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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深圳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06 号

标 题: 关于推进深圳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 出 人: 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民政局

会办单位: 市财政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内 容: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深圳特色的制度框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了政府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截至2017年9月30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2170家,其中社会团体574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141家、基金会283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3289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7.02%,近三年社会组织年均增长超过20%。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对社会组织建设认识不足。深圳三十多年来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在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中较好地做到了大市场、小政府,但是社会包括社会组织这方面仍有较大欠缺。一些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理念认识模糊,对社会组织重视不够,缺乏信任,甚至有的认为社会组织发展就是民政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导致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发展积极性不足,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难以真正落实。

  2、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慈善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几年前就开始启动了“三个条例”的修订,但一直未能出台。近年来,我市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尚未作出调整,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导致我市一些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创新工作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比如,登记审查标准模糊;法律条文、法律责任过于粗放,可操作性不强。

  3、财税扶持等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目前我市福田、南山、龙岗、龙华、坪山、光明等六个区(新区)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市一级以及其他四个区(新区)暂未有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二是在税收优化政策方面,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在我市的具体落地和执行上还不够到位。三是在人才政策方面,社会组织人才(社工除外)还未纳入我市人才工作体系和人才规划,更谈不上出台系统性的人才保障制度,工作待遇偏低,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稳定性差,难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

  4、社会组织数量多,但有影响、高质量的社会组织比例小。人才瓶颈、综合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不尽人意,特别是枢纽平台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还有很大空间。据统计,获评3A级以上的参评社会组织仅占全部市级社会组织的8.2%,不少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上存在较多问题。

  5、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一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的能力建设相对薄弱。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相对不足,普遍缺少能力建设资源,政府部门尚未形成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培育机制、转移职能过程监管机制与购买服务项目评价机制,导致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市级社会组织每年购买服务的总量大约有7 个亿左右的财政资金,仅占社会组织年度收入的4%左右。二是社会治理参与度有限。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在推动我市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纠纷调处类等综治维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共治主力军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出来,广义的社会多方共治领域仍有待进一步拓宽。

办 法:

  坚持问题导向,以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社会组织质量为主要着力点,稳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不断强化管理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具有深圳特点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

  1、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职能,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一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建设的调研。建议市政府组织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对社会组织建设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对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形成一个纲领性的规划,以指导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二是要加强全市干部群众的社会组织建设知识的培训。建议将社会组织有关知识纳入干部任职培训内容,通过媒体加强对社会组织方面的作用、法律、政策等知识的宣传培训。三是要像以前抓经济建设一样抓社会建设,要把社会组织建设列入政绩考核内容。

  2、分类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对国家认可的四大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继续简化登记制度。对分类界限模糊的社会组织,按照登记从宽、监管从严的思路准予登记设立。明确现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具体部门,尽量避免无人审批、无人管理的互相推诿的不作为情况发生。建立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为社区社会组织搭建若干个区级备案平台。强化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责任,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完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完善综合监管机制,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随机抽查执法频率,落实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探索建立主动退出提示制度。健全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服务信息平台。

  3、深化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一是加大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力度。将原本属于社会组织的职能归还社会组织,将新增公共服务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将政府现有工作事项中,更适合交给社会组织的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完成。二是加强建设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并公开政府各部门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时间表,搭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机制,制定相关规定,包括:《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监管与评价指导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培育办法》。三是加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成果运用力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公信力。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是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的一大重点与难点。建议市、区政府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制订优惠政策与开展创先争优等方面,加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质的权重,逐步由优选条件转化为必备条件,在某些敏感领域应有一票否决的份量。

  4、大力推动社会组织人才发展,以顶层设计方式制订并出台社会组织人才优先发展措施。一是将以会长、秘书长为核心的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我市人才优先发展计划。参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的81条措施,借鉴福田区的做法,将5A级以上社会组织纳入市级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和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名录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评价、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使他们能够大体享受与我市经济、科技等领域人才的同等待遇。二是构建社会组织人才服务平台。依托新设立的深圳市现代社会组织人才发展中心,逐步建立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库,以社会智库类的社会组织为智力支撑,为深圳和国内的社会组织提供组织建设、人才培养、辅导咨询等人力资源方面的系统服务及解决方案。承接与开展社会组织多维度人才评价与认定工作,开展社会组织稀缺人才引进与举荐工作,牵头开展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人才政策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荣誉制度,努力营造社会组织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以市社会组织总会2016 年启动的“深圳社会组织风云榜”评选为契机,依托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库,广泛搜集、发现社会组织领域的领军人才;参照医疗“三名工程”、教育“名师工程”做法,建立社会组织专项人才培养工程;力争举荐更多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进入人才主题公园和人才星光大道以及人才事迹网络展示馆。将社会组织人才成长事迹与事业成就宣传纳入我市各新闻单位重点宣传计划,提高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改善社会组织人员从业环境。四是举办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年度盛典。由市政府支持、由社会组织总会等社会组织主办,邀请全球的著名社会组织参加,总结交流社会组织建设经验,设立行业若干奖项,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社会的美誉度。

  5、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孵化力度。一是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将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市区事权,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体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辅以补贴开办费、经营费等其他方式。二是加大力度扶持建设社会组织创新示范基地,依托社会组织总会,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服务的软硬件平台:(1)社会组织发展和综合监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的服务;(2)社会组织国际交流平台,建立深圳社会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数据库,为深圳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涉外的领保、咨询、业务指导、经贸往来等提供服务;(3)搭建跨界合作的资源平台,组建“行业协会互联网发展联盟,立足深圳、辐射国内、面向国际,以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和大数据为技术支撑,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搭建行业间互联互通和精准对接的“资源型互联网”平台;(4)打造专业化高端智库,建立具有国际视野、赋予创新精神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专家团队,为深圳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5)搭建公益慈善新平台,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合作,构建公益慈善创新载体,发挥专业优势和平台优势,建立公益创投引导机制,引导基金会、创业投资机构、爱心企业和社会资金更多的投向公益慈善项目。三是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性质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注资成立,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在各领域的发展,形成规范和常态。

  6、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但是相对于其它协商形式,社会组织协商发展较缓。建议依托枢纽性社会组织,设立社会组织协商工作机构,形成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性安排。一是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社情民意和行业调查,研究形成年度社会组织协商议题,形成社会组织协商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发挥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作用。二是每年由统战部门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组织代表人士(主要为政协委员身份的会长和秘书长) 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对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7、加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一是健全法规体系。充分利用我市特区立法权,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法律责任、管理服务等相关内容。加快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评估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行政约谈、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审核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随机抽查执法频率,落实行政执法约谈机制,探索建立主动退出提示制度。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