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1

    提案第 20170477 号

    标 题: 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 王皖松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会办单位: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

    内 容:

    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建议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5亿辆,其中汽车1.8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4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96亿人。从分布情况看,全国有46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其中北京、成都、深圳、重庆、上海、苏州、天津、郑州、西安、杭州、广州、武汉、石家庄、南京、青岛、东莞1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深圳位居全国第三位。作为一个总面积只有不到2000平方公里,关内只有300多平方公里的城市,这个数据是非常吓人的,也意味着深圳是全国乃至全球停车最紧张的城市。

    另据深圳交警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26日,深圳机动车保有量3237711辆,驾驶人3559100人。以每年超过10万辆的速度上升。深圳总停车位只有100万个左右,这意味着深圳停车位缺口超过200万个,虽然深圳是路边停车管理最好的城市,但缺口依然很大。

    排名 城市名称 机动车保有量 总泊位数量 泊位缺口

    1 北京 561万 282万 250万

    2 上海 259万 83万 150万

    3 广州 250万 75万 150万

    4 深圳 300万 99万 200万

    “停车难”作为现代城市文明加速发展而衍生的一种“城市病”,近年来已成为困扰我国各大、中城市发展的“顽症”之一,并有进一步恶化和长期反复“发病”的趋势。“停车难”的存在,不仅打破了城市静、动态交通的平衡,抑制了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的高效运用,大幅度提高了城市交通运营的成本,还因之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其危害正日益加剧。城市“停车难”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制约; 既有规划的欠缺,也有建设的滞后; 既有行政的原因,也受经济的局限; 此外,还有人为的、技术的、管理的因素,等等。只有对产生“停车难”的“病理”进行全面、深入、准确的剖析,才能为这一“顽症”的根本治愈提供行之有效的根治路径。

    (一) 城市规划配套性不足,预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1988 年,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编制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但该规划中对未来汽车发展的形势明显估计不足,又一直未能根据情况的发展作出及时的修改完善,因此,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未能将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和停车场建设同步规划,早年建设的小区也未有配建停车设施的明确要求,致使停车设施建设先天不足或滞后。

    (二) 城市功能区规划不合理,停车“马太效应”愈演愈烈。由于深圳由于历史原因关内发展较快,是城市传统的“中心”发展布局,导致人流、车流和物流向关内过度集聚,由此产生的强大吸附力加剧了越来越多、长期不懈的汇集趋势。

    (三) 设施建设少,历史欠账多。一方面是汽车保有量和停车需求的大幅增加,一方面却是停车泊位供给的严重不足。近年来,由于深圳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可供新增停车场建设用地的弹性空间已极为有限; 同时,政府自身对停车设施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在批地、税收、贷款等方面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也不够,导致投资体制过于单一; 而停车场建设短期投资大,资本回收期长,目前利润空间小等特点,使社会资本注资的动力不足,停车产业化进程缓慢,停车泊位的持续、有效供给因之难以为继,长期存在。

    (四) 汽车普及明显加快,停车需求与日俱增。改革开放 30多年来,深圳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人均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使私人购买小汽车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原属大宗奢侈品的小汽车在深圳的不少家庭已成为一种生活必需品,汽车的私人购买力和购买量近年来一直保持在高位。

    (五) 配套设施跟不上,社会资源难利用。目前,在深圳的一些主要干道以及停车场附近,还缺乏醒目的停车导引电子提示牌,及时播报路况、停车场路线和泊位使用信息; 一些停车场也缺乏指示牌、保安、灯光等配套管理措施,增加了车主进场停车的难度和顾虑。而一些设计先进、泊位充足的停车场,却由于体制和边界的壁垒,难以统筹利用,不能成为停车高峰时的“备份”,导致了空置和浪费。 比如大量政府和写字楼地下停车场,晚上很空,但吸引措施以及收费优惠都做的不到位。

    (六) 停车管理手段薄弱,收费价格杠杆失灵。一是监管手段落后。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权威的《停车法》,各地虽然出台了有关规范停车的条例或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因而不是失之空泛,就是自说自话,朝令夕改。监管部门众多。目前,对占道停车实施监管的主要是城管和交警部门,也略微涉及到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停车收费价格机制还不尽合理,虽说已基本实现了分时段、区块、车型等的级差收费,但未能全面、客观反映市场变动对价格的影响,停车收费对某些时段和区域停车需求的抑制作用还不够明显,还不能让大量停于路边的车辆有序“回流”到路外停车场去。

    (七) 公共交通难尽人意,绿色出行尚需提倡。近年来,虽在“绿色出行”方面落实了许多举措,诸如“免费单车”、“快速公交”、“公交优先”等,但目前尚未产生规模效益和“趋光效应”。主要原因是: 道路资源的日趋紧张导致行车不畅,影响了乘客的出行效率; 车内氛围的脏、乱、差和某些环节服务的滞后,降低了乘客的出行质量; 对其他机动车随意占用公交车道的处罚缺位,使“公交优先”未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公共交通的不够发达导致了自驾行的大幅增加,既给城市的停车管理造成压力,也大大降低了道路资源的利用率。

    (八) 公民意识成“短板”,“公地悲剧”频发生。经济生活的富裕并没有带来自身素质的同步提高。有些车主只图自己方便,或因缺乏交通法规意识,随意乱停乱放; 有些停车场开发商为攫取高额利润,蓄意压缩泊位开发设计面积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而将停车压力推给社会; 有些店家或个人随意划线,肆意将公共空间占为己有,由此产生难以治理的“破窗效应”和“公地悲剧”,如此等等,都需要“文明停车”意识和现代公民精神的“补课”。

    停车是诞生在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余孽。所以才会产生没有产权证的停车位能在市场上卖几十万一个,在停车场运行机制上、调节手段上、调节方式上、所有制结构上处处矛盾,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存在这种严重滞后和不适应性。作为市场化,政府应该在相关政策法律制定上、规划上、公共资源利用和托管上、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上加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作为企业,市场化合同经营,契约精神,遵照规划,提供优质的经营服务,开发停车和停车增值服务,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个人,购买停车位产权或停车使用权。但深圳土地越来越稀少,作为大面积开发的停车场越来越难,只有用零星地块做机械化立体车库是提高停车场建设土地利用率的唯一出路。

    以上提案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认真研究,系统调研、制定政策、科学立法,激发相关企业制造积极性,带动资本市场投入,可以做得比这更好。

    办 法: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城市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在规范用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从分层建设、规范供地、盘活存量用地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规定。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

    为解决停车场建设吸引社会资本难的问题,《通知》从多个方面给出了具体政策。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对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通知》同时明确,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因此深圳可根据国家两部精神结合深圳具体情况,立法解决停车难,鼓励深圳企业创新,大量生产立体车库,增加停车位,提高土地利用率。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依据《通知》,老旧居住区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鼓励开发商超配建停车场。

    建成小区增停车设施不收土地款,

    《通知》在土地供应、利用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对停车场建设的鼓励支持政策。在供地计划上明确要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供应方式上,《通知》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就停车场地价如何确定?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深圳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此外,《通知》明确,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停车场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

    在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上,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在土地监测监管上,王广华明确要求,停车场用地的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等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上传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就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通知》提出,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老居住区应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老旧居住区停车难在深圳一些小区等更加突出。对此,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同时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为鼓励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但是,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深圳的信息化、网络化一直全球领先,立体车库制造业全国领先,尤其是塔库技术等自动化立体车库技术全国领先,像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伟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泰智能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立体车库生产制造商都是全国的佼佼者,同时有腾讯、华为、中兴、达实等做物联网、智慧城市的互联网解决方案的一大批大公司,只要政策好,停车场产权化、停车场建设产业化,就一定会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增加了市民的幸福指数,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增加了深圳的GDP。

 

 

    答复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文号: 深发改函〔2017〕954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4月18日

    联 系 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 8812706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477号提案汇办意见的函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王皖松委员提出的《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第20170477号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汇办意见:

    一、根据中央、省、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委联合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目前已基本完成全市停车大调查,在摸清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差异化的供给策略,通过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分类、分批提高我市停车设施供给,优化设施布局。按照“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供给体系,开展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等工作,形成停车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库,排出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正在推动有关试点项目建立智能停车云平台,实现不同停车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7年3月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475号),北京、深圳、成都、苏州、贵州荔波被确定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开展先行先试。我委结合全市停车大调查和试点项目的推进,围绕用地保障、审批流程、吸引社会资本、政策资金支持、装备研发应用、设施确权等主要问题都开展了针对性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有关政策,将于近期上报市政府。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明确的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城市停车场发展思路,我委已牵头开展深圳市停车产业的有关研究,已与我市互联网停车企业、机械立体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停车应用开发企业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将充分利用我市优良的产业基础,推动落实停车信息平台搭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等有关工作。

    以上意见,请参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 月14日

    (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88125971)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

 

 

    答复单位: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答复文号: 深规土函〔2017〕1165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联 系 人: 市规土委

    联系方式: 83949177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规土函〔2017〕1165号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477号提案汇办意见的函

    市住房建设局:

    王皖松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委汇办意见函告如下:

    随着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现阶段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委赞同委员提出的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建议,可以有效提高停车位供给,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现状。

    一、关于停车配建标准及停车场(库)规划

    一直以来,我委非常重视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工作。我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有关停车配建标准设置停车场(库)。我委在2013版《深标》修订过程中,结合上层次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关于城市交通发展总体发展策略和思路的要求,坚持“优化区域差别供应策略,基本满足居住地停车需求、严格调控办公岗位上班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商业停车需求”的原则,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以市政府名义对社会印发。目前执行的停车配建标准基本与我市拥车水平相适应。新修订的《深标》结合不同片区差异,提出了分片区差异化的停车配建指标,这与委员提出的对不同片区采用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的建议是相符的。城市新建建筑应按《深标》规定合理确定停车规模;对于在公共交通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深标》规定商业类停车设施的供应还要进一步减少,其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可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增加停车位,目前市交通运输委正在牵头开展老旧居住区停车问题改善研究,我委积极支持该工作的开展。

    我委按照《深标》要求在法定图则当中规划了大量公共停车场(库),我委支持加快规划公共停车场(库)设施的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我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我市立体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库),我委原则上支持,但应符合相关建设管理审批程序要求。

    二、关于停车场(库)用地政策

    对于委员提出的停车场(库)土地供应、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建议,我委已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我委在编制《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时,有明确用地需求的停车场(库)项目已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今后我委仍将优先保障停车场(库)建设用地需求。

    (二)关于停车场(库)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问题。自200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文件发布实施以来,我市基本上不再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目前,我委正在研究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研究提出对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停车场(库)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此类用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三)关于停车场地地价计取的问题。属地上新增停车设施且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计收地价;属地下停车设施、与人防(地下停车场)附建、归全体业主且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收地价;独立的停车场地、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计收地价;对于经营性停车场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出让底价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关于停车场(库)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我委赞同在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上,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库)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等内容。

    (五)关于停车场(库)用地合同等相关材料上传国土资源部监管系统的建议。目前,我委在土地监测监管方面,一直在严格按部里要求,在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所需材料上传至国土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

    我委将继续做好停车场(库)规划和用地政策管理有关工作。专此函告。

    市规划国土委

    2017年4月19日

    (联系人:陈 晓,联系电话:83949310)

 

 

    答复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文号: 深建函〔2017〕720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4月30日

    联 系 人: 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系方式: 83785058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建函〔2017〕720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70477号的汇办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提案第20170477号),我局为汇办单位。经研究,现提出汇办意见如下:

    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是完善城市静态交通体系的重要一环,是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局赞同委员提出的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相关建议。建议由贵委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财委等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研究制定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推进多功能立体停车场建设的总体方案。

    对于老旧小区利用红线内闲置土地建立立体停车场问题,应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建议规划部门在规划报建方面简化手续,明确业主同意比例。我局亦将督促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小区街道办介入业主意见征求工作,并在立体停车场施工报建上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老旧小区业主建立立体停车场意愿的顺利实施。

    以上汇办意见,供参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3月 27日

    (联系人:魏志勇,联系方式:83788223)

    是否公开:(公开)

 

 

    答复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答复文号: 深交函〔2017〕1626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联 系 人: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系方式: 1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

    会议提案第20170477号的答复意见

    王皖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立体停车库建设的提案》(第20170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停车发展规划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非常重视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2013版修订过程中,结合上层次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关于城市交通发展总体发展策略和思路的要求,坚持“优化区域差别供应策略,基本满足居住地停车需求、严格调控办公岗位上班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商业停车需求”的原则,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以市政府名义对社会印发。目前执行的停车配建标准基本与我市拥车水平相适应。新修订的《深标》结合不同片区差异,提出了分片区差异化的停车配建指标,与王委员提出的对不同片区采用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的建议是相符的。

    城市新建建筑应按《深标》规定合理确定停车规模;对于在公共交通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深标》规定商业类停车设施的供应还要进一步减少,其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可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增加停车位。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建设立体停车场应征得业主同意。住建局将督促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小区街道办介入业主意见征求工作,并在立体停车场施工报建上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老旧小区业主建设立体停车场的顺利实施。

    在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方面,市规划国土委按照《深标》要求在法定图则进行了规划,支持加快规划公共停车场(库)设施的建设。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支持,但应符合相关建设管理审批程序要求。

    二、关于加强停车用地保障的意见

    对于委员提出的停车场(库)土地供应、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建议,市规划国土委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为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在编制《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时,有明确用地需求的停车场(库)项目已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今后仍将优先保障停车场(库)建设用地需求。

    (二)关于停车场(库)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问题。自200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文件发布实施以来,我市基本上不再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目前,我委正在研究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研究提出对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停车场(库)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此类用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三)关于停车场地地价计取的问题。属地上新增停车设施且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计收地价;属地下停车设施、与人防(地下停车场)附建、归全体业主且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收地价;独立的停车场地、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计收地价;对于经营性停车场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出让底价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关于停车场(库)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赞同在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上,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库)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等内容。

    (五)关于停车场(库)用地合同等相关材料上传国土资源部监管系统的建议。目前,在土地监测监管方面,一直在严格按部里要求,在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所需材料上传至国土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

    三、关于开展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推进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目前市发展改革委已组织完成全市停车大调查,在摸清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差异化的供给策略,通过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分类、分批提高我市停车设施供给,优化设施布局。按照“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供给体系,开展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等工作,形成停车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库,排出年度建设计划。

    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475号),北京、深圳、成都、苏州、贵州荔波被确定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开展先行先试。市发改委结合全市停车大调查和试点项目的推进,围绕用地保障、审批流程、吸引社会资本、政策资金支持、装备研发应用、设施确权等主要问题都开展了针对性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有关政策,将于近期上报市政府。

    四、关于推进立体停车库建设审批配套文件工作的意见

    目前,市发改委正组织编制我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通过政策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程序,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委配套编制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建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加强政策顶层设计,为推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保驾护航。

    目前已完成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轮征求意见,并根据市发改委、规土委、住建局、交警局、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调整,预计在7月份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工作。

    同时,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发改委积极与中集、怡丰等企业沟通,了解企业在开展立体停车库建设的具体诉求和难点,并且与与我市互联网停车企业、机械立体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停车应用开发企业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促使政策能够与市场相适应,充分利用我市优良的产业基础,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深圳立体停车建设的发展。

    五、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建设试点工作方面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推进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开展了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第一批试点项目选址研究工作,在前期45个备选点项目中,经过勘踏调查,首批选定15个试点项目。在试点项目的选取上,充分考虑项目的代表性。15个试点项目中老旧小区5个,医院5个,公园景点2个,P+R停车2个,为破解老旧小区停车难、医院停车难、利用公园等公共用地以及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探索新路径。

    在公交车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面,选择了南山中心区总站、科技园总站及福荣路下沙总站三个作为试点项目,经过先后多次与立体停车库供应单位就立体停车库技术创新进行沟通交流,编制了初步研究方案,并多次邀请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监督委、市公安消防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局、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巴士集团等单位的专家就方案进行研讨,近期已完成方案编制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为尽快推进试点工作,在今年4月份完成初步选址工作后,我委立即组织向市发改委申报前期经费,市发改委于6月份正式下达了前期计划。目前我委正组织开展编制可研等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启动建设工作,为后续全面推进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感谢委员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委将继续努力与各有关部门推进深圳立体停车建设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停车管理服务。

    专此答复。

    市交通运输委

    2017年7月11日

    (联系人:曾乾瑜,联系电话:83168149)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