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扶持深圳本地总部企业进入深圳湾和后海总部基地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20170322号

标题:关于扶持深圳本地总部企业进入深圳湾和后海总部基地的提案

提出人:陈志列

办理类型:承办

主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容:

总部经济是产业链的高端形态,代表着一座城市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2013年9月公布的《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规划》中,定位的发展目标是:超级总部基地是城市在全球经济产业链条中最终极地位的典型代表,是未来深圳发展成为世界城市的一个功能中心。定位的功能导向是以各行业门类的产业链最顶端的总部办公为主导功能。

深圳市委、市政府2016年3月出台的《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提到,成立由深圳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同时培育本土总部企业成长为国际一流企业。

现在的市场竞争已经不仅是产品的竞争,未来的国际化竞争也不光是龙头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这个行业产业链的竞争。在全国范围内来看,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发展,深圳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是其它城市无法企及的,那就是深圳不仅有一大批在充分市场竞争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在国际和国内领先的高科技行业龙头企业,还有以它们为核心在充分市场环境下形成的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集群。据统计,深圳总部经济综合实力已经位居全国第三,处在第一集团军的位置,这些总部企业中70%是本土企业;深圳已经涌现出130多家行业细分市场的全国龙头企业,其中很多已经做到了全球前三,成为行业的领跑者和标准的制订者。这些深圳本土成长起来的总部企业是深圳特区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先行先试的累积优势,已经成为深圳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在深圳“主场”的引领作用,对带动深圳经济的长期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深圳本土龙头企业以及它们带领的产业链集群作为累积优势在深圳科技和市场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夯实发展深圳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我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深圳市委市政府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深圳全力打造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海总部基地等总部经济集群中,要注重引入在深圳本土成长发展起来的高科技行业龙头企业,在入住条件、安排用地等方面一如既往的支持鼓励它们,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发展,继续为深圳高质量的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深圳市委市政府有针对性的出台激励政策,支持和鼓励由这些高科技龙头企业牵头,充分发挥它们对产业链优质资源的带动和聚集效应,吸引全国乃至全球产业链高端企业,让它们顶尖的研发团队扎根深圳,让这些高端企业的业务结算落户到深圳,要让高端总部企业驻扎的区域形成产业链高端功能的集聚效应,以提高所在行业产业链的整体创新和竞争能力。

答复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文号:深发改函〔2017〕1195号

答复日期:2017年05月11日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88127061

反馈意见:满意

反馈备注: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22号提案的答复函

陈志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深圳本地总部企业进入深圳湾和后海总部基地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提案》从战略高度全方位对深圳本地总部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委结合《深圳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说明

根据《暂行办法》,总部企业的认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新注册的,即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引进的,即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的企业;三是已落户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在深新注册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申请认定时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二是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且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三是承诺该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一是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下同);二是申请认定时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三是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对于已落户总部企业的认定,为体现对本土企业的支持,《暂行办法》对于已落户的总部企业提出两个方面的认定条件:一是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相当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40%;二是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相当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67%。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关于入驻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和后海中心区的说明

建设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是市委市政府推动城市新一轮大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我委高度重视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开发建设,就企业入驻条件及入驻条件与土地出让如何挂钩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和研究,并于2016年6月印发出台《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入驻条件》(以下简称《入驻条件》,深发改〔2016〕687号),作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土地出让和企业遴选的内部参考文件。《入驻条件》明确规定“本市企业列入《财富》世界500强,或经市政府审定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可直接获得入驻资格”。本地总部企业可据此向南山区政府提出入驻申请。

后海中心区是南山区“十三五”时期构建南山-前海主中心的重要支点,优越的地理区位和良好的产业基础使得后海中心区逐步成为我市城市发展的热点和重点地区。为加快推进后海中心区开发建设,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6〕80号),后海中心区的土地供应已由市政府委托南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地总部企业可据此向南山区政府提出入驻申请。

三、关于支持高技术龙头企业总部落户深圳的说明

总部经济政策面对市内外、各行业的企业,情况十分复杂,既要考虑政策的公平性,又要统筹政策的针对性;既要考虑政策的严密性,又要统筹政策的可操作性;既要考虑政策的吸引力,又要统筹资金方案的可行性。《暂行办法》突出实体、突出规模、突出效益,兼顾行业、兼顾内外、兼顾规模与贡献,努力通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鼓励政策实现总部企业引得进来、留得下来、发展起来。

《暂行办法》制定了明确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量化标准,提出企业经营规模和税收贡献上的统一标准,引导企业重视产业规模和经营贡献。同时,针对企业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性,《暂行办法》对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的龙头企业,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这类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采取“处方式”、“定制式”等灵活方式,以谈判和协议的形式加以引进。

《提案》提出的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容丰富、政策性强,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认真研究,并将《提案》中的相关意见落实到具体的总部政策中。感谢各位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对我委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指导。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沃晨亮,电话:8812741413684979186)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