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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双证合一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7-12-29

提案第 20170336 号

标 题: 关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双证合一的提案

提 出 人: 吴兰平、陈蔼贫、陈秀梅、许宜群、杨军、马锡裕、吴波、庄义婷、李振、钟丽梅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会办单位: 水务局

内 容:

  《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深圳已全面打响治水提质攻坚战,这次治水计划涉及至少616亿元投资,其中200亿元将建设4260公里的污水管网,消除中心城区主要内涝,力争3年内深圳湾、深圳河、茅洲河这3条重要河流基本达到Ⅴ类水质。

  2016年全市已完成1000公里的排水管网建设任务,2017年又有1500公里的排水管网建设任务,管网在不断完善,源头污水一定要保证进入排水管网,这样政府投资方可发挥环境效益,而确保源头污水进入排水管网的主要管理手段是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的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的落实。

  遵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全市所有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申请领取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水;新建楼盘、新建企业、商铺、城市更新项目需取得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售楼入住、投产运行、经营营业。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刚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该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做出了部署。实施排污许可证相当于给每个孤独污染源定制了“身份证”,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去向以及企业治理设施等多项内容集中到一个证上,作为同意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上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为此“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办理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的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而目前深圳市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只办理排污许可证而没有办理排水许可证,导致“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水是否源头上进入污水管网不得而知。

办 法:

  鉴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中实施排污许可证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去向以及企业治理设施等多项内容集中到一个证上,故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去向和水务部门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去向可以设置为相同内容(如排水管网道路上的管位号、河道名称等),这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办理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可以落实到位,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仍然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去向必须向水务部门落实,且其办理的排污许可证必须送水务部门备案备查,有利于共同监督落实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水到污水管网。

答复单位: 水务局

答复文号: 深水政案函〔2017〕4号(B)

答复日期: 2017年04月26日

联 系 人: 水务局

联系方式: 15815506750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水政案函〔2017〕4号(B)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36号提案的汇办意见

市人居环境委:

《关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双证合一的提案》(第201703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 完成《深圳市排水条例》的修订

为厘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市排水管理行政法规,我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并结合全市治水提质和排水管理工作实际,于2015年启动了《深圳市排水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2016年12月我局完成《条例》(修订稿)的编制并报市法制办审查。《条例》(修订稿)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含地产开发)、餐饮、医疗、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屠宰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修订稿)同时明确将工业企业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生产废水纳入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保证源头污水进入污水管网,通过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 整合两个许可具体要求,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

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分别有上位法依据,管控对象和侧重点不同。水务、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各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可有效监督和管理工业企业排水问题,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关于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事宜,我局将与你委进一步沟通协调,在全市“一码管理、一门集中、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连通、一证申办、一库共享、一体运行”的政府服务模式中,进一步简化两证办理,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服务。

此函。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4月19日

(联系人:高玉枝,联系电话:83071543)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答复单位: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答复文号: 深人环函〔2017〕1124号

答复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联 系 人: 人居环境委

联系方式: 23911786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深人环函〔2017〕1124号

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20170336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吴兰平等委员:

《关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双证合一的提案》(第201703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排污许可证改革推进落实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改革,2016年11月以来密集出台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全面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建设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源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利于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人居环境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市人居环境委于2017年3月出台《深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提出了排污许可制改革一系列工作措施,包括六大方面30项任务,为有序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明确了时间表,制定了路线图。

(二)修订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鉴于污染源控制和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性,市人居环境委积极协调市法制办、市人大,于2017年4月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补充完善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相关内容,增加了遵守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执行报告义务等要求以及相关罚则,明确了排污者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在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和执行报告方面法律责任的空白,深圳成为全国首个为排污许可制改革修订地方法规的城市。

(三)提前完成火电及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国家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应完成火电及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人居环境委通过制定指南、组织培训、开展核查等一系列工作,于2017年6月20日提前完成火电及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任务并在妈湾电厂举行“新排污许可证首发仪式”。中国环境报等众多主流纸媒以及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节目对核发仪式进行了广泛深入报道,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市人居环境委将按照国家要求,在今年下半年完成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平板玻璃等十三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争在2019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实现有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关于《深圳市排水条例》的修订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排水管理行政法规,市水务局依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并结合全市治水提质和排水管理工作实际,于2015年启动了《深圳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该局于2016年12月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的编制并报市法制办审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工业、建筑(含地产开发)、餐饮、医疗、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屠宰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规定“排水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条例》(修订稿)明确将工业企业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生产废水纳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保证源头污水进入污水管网,通过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关于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双证合一的意见

鉴于目前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存在许可依据不一致、有关罚则不统一、许可对象不相同等问题,在现阶段尚无法实现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废水排放双证合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许可依据不一致。排污许可证在国家层面的许可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主管部门为环境保护部,市级主管部门为市人居环境委。城市排水许可证在国家层面的许可依据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级主管部门为市水务局。排污许可证与城市排水许可证在国家层面的许可依据不一致,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不统一,难以做到双证合一。

(二)有关罚则不统一。在排污许可证方面,《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未明确具体罚则,《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在城市排水许可证方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污许可证与城市排水许可证在罚则方面不统一,在市级层面法定执法主体也不一致,难以做到双证合一。

(三)许可对象不相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环保部正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但该名录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对照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与《条例》(修订草案),管理名录未包括建筑业、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等行业,并明确暂缓实施餐饮业以及总容量20万立方米以下加油站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由上可知,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对象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难于实现双证合一。

鉴于以上原因,且考虑到《条例》尚在修订过程,其内容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在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废水排放上尚无法实现城市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双证合一,环保、水务部门将按各自职责办理排污许可与城市排水许可,共同监督和管理工业企业排水问题。

下一步我委将与市水务局进一步加强沟通,待《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排水许可证有关工业废水纳管排放去向的具体信息(如纳管节点、排水管网系统等)写入排污许可证,进一步融合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提升工业废水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李思民,电话:23911944)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