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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05 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 市总商会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办单位: 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国税局,金融办

内 容:

  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等特点,是国家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特别在科技创新、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数量大,创新要素齐全,产业配套完善,是未来创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大基础。目前全市共有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超过3万家,其中国家高新企业超过1万家,市级高新企业7000多家。关注深圳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就是关注深圳发展的未来,就是关注深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中心的未来。

  问题:

  一、民营中小型高科技轻资产运营的特点导致难以获得各类金融支持

  1.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一般难以达到商业银行贷款对抵押物的要求。企业普遍反映:一是贷款难。中小型科技企业多以专利技术、设备为核心资产,缺少土地、房产等有效抵押物,现金流不稳定,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抵押要求。据金融部门统计,我市仅有3%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获得过银行贷款支持。二是贷款成本高。不少企业反映,在贷款时要付出比大企业更高的利率,并且贷款规模、授信额度普遍较小。

  2.政府财政贴息和信用再担保政策覆盖面不够广,第三方评估中介费用过高,执行效果不够好。目前市里出台的财政贴息、政府信用担保等政策虽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提升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但政策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再担保需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过高,造成企业实际享受到政府贴息优惠十分有限。

  3.政府对融资租赁的政策不够具体,手续复杂,企业获得感不强。目前深圳没有专门出台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支持政策,融资租赁在深圳发展的政策环境相较天津、上海、广州等城市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民营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来自银行信贷,但深圳大多数银行对于融资租赁支持不足。

  4.用地“绿本”等产权不明晰问题影响部分企业正常融资。绿本土地不能作为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在抵押贷款时评估价值过低,直接影响企业融资和上市,影响企业产业升级。

  二、产业用地的供需矛盾导致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空间相对不足

  1.空间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一是大型企业总部占据了城市最重要、最有价值的空间资源,在总部用地用房的需求上除部分空间用来发展自身总部职能外,部分总部用房用来出售或出租,以发展房地产业务为主,逐渐形成了一种“坐地收租”的变相“房地产总部经济”。 二是现行市场化土地供给方式,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话语权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空间资源,只能以租赁方式维持自身企业发展,企业功能拓展受到空间资源的严重制约。三是政府主导的创新产业用房用地供给多集中于总部办公、研发用房,缺少针对高端制造业中的“中试”环节的政策。

  2.空间供需的功能性矛盾。从区位意愿来看,绝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都希望将其总部设置在区位条件优越、交通出行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城市中心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可供给土地在交通出行、公共服务、信息交流等功能上的不完善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使得可供给土地资源在城市综合配套以及企业所需的信息、技术、资源等专业配套缺乏,无法吸引中小型科技企业将总部职能有效落地,导致出现中小企业总部空间供需总量平衡下的功能错位。

  3.空间供需的现实环境。一是城市更新或工业用地开发的政策效力层级低,政策变动频繁,可预期性及稳定性严重影响商业活动。二是“工改工”作为城市产业空间升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城市规划、环保、安全监督等多个方面,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工改工”的流程过长,程序过于复杂。三是原有按传统产业规划建设的厂房标准低也难以满足高端产业需求。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机制不够通畅

  1.企业扶持政策不明晰、程序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政府的扶持政策不清晰、不够具体,政策由多个部门经办,不同部门须重复提交材料,造成企业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成本。目前许多企业反映在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时如不找中介,难以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中介费用通常要占到扶持资金的15%-40%。

  2.政府扶持资金的项目化管理造成企业未来发展的不可预期和申报难度大。现有政府扶持政策多是通过项目申报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在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资助时,项目征集的发展认定方向很难评估,专家评审不确定性因素多。项目资助资金由500万元至1亿元,具体数额弹性太大。

  3.公共科研平台服务企业的功能不足。目前全市建设了一批公共科研平台,但对于庞大的科技企业群体来说依然不够。在已建成的科研平台管理上,人员配备和激励机制不够,造成企业使用效率不高。

办 法:

  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

  1.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 一是建立由政府支持、行业性商协会与科技产业园区等参与的产业链金融融资平台,破解高科技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专业服务。二是鼓励政策型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降低中小型企业贷款成本。三是加大力度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四是推广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险。五是鼓励商业银行改造中小型科技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2.成立区一级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运行效果较好,但服务面不够广。建议建立区一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结合财政贴息等专项政策,发挥区一级政府服务部门了解企业、服务便利的优势,综合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和担保成本,缩短审批周期,提升融资效率和效果。

  3.研究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推动税改立法。研究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二、加大创新产业空间供给力度,提升创新产业空间质量

  1.鼓励各区构建更多为支持中小科技企业成长的集约型产业园区和孵化器。科学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园区规划,以城市发展核心区、高新产业园区等为载体,吸引不同规模、不同类型总部企业集聚式发展,形成特色鲜明、分工明确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提高总部经济规模效益和集聚优势。结合强区放权,鼓励各区构建更多科技企业集约园区和孵化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集聚化、集约化发展。

  2.加快政府对传统产业用房“工改工”步伐,提高创新产业空间质量。加大“工改工”力度,将科技企业的“中试”产业用房用地需求考虑在内。加快“工改工”进程鼓励符合产业导向及规划要求的现状优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和研发用地按规划提高容积率的,政府可根据产业类型和土地利用绩效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

  3.完善“飞地经济”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一是原特区外要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划出一定承接原特区内企业产能的扩张。二是借鉴深汕合作区发展经验,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联系,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及合作能级,探索“深圳总部+飞地制造”的发展模式;三是借鉴国际知名湾区的发展经验,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占领产业高地,带动周边城市配套产业的发展。

  三、坚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原则,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1.开展“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一是建议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二是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标世界营商环境排名前列的城市和地区,跟踪监测深圳营商环境痛点的改善,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理论支撑。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企业服务、政策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开展企业服务机构、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完善企业诉求汇总、跨部门协作与跟踪督办机制,研究解决各类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四是加大发改、科创、人力资源、海关、国税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解决电子政务“信息孤岛”问题。

  2.进一步优化扶持政策。一是政府引导和刺激经济的基础性政策应逐渐向竞争性政策过渡,采取需求管理的方式,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产业扶持,使扶持政策更具有竞争性公平性透明性。二是进一步细化扶持政策,配套详细的政策办理指引,缩小自由裁量权,提高操作的便利性。三是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四是市直相关部门要统筹各区(新区)相关配套政策,优化全市整体营商环境。五是政策制定部门应及时准确发布和解读政策信息,明确责任部门和承办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得政策支持情况。

  3.强化全市科技创新载体的绩效评估,促进开放共享。面向全市未来产业发展和全球竞争,部署一批战略定位高端、组织运行开放、创新资源集聚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加强公共研发创新平台的科学化管理,保障运营经费和操作人员,扩大向中小型科技企业开放程度。针对高科技企业“中试”空间需求,建设一批高端制造产业“中试”平台。完善科研设备共享机制,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盘活大中型企业存量闲置科研设备。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服务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研发创新需求。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