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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优化基本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管理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04号

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优化基本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管理的提案

提出人:林雄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会办单位:宝安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罗湖区,盐田区,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光明新区,龙华区政府

内容:

2005年10月17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全国开创城市生态系统管理的先河。为进一步提高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精细化管理,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2013年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2016年3月,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等管理思路。

一、存在问题

自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于对合理控制项目建设,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健康状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制度设计和具体管理措施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划定范围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初,并未对全市的生态系统现状进行调查,未对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进行系统评估,生态控制线范围的划定是否符合自然生态系统规律,划定的范围是否合理存在不确定性。

(二)关于分级分类管理操作性

2016年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及非重要生态功能区等提出了分类管理措施,但是并未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划定,相关的分级分类管理措施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三)关于允许建设的项目界定

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属于可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进行建设的项目,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以上6类项目的界定并不明确。以“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为例,只要是是市政道路项目,哪怕是低等级的城市支路,均对其道路选址批准了选址意见,并未区分是否属于重大道路交通设施。而从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角度来讲,道路等大型线性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切割,容易造成生态系统的割裂和完整性的破坏,大量道路交通设施的无序建设,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极为不利。

(四)关于范围的优化调整原则

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的调整,在遵循占补平衡原则的基本上,经历了由2013年的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向2016年的动态调整的转变。从现状的动态调整管理思路来看,动态调整通常与具体的建设项目选址有关,往往是因为具体建设项目已经拟规划选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从而提出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需求。毫无疑问,这一管理思路更好的兼顾了城市发展的相关需求,虽然也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将相关地块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并组织了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但是因为每次调整都是涉及单个项目,是否可以很好的兼顾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尚需系统评估统筹考虑为妥。

办法:

二、相关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优化基本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结合当前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适时启动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的全面优化调整工作。为确保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定的科学性,建议首先对全市的生态系统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对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承载力进行系统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边界范围,有效控制后续调整的需求。

(二)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分为3个级别,一级区、二级区和三级区。一级区作为严格保护区,其的范围可以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保持一致,此外,重要的生态廊道应作为一级区。一级区范围一旦划定,不得进行调整,其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二级区作为缓冲区,主要为一级区的生态系统保护起到必要的缓冲作用,一旦划定,不得进行调整,其范围内原则上禁止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属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别,且为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综合评估论证认为其选址建设对生态系统影响可以接受的,方可在二级区内建设。三级区定位为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外围保护地带,其范围内允许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于目前确定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6大类项目”,应结合新的管理要求(三级区内才能建设)提出精细化管理措施。建议对6大类项目类别进行细化分类与界定,并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提出要求。如对于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应该明确道路等级、长度等规模,对于一些低等级的道路,不应列入允许在生态线内建设的项目类别。尽量减少线性工程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割裂和破坏。

(四)对于具体项目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动态优化调整,应该制定项目准入名录,定规则,划框子,明确哪些项目的建设可以调整生态控制线范围,而不是任何项目都可以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