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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备案登记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475 号
标 题: 关于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备案登记的提案
提 出 人: 黄险峰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 容:
问题提出:
随着大数据技术深度应用及推广,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新业态飞速发展。自2016年10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深圳市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市共有8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正常运营企业6家,车辆规模约89万辆,注册用户量达2200万人(含重复注册用户),日均使用量约543万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给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正面效益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诸多难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车辆乱停放问题突出(如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等),既影响了行人、机动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又破坏城市美观。
二、交通事故频发,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经统计,今年以来,深圳交警共查处涉及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14.37万宗,涉及共享单车事故18622宗,其中死亡事故12起(死亡12人),伤人事故153宗。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复杂,缺乏完善的赔偿体系。
四、恶意损坏、丢弃、私自侵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象严重。
五、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所投放的自行车随地堆放,管理不到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秩序。
办 法:
办法:
为破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带来的交通管理难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同时借鉴南京交警做法,对深圳市内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施行备案登记,并研究出台共管办法,企业、政府、社会共同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规范和安全。具体如下:
一、可利用二维码备案登记,一车一号,备案登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每辆车均需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是车辆需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将有效破解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登记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具有唯一身份,运营平台企业将负有更明确的监管责任,逆行占道、乱停乱放这些顽疾将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可有效控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市场投放量,避免企业间无序竞争,泛滥投放现象;
三是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启动相应的保险赔偿程序更畅顺;
四是对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未登记上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依规予以清收,恢复城市整洁和交通安全秩序;
五是有效提高车辆质量保证措施,引入保险机制,理顺市场责任。
三、研究车辆投放、停放和淘汰车辆处置等办法,出台使用规则,从车辆和使用者两方面规范管理。
一是和慢行系统统筹考虑停放区域,授权城管交警等部门监管督促;
二是通过大数据统计需求数量和区域使用密度,引导企业控制总量和调整投放区域;
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使用者骑行停放行为,处置有法可依。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使用方便灵活的交通方式,满足市民接驳交通绿色出行的需求,如何使之有序,考验了政府城市管理智慧,既不能因噎废食排斥它,也不能政府大包大揽高成本管理。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