贸片区法定机构的性质和职权的问题

前海管理局是全国首个以法定机构模式主导区域开发治理的政府机构,自成立以来,我们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理念,积极推动前海体制机制管理创新。2011年7月,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市政府随后颁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层面以“一条例两办法”的形式确定了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性质、职责以及相关管理模式;按照“高度授权、封闭运作”的模式,充分授予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方面职责,使之既可承担部分政府事权,也可根据需要承担部分市场化职责,兼具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三位一体”功能。

在社会职能、公共服务等具体职责划分方面,我们努力推动前海管理局专业化运作,将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职责交由南山区政府承担,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交由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下一步,我们将遵循“小政府,大市场”理念,结合前海发展需要,继续研究完善前海管理局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前海管理局相关职责,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关于优化自贸片区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目前,我办按照《办法》第五十条有关“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的规定,核定前海管理局的授薪人员员额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具体用人由前海管理局员额或职数范围内自主决定。

今后,前海管理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若能逐步实现人员经费自理,可考虑由其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规模。

深圳市编办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周武,电话:88121192)

答复二:

答复单位:市财政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财政案函〔2017〕74号

答复日期:2017年04月28日

联系人:市财政委员会

联系方式:8393855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财政案函〔2017〕74号 A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53号提案的汇办意见

前海管理局:

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53号《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案》提出:前海管理局参照新区管委会模式进行财政预算管理,缺乏独立的财政管理权,建议探索一级财政制度先行试点,建立更加独立的财政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自筹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经研究,我委汇办意见如下:

一、前海管理局现行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现行财政保障机制,前海管理局支出主要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保障,年度财政预算由前海管理局自行编制,经前海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本级预算中单列,与新区财政预算并列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前海管理局在现行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框架内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财政保障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与前海管理局职能定位相适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管理局是法定机构,主要承担产业发展、开发建设等事权,辖区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仍由南山区承担。为此,国土出让收入能够较好地保障前海建设发展需要,并形成前海建设发展和土地升值水涨船高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是享有高度财政独立权和自主权。前海管理局可在《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内,自行编制年度预算和组织预算执行。同时,前海管理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按规定接受人大审议和监督。

三是财政保障水平相对较高。2015年和2016年,前海管理局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支出预算分别为179亿元、172亿元,全年支出进度分别为72%、96.7%,现行财政保障机制对前海开发建设的财力保障是充裕的。

二、工作建议

鉴于前海管理局不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权,暂未承担(准)一级政府事权,并且现行财政保障水平较高,充分赋予自主权,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建议暂继续维持现行财政体制。

同时,我委将在全面落实财政预算管理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体制机制,支持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加快发展。

以上意见,供参考,并建议此汇办意见可以公开。

    (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宋春平,电话:83938556)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三:

答复单位:前海管理局

答复文号:深前海政复函﹝2017﹞30号

答复日期:2017年08月29日

联系人:前海管理局

联系方式:36668805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前海政复函﹝2017﹞30号

    B类

前海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建深圳市委员会:

市政协办公厅转来贵委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第《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案》(第20170053号)收悉,首先感谢贵委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前海深港合作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综合市编办、市财政委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自贸片区管理办法的建议

贵委有关立法的建议符合自贸片区发展。自2015年4月挂牌自贸片区以来,我局积极推动自贸片区有关立法工作,确保自贸片区改革创新工作于法有据、有序进行。一是及时向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出立法计划建议。2016年,我局先后向市人大、市法制办致函,建议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片区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将《片区条例》列为预备项目,但当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根据市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市法制办会同相关单位,对《片区条例》纳入预备法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进一步研究,可先以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形式进行规范,在总结评估实施成效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上升为法规。因此,《片区条例》未被纳入当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二是主动开展《片区条例》前期研究工作。2015年,我局委托对外经贸大学深圳研究院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办法(条例)》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着重从转变政府职能、对接国际高标准、片区规划与建设、风险防控、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形成了《片区条例》立法建议稿。2017年,我局又研究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片区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课题研究招标工作。根据市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基于衔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角度,结合片区自身特点和实际,在管理体制、投资贸易、法治环境及深港合作等方面,提出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立法建议稿,因此有关立法工作仍在推进中。我们相信,随着自贸片区深入发展,自贸片区立法工作进程也将随之加快。

二、关于修订完善前海合作区条例的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作为前海开发建设的“基本法”,施行六年多以来,对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合作区条例》出台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特别是自贸片区挂牌后,前海开发开放实践不断深入,迎来了新发展、新机遇,也面临着新挑战、新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前海合作区新的发展需要。我局也相应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向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出立法计划建议。自2016年以来,我局连续两年向市人大、市法制办书面致函,建议将《合作区条例》修订工作分别纳入市人大、市政府当年的立法计划。《合作区条例》修订先后被纳入市人大、市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尚在意见征集过程中。二是积极开展《合作区条例》修订前期研究工作。面对前海合作区新的发展形势,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部署要求,更好完成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的任务,有必要对《合作区条例》进行修订。2015年5月,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委托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承担《合作区条例》修订的立法研究工作。课题组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的部署,通过文献研究、调研走访、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了解了过去五年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情况,分析梳理了制约前海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形成了《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课题研究成果。三是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专项请示、报告。2016年,我们针对前海建设项目用地决策机制运行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优化前海合作区建设项目用地决策机制的请示》(深前海〔2016〕142号),围绕进一步优化决策机制,明确事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前海合作区“一条例两办法”的规定,对我局现行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了优化方案与修订《合作区条例》的请示。此外,还配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向市委、市政府、前海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法定机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等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四是向市人大专题报送关于《合作区条例》的清理报告(深前海函〔2016〕1284号),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合作区条例》的施行情况,根据前海发展实际,对《合作区条例》修订工作,提出了我局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为市人大法规清理提供决策参考。2017年,我局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及拟委托专业机构围绕《合作区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性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呈报相关立法机构,推动《合作区条例》加快修订。

三、关于逐步实现自贸片区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贵委提案中对自贸片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剖析,有关建议符合实际。关于“将管委会‘由虚做实’”,根据2016年11月24日召开的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三次会议精神,为加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自贸片区管理机构在“大前海区域”的统筹协调作用,我局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了《关于明确中共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工作委员会管辖范围及成员的请示》,提出设立“中共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海蛇口片区党工委),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实行一体化运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统筹领导和有效推动自贸片区工作和驻区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目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正按程序研究办理前海蛇口片区党工委组建有关事宜。关于“优化招商局集团与前海管理局互派干部机制”,挂牌自贸片区后,为推动前海区块、蛇口区块一体化运作,招商局集团先后选派了6名干部到我局(自贸片区管委会)工作,我局也先后派出多个专项工作组与招商局集团共同探讨研究工作,在诸多领域与招商局建立了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相关情况,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问题。这个互派干部机制为我局与招商局集团合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充分发挥前海蛇口合资公司在自贸片区建设中的协调作用”,2016年9月21日,我局与招商局集团的合资公司——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深圳市与招商局“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平台正式搭建完成。我局推荐了4名干部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前,该公司已迅速进入角色,在妈湾片区土地整备、制度建设、企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创新、片区产业规划与导入等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为自贸新城建设提质提速增加了新的动力。由于合资公司属于市场主体,主要承担自贸片区开发建设中执行者的角色,协调职能主要应由自贸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承担。

四、关于明确自贸片区法定机构的性质和职权的建议

贵委深入分析了我局法定机构运作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从我局近年来的实践看,“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功能发挥得较好,而“法定机构”自主、灵活、高效的特点发挥得还不够。我们认为,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发展予以解决。近年来,我局就法定机构改革有关问题与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和研究,2015年以来,我局也先后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前海管理局法定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报告》、《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建议》、《关于优化创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等多个改革方案,并提交过市委市政府研究审议,但考虑到当前前海进入大开发大建设的关键阶段,现阶段对体制进行大幅度变动机不成熟。今后,我局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自身运作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战略发展导向,逐步推动《片区条例》制订、《合作区条例》修订及法定机构改革优化工作,争取更好实现“充分授权、集中管理、灵活高效”的法定机构制度设计初衷,推进管委会(管理局)优化组织结构、规范职能运行、提高行政效能,适应加快大开发大建设的实际需要。

五、关于完善自贸片区法定机构独立运作机制的建议

为解决自贸片区存在的问题,构建权威、高效、有力的决策领导和执行运作机制,2016年11月,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创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送审稿)》,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建议“给予管委会(管理局)一定的地方税收分成,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自贸片区财政管理体制”,在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建议“赋予管委会(管理局)更大自主权,继续参照法定机构模式,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研究完善与市场接轨、与业绩匹配的薪酬方案。”2016年11月24日,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2016年第三次会议对该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对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暂不作大的变动。关于财政管理体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53号提案的汇办意见》(深财政案函〔2017〕74号)也提出,“鉴于前海管理局不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权,暂未承担(准)一级政府事权,并且现行财政保障水平较高,充分赋予自主权,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建议暂继续维持现行财政体制。”考虑到市里对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改革时机仍未成熟,今后,我局将在现有财政、人事管理体制框架内继续深化探索。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随着我们对法定机构运作实践的不断深化,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代表“良政善治”方向的先进治理模式,为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前海经验、前海方案。

再次感谢贵委对前海工作所提的宝贵意见。希望贵委继续关心前海,诚挚欢迎贵委莅临前海考察、指导工作,多为前海建言献策。

前海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杨伟文,电话:36668915,13688820269)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