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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确把握《民促法》精神促进深圳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20170131号

标题:关于准确把握《民促法》精神促进深圳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出人:民盟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教育局

会办单位:市财政委员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对深圳教育有重大影响,因为民办教育占据深圳教育重要部分。民办教育实行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是国家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且符合国际上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为此,政府自身以及社会有关各方要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并正确认识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内涵和营利性教育的公益性等问题,结合深圳教育实际情况,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不是一对矛盾

教育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投资者所拿出的资本决定的,而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只是不同的产品形式或教育的不同提供方式,其公益性有大有小;其公共角色有强有弱。因此,教育营利性与其公益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是“天生的”矛盾体,营利性教育当中存有教育的公益性。

从理论上看,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坚持公益性并不表明学校没有营利行为,营利性也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二、推行民办学校营利与非营利划分,是为了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追求特色发展

营利性教育的出现,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且主要出现在市场经济国家。民办学校推行营利与非营利划分,并不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公有化”,也不是想遏制民办教育发展,而是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必须从教育的公益性出发,尽可能使教育的公益性最大化。这一认识是世界各国政府对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共识。

我国民办教育自创办以来,发展迅猛、成绩突出。经历了过去20余年的发展,其规模、硬件设施和办学水平都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同时民办学校也出现了“鱼龙混珠”现象,违规违纪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违背规律的办学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因此,如不实施分类管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将只具有理论意义。

三、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和分割,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且这种投资办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节点表现出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力度,其差异性十分巨大。正是由于这一特点,自立法部门试图将民办教育进行营利与非营利划分以来,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的投资回报与产权明晰,就成了举办者最关心的话题,这也是《民促法》(修正案)颁布后绕不开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外私立教育并不存在这个问题,甚至不讲私立学校的“教育产权”。国外私立学校最初建立或许属于个人、团体或教会,但如今会发现,昔日的私立学校如今都是“公共学校”,是国家的学校、是社会的学校、是公众的学校。经过不断发展,私立学校会更加具有公益性,或者从一开始就有的营利性也会随之而减弱或转向。至少这里的营利性是指不从学生身上赚钱,其他诸如产学结合、进入资本市场等那是学校的另一种营利行为,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完全不一样。所以,当我们还在谈民办学校产权归属和分割问题时,要认清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是我国民办教育在改革开放后重新崛起的特殊性所致。教育公益性的最大化是一个永恒命题,是任何教育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努力目标。

四、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具有共同的公益性

即便是营利性学校,也有与非营利性学校共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人才培养产生的公益性。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在人才培养的道德目标、政治目标及相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为社会培养或培训各类人才,提高人的素质,培养人的职业技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弥补公立学校的不足,营利性教育毕竟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种公益社会活动。

二是通过举办教育带来的公益性。如:扩大教育机会,营利性机构将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教育选择,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教育需求具有多样性;减轻政府教育财政压力,缓解公立学校的经费投入。

三是营利性学校的教学效益具有社会外溢性。美国学者S鲍尔斯和H金蒂斯指出,“学校的教育功能有两个方面,即再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社会关系。营利性学校作为学校系统的一个子集,同样具有“扩大再生产”的功能,通过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其营利显然服务于公益性办学目的。

五、义务教育作为各国公共教育制度的基石,一般均由政府直接组织、管理和投资

在世界各国,以全民性、平等性、普及性为特征的义务教育,作为各国公共教育制度的基石,一般均由政府直接组织、管理和投资,可以说,义务教育的公立部分不具备商品性。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否具有商品性,则看它是否是以营利性为基础,还是以非营利性为基础。

   《民促法》(修正案)中体现营利性民办学校公益性的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学校给予支持”。未来,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公益性的保证,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二是在各级政府以项目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教育服务等实践过程中,由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共部门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责任义务进行约定,并严格按《合同法》执行。

办法:

建议:

在以上五个关键理解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要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和教育者的积极性,充分肯定他们在深圳教育发展的历史上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他们树碑立传,建立深圳民办教育档案馆或者展览馆;政府改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支助,稳定师资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条件下健康可持续发展;引领民办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多方面激励他们在教育改革领域大胆先行先试;鼓励民办学校放眼世界,在教育国际化领域开拓创新。

答复:

答复单位:市财政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财政案函〔2017〕70号

答复日期:2017年04月28日

联系人:市财政委员会

联系方式:83938895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财政案函〔2017〕70号 B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

会议第20170006号和20170131号提案

的汇办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006号提案《关于新形势下引导和扶持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提案》和第20170131号提案《关于准确把握〈民促法〉精神促进深圳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两项提案的内容均涉及民办教育的发展,经研究,汇办意见如下: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先后出台了多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对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用于民办教育的具体比例,从制度上保障了对民办教育投入。同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助项目和管理要求等内容。2012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符合“1+5”政策的学生到民办学校读书给予学位补贴;对在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安排长期从教津贴;对上等级、通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民办学校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或资助。2014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区两级财政均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市本级对全市登记在册的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按650元/人年标准安排相关经费。考虑到近年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2016年你局牵头向市政府提交请示,申请提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标准以及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标准,建议你局牵头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随着上述政策的出台,我市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机制,对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教育、改善我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稳定民办教师队伍、切实提升全市民办教育办学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快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建议市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公益机构、社会慈善团体和自愿捐资办学企业兴办教育的积极性,鼓励各界成立公益教育基金创办高水平的学校,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研究财政给予配比资金的具体办法。

民盟深圳市委会和吴裕中等委员高度关注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了“健全民办学校办学扶持政策”、“建立民办学校办学奖励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额度,更好地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等意见和建议,对我市及时解决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具有积极意义。建议你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我市促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的顶层设计。我委将积极配合你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投入,完善民办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以上意见,供参考,并建议此汇办意见可以公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杨泽,电话:83938721,13798569359)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单位:教育局

答复文号:深教函〔2017〕423号

答复日期:2017年06月15日

联系人:教育局

联系方式:88125536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B

深教函〔2017〕42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20170131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深圳市委员会:

贵委在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准确把握〈民促法〉精神促进深圳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1701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合理吸纳贵委建议

贵委高度关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最新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要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者的积极性,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稳定民办教师队伍,激励民办学校改革创新、提高办学质量等建议,对解决我市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制定我市落实民办学校分类改革政策措施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合理吸纳。

二、新出台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厘清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问题

2016年11月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实施,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法律和文件明确对现有民办学校,可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同时,对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既肯定了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的重大贡献,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民办学校出资者的财产权,从根本上厘清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者的积极性。

三、我市正在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市政府已将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最新民办教育文件的实施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目前市教育局已牵头启动了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保护民办学校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放宽民办教育收费审批、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改善民办教师待遇、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等将列入我市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

四、在全国率先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

从2012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依据教师的从教年限,每人每月发放300-1000元的津贴,至2016年底,全市已累计发放长期从教津贴资金超过6亿元,惠及民办中小学教师15万人次。另外,市政府已同意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个档次上调50%。

五、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国际化发展路径

近年来,我市结合“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革试点和落实《深圳市推进教育国际化行动计划(2013-2020年)》,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国际化发展路径。2011年,我市在民办学校高中阶段启动了国际课程实验,民办普通高中在完成国家高中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可申请开展国际课程实验,同时,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双语教学、小班化教学和开设国际理解课程,提升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目前,我市已有18所民办普通高中开设了国际课程实验项目,20多所民办中小学开设国际理解课程,3所民办中小学通过教育部NCCT国际化学校认证。

另外,为加大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肯定民办教育为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展示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办学成果,从2012年起,市教育局连续6年在市民中心举办了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成果展示暨中招宣传推介会,并同步在深圳教育网进行网上推介,吸引了超过15万市民参观和浏览,增强了民办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感谢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4日

    (联系人:邹敬忠,电话:88125174)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