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政协网首页 > 提案公开 > 

关于建筑噪声扰民的对策建议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156 号

标 题: 关于建筑噪声扰民的对策建议的提案

提 出 人: 樊亮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会办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工务署

内 容:

理由: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市区内建设施工工地逐渐增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对我们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带来了一定的噪声污染,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建筑施工的高噪声设备引发的噪声污染,在关注和投诉的环境污染中占比约40%以上,在噪声污染中占比高达80%。

建筑噪声引起了多方关注,且相关环境人员也提出了多项对策,但都没有成效,究其原因,大多的对策均局限于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严格建筑施工项目审批,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核查等,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且未落实到根本上。对策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缺乏一定标准尺度,主要是用主观管理,因而无法解决根据问题。

一、目前噪声污染的标准可操作性和规定未细化。我国有关建筑噪声法规现状主要就是《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两法本身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噪声限值规定上有一定差异,其次,法规均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得施工单位难以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执法部门无执法标准,也无法进行执法,再者没有提及承包商由于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而发生费用的承担原则,最后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低,无任何约束力。

二、有建筑施工就是噪声,这是不能用审批监管来消除的。完全采用主观来管理,是产生不了效果的。目前是处理方式均是以告之函件来处理,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报备,按时间段施工,出现了民众投诉,管理部门只是查询施工手续是否办理好,施工报备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法,然后回复投诉民众,就完成了整个管理。而实际情况施工噪声依旧存在,扰民还是继续,整个建设施工噪声污染有增无减。

办 法:

办法:

建议深圳市相关部门根据深圳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法规的相关操作细节,对项目建设施工项目进行噪声污染的源头治理,增加客观的标准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处罚等。

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规细节,使其达到可操作性

1、在原有法规中,国家规定的夜间不可施工时段是心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深圳根据本市情况已调整为昼间12:00-14:00,夜间23:00-7:00,但未有明确的监管措施。目前均是群众投诉后,相关部门再去取证,因为具有时效性,实际取证困难,基本都是不了了之。建议增加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一定的施工区域内配备实时的音像设备,用以保证取证。若能进行数据实时传输则更佳。

2、确定边界的限值,监测平台的搭建规定和受噪声影响民众的影响点监测的细节。

目前建设施工的监测基本上是在施工边界进行监测,标准采取的建设施工噪声限值。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限值未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原因在于,在监测时的监测条件有限,一般只能在边界外离地1.5米左右进行监测,而此数据无法代表本区域或受影响地的噪声数值,在离地1.5米的地方,因监测时施工断面的情况不同,可能不超标,但在高空或地下,因为现实的地理情况而产生波的叠加,导致受影响点的数据更高,因而建议增加高空或地下监测平台,保证各点的达标。另外因为监测的时效性,监测时的噪声一般施工单位均会了解,在监测区域时未进行高噪声的作业施工,而导致受影响点实情影响严重,因而建议增加抽查受影响点监测或完善受影响点民众点监测工作的相关细则。

3、施工时间及备案时间的确定。

目前需要在超出工作时间段施工并产生噪声是可以提前申请报备,也即这时间段的噪声污染是合法的。这个规定具有较强的不严谨性,需要加以修正。

在开工建设初期就明确所有的工作量,并落实出确实因为客观因素而导致需要进行施工超出时间报备的,并规定出申请总时间。目前建筑施工单位只要申请报备,产生的噪声都是合法的,比如需要连续浇筑不停,则连续施工24小时的,实际是因为和施工配套设备不够,施工人员不够等原因造成的,是建筑施工单位成本控制原因,应均不予以批准。

当确定因地质等不可抗力时,也必须出具专业计划说明,在可实施的情况下,使用最大投入在近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的,按最短时间报备批准。杜绝出现类似于破碎一个大石,实情是作业面可以直接展开4台机械,一周就可以解决,而只投入一台机械搞一个月的情况发生。

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先行建设好噪声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来源就是高噪声设备的工作噪声,从噪声角度出发可以把整个施工过程分成4个阶段,即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施工阶段和装修阶段。这4个阶段采用的施工机械噪声污染可根据具有其噪声特性和施工设备( 1m处)的噪声声级范围如下表:

施工阶段 旋工阶段所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 声级范围dB (A) 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处噪声平均值dB (A)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dB (A)

昼间 夜间

土石方阶段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各种运输车辆等 85~100 连续噪声75 75 55

打桩阶段 各种打桩机或灌桩机、运输车辆等 95~105 脉冲噪声85 85 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

混凝土搅拌机、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 75~85 连续噪声70 70 55

电锯、切割机 95~110

吊车、升降机、振捣棒 85~95

装修阶段 切割锯、打磨机、电锯 95~110 伴有脉冲65 65 55

吊车、升降机、各种运输车辆等 85~95

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处噪声平均值与标准很接近,但因监测平台和监测条件所限,未测试高空的噪声与高于围墙上方的噪声值,这些噪声值实际远高于表中所列数据。

同时,因高空的噪声排放和周边地理环境相干涉或叠加等作用,会产生二次噪声污染,而使得受影响点的噪声数据更高。

所以,针对目前一般的建筑施工工地基本上均是产生噪声,未对噪声进行作任何治理,仅对噪声的产生时间段进行了简单要求,基本无法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针对建筑施工的特性,其施工的地点已定,周边的受影响点已定,施工区域和交通运输情况已定,噪声源已确定、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主要的方式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上进行前期治理。也即要求采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手段进行解决问题。

目前建筑施工均有设置施工围挡,外部张贴传统文化宣传图,但此围档不具备隔声的效果。将此围档进行一定的设计改进,更换成隔声材料,可拆装便于循环使用的,就可以较有效的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问题。

1、隔声材料

采用隔声材料制作隔声屏,并制作成800*800易于拼装屏,配套主梁。便于安装,同时可拆,便于循环使用。

2、固定隔声屏

工地进行在厂界四周必须安装隔声屏。隔声屏的要求必须达到,贴地铺设,拼装无孔隙,拼装高度和厂界施工面积平方根按比例进行,隔声屏顶端增加1.5m 长度设置45°内角,以保护项目四周高空处受影响点的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降低。

3、移动隔声屏

在高噪声机械作业施工时,其作业面远离固定隔声屏,且噪声传播能明显通过高空排放影响到居民时,需要在作业面外围根据情况设置移动隔声屏,设计和效果要求参考固定隔声屏,施工完成后,可以随拆除。

4、隔声设备的强制化

强制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配备隔声设施,其经济支出换回的环境社会效益。

三、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细则,加大噪声污染违法成本

明确工地的公示制度,并链接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网站,若工地未公开所有信息或公开信息各方吻合的情况下,不得施工,或直接定性为违法施工。

按尽可能的降低噪声污染对民众生活的正常生活的影响原来进行各建筑施工区域进行管控。出现民众受到较大影响,取证成立,应对施工工地噪声治理措施进行整改。

加大噪声污染违法的成本,也即加大处罚力度,噪声污染的情况进行量化,使得违法远大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投入。

编辑:李欣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