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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深圳民办教育质量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20170258号

标题: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深圳民办教育质量的提案

提出人:蒋道超

办理类型:分办

主办单位:教育局,总工会

会办单位:

内容:

一、提案案由

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下同)教师待遇偏低,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差距较大,且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导致“优秀教师难引来、留不住”,民办优秀教师流失率较高,严重制约我市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这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匹配,也严重影响我市打造教育“深圳质量”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认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深圳民办教育质量。

二、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为保障我市学位供给、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作出重要贡献,分担学位压力,提供差异化的教育选择服务,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9月,我市有民办中小学247所,教职工3.2万人,在校生47.8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45万人,民办中小学的学校数、学生数、教师数均占全市中小学相应比例的约36%。未来5-10年,民办教育仍将继续担负提供学位和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虽然我市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先后出台《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教学质量有所提升。但除长期从教津贴(连续从教三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对提高民办教师工资起到点滴效果外,学位补贴、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等均与提升民办教师工资待遇没有直接关系。

据2016年深圳市人社局发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我市民办教师平均工资分别为:小学4,462元/月,初中4,977元/月,高中8,002元/月,这个工资指导价位占我市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水平的50%左右,也低于公办学校临聘教师工资待遇。市人社局表示,政府制订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只具指导服务性质,企业仍应实行自主分配、员工民主参与的原则。工资指导价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和员工可以据此参考,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商定工资水平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大部分民办教师的工资和市人社局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差距还比较大。虽然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扶持民办教育,但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在获得更多利润的同时并没有为民办教师提工资或提的不多。因此,制约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差距过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办法:

三、有关建议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发布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均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目前,《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均已过了有效期。但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均未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该在民办教师的待遇上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给予资助或奖励。

建议由市教育局牵头,财政委等职能部门参与,尽快修订完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改进此类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发挥扶持资金的指挥棒作用,促使民办学校举办者加大教师工资投入,留住优秀民办教师,为提升民办教育质量夯实基础。具体做法是:在评先评优补助项目申请条件中,增加举办者对教师工资投入的考核,对于达不到一定条件(可设为达到上一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民办教师平均工资的1.5倍)的,不予评先评优;尤其增设长期从教津贴的发放条件,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的教师,在政府给予津贴的同时,举办者在不降低原工资待遇基础上,也要相应给予同等数额津贴,否则政府不予补贴。此外,由于津贴标准是5年前制定的,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应该适时提高津贴标准。

二是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工会作用。目前,虽然大部分民办学校有工会组织,但是根据我们了解,大部分教师反映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的权利维护组织,很多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工会的代表大会很多时候沦为“举手大会”,民办教师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

建议由市总工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民办学校完善相关工会制度,让广大民办教师有充分的“发声”平台,也可就工资待遇等与民办学校举办者商讨,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工会作用,维护广大民办教师自身权益。

三是适时制订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在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每周课时量比公办学校教师多,且民办学校接纳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部分小孩的家长大都无暇顾及小孩学习。因此,广大民办学校教师甚至付出比公办学校教师更多的额外劳动,但取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少,且差距比较大,这与体现同工同酬的《劳动法》精神大相径庭。

建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开展调研,出台类似于行业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等政策(据了解,广州市等地已在开展此方面的调研),切实保障民办教师基本待遇,提高教师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答复单位:教育局

答复文号:深教函〔2017〕365号

答复日期:2017年05月16日

联系人:教育局

联系方式:88125536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B

深教函〔2017〕365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20170258号提案的答复

蒋道超委员:

您在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深圳民办教育质量的提案》(第20170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

民办教师是我市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我市民办教师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从2012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依据教师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从教年限,每人每月发放300-1000元的长期从教津贴,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已发放长期从教津贴资金超过6亿元,惠及民办中小学教师15万人次。

二、不断完善民办教育扶持相关配套政策

2016年下半年,我局已会同市财政委对《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补贴、奖励政策,建议提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和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目前,相关方案已报市政府审议。

三、重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直以来,我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政府对民办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制定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奖、政府资助等相关方案时,教师薪酬水平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以此推动民办学校重视教师待遇,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如2016年,我局在组织深圳市优质民办学校评选中,教师队伍建设的分值超过总分的1/3,其中教师月平均工资与我市发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民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对比是重要的得分项。我市实施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后,民办学校是否相应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是我市每年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的重要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

我市将结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等系列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落实办法,进一步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感谢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4日

(联系人:邹敬忠,电话:88125174)

答复单位:总工会

答复文号:深工政案函〔2017〕5号

答复日期:2017年06月19日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方式:88135001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工政案函〔2017〕5号

关于市政协提案第20170258号的办理意见

尊敬的蒋道超委员:

《关于提供民办教师待遇提升深圳民办教育质量的提案》(第20170258号)收悉。我会高度重视,经研究,现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督促区、街道总工会及有关教育局工会,严格按照市总工会关于“民主建会”的规定,指导民办学校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民主建会和规范化建设,推动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市总工会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的意见》,对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特别是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的民主选举作出了具体和可行的规定。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让民办学校工会尊重会员的主体地位,推选出能够真正代表大部分职工的会员代表和工会干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

二、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工代会”制度。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要求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表决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等权利。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和“工代会”,充分保证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议评议、民主监督的权益,发挥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三、做好服务教职工工作,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工会作用。结合市总工会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工作,搭建会员管理服务平台和工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满足教职工多样化需求,重视对一线教职工、困难教职工的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包括生活、学习、工作上的便利,改变现有的会员松散型管理的局面,强化会员管理,提高会员的身份认同感和对工会组织的认可度,真正打造会员信赖的民办学校工会。

联系人:缪晓东,联系电话:88135053

深圳市总工会

2017年6月12日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