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推动医疗意外险根治医闹纠纷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477 号

    标 题: 关于推动医疗意外险根治医闹纠纷的提案

    提 出 人: 黄险峰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会办单位: 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 容:

  一、背景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指出要加强医疗纠纷调处,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分支,是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医疗责任险的局限在于只有确定为医疗责任事故,患者或其家属才能获得赔偿。医疗责任认定属于专业认定,由医疗专家做出确认,患者认为医生医院之间彼此相护,对结果不相信。据不完全统计,大约2/3不良医疗后果,医方没有过错,按法律规定,医院无需赔偿,但病人也不罢休,尤其是经济困难家庭,补偿诉求强烈。也有明知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但也要为钱而闹的。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只解决支付风险问题,未解决根本问题,仍给医生、医院带来困扰。

  医疗意外险是由于医疗意外即非医方的过错或过失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如术中发生意外死亡,术后出现并发症、后遗症,经鉴定证实后即可由保险予以偿付。

  医疗意外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现代医学的发展迅速,但尚未解决的难题仍很多,相对患者对的期望值而言,医疗技术和医者能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排除医疗意外。导致意外的因素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和管理等因素的限制。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对患者身体造成损伤不可逆的。医疗的复杂性使其出现风险高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医疗意外险,它可以有效补充医疗责任险的不足,有了赔偿患者就不闹了。2004年,北京阜外医院为国内首家“手术医疗意外保险”试点医院,实施当年医疗纠纷为49起,次年降为9起。

  相比于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却进度缓慢,商业保险机构顾虑承保风险高、推出产品不多,我市医院基本上没有开展。

  

办 法:

  二、建议

  2015年我市采取政府搭台、商业保险参与,可用个人账户支付的方式推出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政府搭台提高了保险的认受度、保险公司营销成本大幅下降、参保人以低的保费享有更高的保障。医疗意外险也可以复制这一成功模式,在我市率先全面推行。

  具体做法:

  1、确定保险标的,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发挥大数法则作用。将门诊后一周、住院期间及出院3个月内因医疗原因导致死亡、伤残的纳入保险范围,按现行工伤保险待遇的70%为待遇支付标准。

  2、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参保人由个人账户支付,其他人员自愿参保自费支付,对困难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可以由民政、残疾人等专项保障基金渠道支付。

  3、保费采取门诊、住院挂号时定额收取。标准简单明了,便于推行。经初步测算,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每年门诊量约为4500万人次,住院量约为60万人次,如果医疗意外险按门诊每人每次2元,住院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筹资,医疗意外险可正常运作、患者可负担。

  4、属于医疗责任范畴的不予支付,避免双重待遇。

  建立医疗意外险,可以引导患者逐步转变观念,理性对待医疗中的事故,并获得必要的保障;医疗人员可以放下包袱,合理施治,减少保护性的检查项目,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开支;医院可以降低购买医疗责任险的负担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压力,从而促进医疗秩序和稳定和社会和谐。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