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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20170318号

标题:关于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的提案

提出人:黄伟文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办单位: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制办

内容:

1、概要:社会影响评估概念内容

社会影响评估是对因拟建项目或政策改变造成环境变化进而导致的对社区和个人日常生活品质的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是一套对影响预先做出评估的知识系统。鉴于深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广泛涉及各种社会利益,为了保证重大项目能按预期顺利进行并取得生态、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最大化,特建议深圳市先行先试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

2、理由:仅有环评没有社评对项目/政策推行与社会都不利

可行性研究作为在吸取更多惨痛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评估-决策体系,差不多已经有一百年历史,环境影响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也差不多同时在20世纪70年代先后出现。这三者组成了可持续发展所强调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者的平衡关系,以及认识上的递进关系:经济可不可行对一项行动决策是最基础的,环评报告书(EIS)在美国率先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NEPA)后已经逐步成为各个国家(包括中国)项目建设的标配,而社会影响因为涉及对社区、人群和个人在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影响,因而是更加难以量化和展开的评估领域,尤其是在中国。但也恰恰是在今天各种建设导致严重社会张力甚至群体事件的中国,特别需要引进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和方法。

在中国每个建设项目都已经建立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制度,这些论证与评估或多或少也会涉及社会层面,但专门的社会影响评估还没有得到重视和引进。

深圳越来越依赖的城市更新项目想通过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区里来加快推动速度,但也遭遇着因各种利益博弈、各种社会影响难以预料带来时间进度上的拖延,迫切需要通过社会影响评估来提前了解潜在的社会影响及阻力、以便提前做出应对和化解。

深圳这些年的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厌恶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因为缺乏社会影响评估而遭遇严重的“邻避”效应,如上洋、寮坑、燕川等污泥处理厂就因居民反对而被迫停产甚至关闭;清水河、老虎坑、红花岭、下坪和平湖等垃圾填埋环境园也都多次受到各种反对和投诉。这些“邻避”困境亟需通过社会影响评估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沟通协商来解决。

深圳这些年制定的公共政策也有很多引发争议甚至被中央媒体品头论足的,如自选车牌、汽车限购、禁摩限电等,以致一些政策颁布之后难以执行不得不取消,可见重大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不可缺少社会影响评估这一环节。

社会影响评估在国际上是比较成熟发展的行业,成立有国际社会影响评估协会,其1990年间的主席RabelJ.Burdge就著有《社会影响评价的概念、过程和方法》,将社会影响评估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次级学科来建立和发展。另一位社会影响评估大咖FrankVanclay著有《社会影响评价新趋势》,也指出社会影响评价的作用是分析、监督和管理项目开发所造成的社会方面的后果,是前瞻的、预测性的,并立足于干预、指导和预计重大行动(包括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政策出台)的发展进程。

国内社会影响评估也在引进之中。这些年在中国呼吁建立社会影响评估的包括了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2010建议)、全国民进中央(2011提案)、清华大学社科学院院长李强(2012答问)等。深圳市建科院计划在坪地建设中美研发中心大楼,因为用地与高桥村相邻,特地委托社会机构土木再生城乡营造研究所和未来+学院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可以说是深圳乃至中国建筑设计项目中引入社会影响评估的第一单,其成果反馈起到了帮助空间方案更全面考虑与周边邻里建立良好社会关系共享发展机会的作用。

中国特别像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先行示范城市,需要像建立环评机制那样建立起建设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这会是一个社会走向尊重社会每一方权利以建立和谐社会的成熟表现,也会大大减少因为项目社会影响预见不足所导致的各种利益冲突、以及所引发的更高项目成本和社会成本。

办法:

3、建议:

建议1:发改委牵头,法制办协助,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机构、专家一起论证深圳制定社会影响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着手制定《关于深圳市重大项目及政策必须进行社会影响评估的试行规定》。

建议2:由发改部门联合建设或政策制定部门,选取一些重点项目/政策进行社会影响评估的测试,以便更好制定和完善试行规定。

建议3:由发改部门扶持深圳社科部门、院校和社会机构进行社会影响评估的行业探索,建立行业技术标准,奠定深圳在社会影响评估行业的领先地位。

答复单位: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规土函〔2017〕894号

答复日期:2017年03月30日

联系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联系方式:83949177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规土函〔2017〕894号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18号提案汇办意见的函

市发展改革委:

黄伟文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的提案》(第2017031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委汇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我委十分赞同黄伟文委员提出的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对重大项目开展社会影响评价。我市在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时,多次遭遇因“邻避”效应而导致项目选址难的问题。因此重大项目开展社会影响评价是有必要的,可以预先制定对策,将不良反应降低至最小。

二、我委非常支持在开展重大项目之前对项目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建议请有关主管部门尽快明确评估机制、步骤等。

专此函告。

市规划国土委

2017年3月23日

(联系人:葛德胜,联系电话:83949341)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发改函〔2017〕1949号

答复日期:2017年07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88127061

反馈意见:不满意

反馈备注:缺乏沟通和对提案的理解,对提案中提到的重大项目特别是我市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社会影响评估没有回应,只用现有社会稳定风险的相关规定来答复,缺乏针对性。

答复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18号提案的答复函

黄伟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重大项目政策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的提案”(第201703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设置了环评、安评、可研、稳评等较完善的基本建设程序,这些程序均涉及到社会影响评估。从您提案中看,所指社会影响评估主要是指对群众影响较大的重大决策、包括重大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根据文件要求,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推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定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提前防范可能影响重大事项实施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并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评估制度。2007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2008年初印发了《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深办〔2008〕6号,简称《风险评估办法》),对我市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法规制定或修改,改革举措以及市政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出规定,对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明确各部门分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14年,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规范我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印发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4〕1307号),提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相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及评估程序参照《风险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我市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我委牵头编制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要专项规划,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听证方案,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等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樟坑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项目等重大项目都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我市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还在探索中,与其他风险评估制度较完善的地方相比,我市的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还存在评估相关配套制度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违背社会风险评估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加强等问题和不足。为加强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市政法委牵头研究制订的《深圳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及市法制办牵头研究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已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继续给予帮助和指导,我委将结合您所提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联系人:吴刚;联系电话:88101219)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