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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深圳市《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26 号

    标 题: 关于制定深圳市《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提案

    提 出 人: 徐龙、张斌(福利)、陈秀梅、袁晓江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妇联

    会办单位: 教育局,团市委,民政局,公安局

    内 容:

    你嫌性教育太早,坏人永远都不会嫌你的孩子太小。我们以为儿童性侵犯离我们很遥远,乐观的认为自己的孩子永远不会遇到伤害,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孩子身边的人都是善良友爱的人。然而那些让人不寒而栗的种种案件,却将这个社会的黑暗和冰冷赤裸裸地展现出来。2015年4月广东省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在14岁以下,而且性侵女童者的65.74%是熟人,如邻里、朋友、亲属、老师等。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的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说明,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尚未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作为父母,在教育孩子懂事之前,请一定先教会她保护自己。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对已经发生的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其他教师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中国人总谈性色变,认为性是不好的,羞耻的,甚至是“罪恶的”,对待孩子的性教育,总是能避就避,遮遮掩掩,认为“长大了自然就知道了”。 而父母对孩子性教育的从小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儿童在面对性侵时,甚至不知道该如何说“不”。 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每一个孩子都有遭遇性侵的风险,无论男女。有调查显示,20%的女孩、10%的男孩子在18岁前会遭遇性侵。每分钟就会有4到5个孩子遭遇性侵,80%是熟人所为。与其它事件引发的心理创伤相比,早年虐待、性侵创伤对人生的影响最为严重和深远。而目前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这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性教育不是羞耻和邪恶而是教会孩子正确认识自己、保护自己,有些孩子甚至长到了20多岁还是性盲,性教育缺乏到空白的程度,其实性教育不是洪水猛兽,性无知才是。看了那么多的悲剧才发现,文盲不可怕,性盲才可怕。不要让孩子的伤害,因为大人们的偏见一次又一次上演。 性侵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性侵事件十分普遍,其中风险最大的为4-14岁。 性侵儿童案件的高发态势说明儿童防性侵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大部分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及基础生理教育存在空白,面对儿童性侵害、过早的性行为及未婚早育等严重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事件,家长们事前不知如何去谈、事后更无法面对。儿童性侵预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急需从孩子、家长、校区(园区/社区)、社会抓起,但相关资源严重不足。性安全,是一个社会关注度高且普遍的问题。

    2013年9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里面对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公安机关如何协作做好预防儿童性侵害做了重要指导意见。但该意见未有完善的实施机制支撑,现有法律存在的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救济制度不完善、对性侵者惩戒不力等问题,需完善性侵儿童法律保护制度。通过立法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是世界各国的通例。2010年6月,波兰通过国家立法准许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法”。此后,德国也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化学阉割法”。一年后,韩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化学阉割法”的国家。此外,如意大利、瑞士、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立法来防范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安全,美国法律规定老师、医生等有责任报告儿童受虐情况,否则将受法律惩罚中,学校有责任监督孩子是否被虐待,知情不报者将被起诉。正是这些条例带来的“全社会随时监督、举报可疑儿童虐待”的社会氛围,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才让人觉得美国对一些儿童事件,都是小题大做。

    儿童性侵害防治需要通过立法,多部门合作,当儿童受到伤害和遇到困境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需要更多的机构联合。建立校园性侵害防止体系。要将后期堵漏变成前期预防,让性别教育进入课堂。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一旦发生性侵之后进行法律保障和心理救治。现在学校的性教育工作中存在一个尴尬的现象,就是老师不知怎么讲,孩子不知怎么学,没有针对性强的教材,性教育不仅是给孩子们讲青春期性的问题,还要教他们一些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不仅是对儿童性侵案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要求, 呼吁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和介入机制——依法严惩性侵犯罪者,对性侵儿童者实行“零容忍通过立法达到:

    办 法:

    1.责成各级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实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教育和防治措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法律精神,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2.责成教育部门开发综合了身体知识、人身安全、社会性别、人生规划、法律权益和反对暴力等内容的综合课程设置进行正确的性教育。

    3.通过立法使政府部门,如关工委、计生、妇联、团委等,积极与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合作,推进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和预警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凡是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查处这类案件。应实施专人办案,将性侵儿童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由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专门司法人员办案,并建立适合儿童身心特点的特殊办案室,配备法医检查设备等,进行“一站式调查取证”。

    4.通过立法,强化对教职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以学校心理辅导室为基地,进行性别平等、受侵害儿童识别、受害者接访、初步的心理咨询以及与法律、医疗、社工、义工联动等方面的培训,并告知每一个孩子这样一个机构的存在和职责。要在特殊的“家居录影室”进行“一站式调查取证”;吸纳有保护经验的社工、临床心理学家等多方专业人士共同办理,引入必要的心理辅导机制,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以照顾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特点及心理特点,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多方面的人文关怀,降低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5.鼓励学校之外的单位,通过驻校社工、“四点半课堂”、家长委员会活动等机构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与相关咨询,帮助各类枢纽型组织建设办公室认可的社会组织进入学校进行教育和个案救助等工作。

    6.指定专门的研究机构,整合相关资源,进行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例和数据调查。

    7.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向家长、学生和社会普及相关知识。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并告知每一个孩子救助方式。

    8.规定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

    9.培养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

    10.对于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同时在委托监护中也应当强化儿童住所地的和政府部门的责任,避免看护人对儿童实施伤害。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