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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28 号

    标 题: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提 出 人: 崔军、陈治民、袁晓江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法院

    会办单位: 检察院,公安局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

    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然而遏制“重复侵权”取得实效才是真正的胜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侵权人经司法确认侵权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同样或类似的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发生,权利人经司法判决获得了民事赔偿,却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如何遏制“重复侵权”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是侵权成本过低,易导致重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其次,相关法律惩戒力度较弱,惩罚手段较为单一,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以经济赔偿为主,缺乏威慑力。特别是,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专利侵权的判断要求非常专业,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很难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也不能对执行法官过多苛责。因此,实践中,当侵权人给侵权产品换个型号或包装,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法官无法判断其是否在继续侵权,而往往要求权利人重新提起诉讼。然而,法院目前的通常做法是,在已有在先判决认定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侵害权利人与前案相同权利的,认定构成重复侵权的,仅是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缺乏威慑力。

    办 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停止侵权”执行难问题打开新局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一个重要抓手。为此,我建议,

    因为人民法院停止侵权判决生效之日起,侵权人就不得再从事相关的侵权行为。因此无论权利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侵权人都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发现侵权人在可能重复侵权的情况下,可另行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经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重复侵权的,除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外,应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必要时,可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停止侵权”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严厉遏制“重复侵权”违法行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