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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助力“强区放权”的建议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20170317号

标题: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助力“强区放权”的建议

提出人:邓少勇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民政局

会办单位:市编办

内容:

在“强区放权”民主评议会上,各区提出的普遍性困难是“编制不足、专业人员紧缺”,希望落实“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下放事权的多少,相应划转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配齐、配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上级下放事项接得住、做得好。

市直部门指出,省直部门已经下放部分事权,市直部门要承接省里下放的事权,还要继续承担上位法规定必须在市级部门完成的事权。同时,市直部门本身的编制很紧张,下放编制的空间很小。市水务局举例解释:审批处五名专业人员,一年要完成审批业务近千项。放权后转编的空间很小,也无法做到各区均有转编的专业人员。

国务院早已明文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不得增加。在编制总量不变的背景下,“编随事转、人随事走”自然难以落实。

“强区放权”工作必然会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行政削权放权的力度越来越大,而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和权力则越来越多。所以,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是弥补政府专业人员不足的有效途径。

办法:

三、建议: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解决“强区放权”工作中政府部门专业人员不足的困难。

(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三方面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意见》强调,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意见》提出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二)利用深圳社会组织发展优势。

深圳社会组织目前有四大优势:一是深圳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实行8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条件;二是近年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力度的加大等,促进了深圳社会组织的发展;三是深圳的行业协会发展较好,改革早,走在全国前列,可以提供大量的专业服务;四是全国有许多高水平的科研院所、研究机构、专业团体在深圳设立了服务型社会组织,他们可以为“强区放权”提供专业服务,解决区级部门专业人员不足的困难。

(三)借鉴新加坡、香港经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简政放权倡导“小政府、大社会”,深圳可以借鉴新加坡、香港的经验,培育、壮大社会组织。作为亚洲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香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特点是“七个结合”:一是立法和实践方面注意骨干立法与辅助立法相结合;二是普遍注册与简便登记相结合;三是培育合法社会组织与禁止非法社会组织相结合;四是组织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五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呼应相结合;六是企业支持与支持企业相结合;七是机制建设与社会价值观培育相结合。

(四)严格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去承担,政府的职责是对这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制定准入、退出门槛、投标机制、监管制度、评价标准等等,对于不合格、失职或是违法的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政府管理部门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答复单位:市编办

答复文号:深编办函[2017]160号

答复日期:2017年03月31日

联系人:市编办

联系方式:88127525,88128280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编办函〔2017〕160号

A

市编办关于深圳市政协提案第20170317号建议的汇办意见函

市民政局:

邓少勇委员在“强区放权”民主评议会上提出的《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助力“强区放权”的建议》(第20170317号)收悉。经研究,我办汇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一是率先推出“强区放权”改革,拟订《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的若干措施》,明确各级职能定位,突出市级决策统筹能力,强化区级贯彻执行能力,提出20项具体举措和149项拟下放事项,拟将投资项目、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驻区机构管理权等五大事权下放至区,增强区级政府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等“三种能力”。二是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加大力度取消一批束缚市场主体的事项,转移一批社会组织能够自我管理的事项,2016年共清理行政职权293项。在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积极利用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能力,精简政府职能,2015年以来,共转移行政职权事项77项,主要涉及领域包括资格、资质类事项和行业性管理、行业性技术服务类事项两类,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和专业性较强事务的管理,同时也弥补政府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邓少勇委员提出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开展简政放权和“强区放权”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有益的思路,我们将以更加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实施,使我市的简政放权工作更加科学、更有效率。

市编办

2017年3月24日

(联系人:申姗义,联系电话:88128016)

答复单位:民政局

答复文号:深民函〔2017〕796号

答复日期:2017年06月29日

联系人:民政局

联系方式:82485943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A

深民函〔2017〕796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20170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邓少勇委员:

您所提的《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助力“强区放权”的建议》(第20170317号)提案收悉,我局为承办单位。提案详细阐述了区级单位因“编制不足,专业人员短缺”,所面临“强区放权”工作开展乏力的现实困境。提案提出“通过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助力强区放权工作更好开展”的建议很好,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和省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利用特区市场经济发育早、社会组织发展快等优势,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深圳特色的制度框架、工作机制、组织体系。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已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力量,尤其在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倡导公益慈善、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1754家,其中登记8928家,备案2826家;市级社会组织3299家(含社团1563家、民非1471家、基金会265家),区级社会组织8455(含社团4278家、民非4177家);社团5841家,民非5648家,基金会265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为3023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5.71%。全市现有行业类协会815家,其中全市行业协会559家,异地商会256家,区级行业协会141家。现有社区社会组织4157家。

二、针对提案建议事项的答复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两办《意见》。

1.起草深圳市落实两办《意见》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正在起草《深圳市关于深化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保障社会组织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益慈善、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其他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不低于30%比例向社会组织购买。

3.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我市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人才职业发展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纳入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范围,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和程序。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依托市委党校、高等院校等教育资源,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建设社会组织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4.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诚信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的,责令撤换并依法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利用深圳社会组织发展优势。

1.发展空间广阔。近年来,我市全面清理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批程序,简化内部审批流程,积极落实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慈善公益类等8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同时,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行使,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据统计,2016年度全市共有1553家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701个,涉及项目资金8.09亿元。

2.自主运营能力较强。我市大部分社会组织重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整合市场资源,服务市场需求,自我生存、独立运转、自主运营的能力越来越强。比如行业协会积极搭建行业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反映行业诉求,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市场服务,依靠服务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科技类民非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成为我市科技创新一支重要的支撑力量;全市200多家基金会积极寻求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深圳成为公益之都、慈善之城作出了重要贡献。

3.政社关系比较清晰。早在2004年,我市就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比中办国办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早11年),2006年底实现了行业协会无主管,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实现了政社分开,促进了社会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的建立。从2015年12月调查摸底情况来看,市级行业协会全部完成了脱钩工作,未有反弹。

4.国际交往频繁,思想活跃。2015年,我市社会组织共开展国际合作项目47项,参加国际会议235次,参加国际组织34个,组团出国(境)访问265次,举办国际博览会4次,接待国(境)外机构访问128次,内容涉及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流与洽谈等。由于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我市社会组织在思想上也较为活跃,对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政策调整反应比较敏锐,在意识形态上也容易受到境外思潮的影响和渗透。

(三)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经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新加坡和香港作为亚洲社会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培育社会组织方面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深圳学习。今后我市在吸取新加坡和香港经验同时,将结合实际,积极培育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1.分领域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政法、经济贸易、信息化、科技创新、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青年以及残疾人等职能部门及单位,应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实行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服务业统计指标,准确衡量社会组织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比重和贡献。

2.规范登记审查标准和程序。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查事项和标准,简化申请材料和程序,重点加强对拟成立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的审查。探索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条件,明确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同意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3.加强社会组织涉外管理。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制定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指引。社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4.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探索建立各领域各行业社会组织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严格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建立由行政司法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党组织保障的“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由过去比较重视社会组织登记转变为更为重视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监管。

1.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2014年以来,市社工委与市民政局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梳理形成了监管责任清单。

2.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与单个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会商制度。

3.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由市委政法委(社工委)牵头,建立民政、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外事(港澳办)、台办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参与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行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您今后持续关注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多提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6日

(联系人:王栋,联系电话:18319051198)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