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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针对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09号

标题:关于加强针对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提案

提出人:张洪、汤湘林、周晓梅、成洪波、钟山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金融办

会办单位: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证监局,银监局,市经贸信息委,证券业协会

内容:

投资者教育对于优化投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市金融产业占我市GDP的比重为14.9%,占全市总税收的21.1%,仅次于制造业,居各行业第二位。截至2017年9月末,深圳拥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432家,其中法人金融机构183家。金融产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已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市金融产业也具有鲜明的区位特点:我市高科技产业密集,金融与新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日新月异;借助深港澳大湾区辐射效应,跨境金融在我市发展有独特优势;我市民营企业重多且实力较强,有巨大融资和理财的需求。

在大好形势下,对投资者教育工作也应适应金融新业态的需要。专门加强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对于促进优化投资者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以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普惠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新业态也会更加持续稳健的发展。

一、新金融业态的产业和监管现状

目前国内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提高投资者素质的社会活动。通过投资者教育基地投放投资者教育产品、提供专业咨询等方式来完成投资者教育。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建设主体是内地证券公司,投教内容是以其经营范围内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主,而新金融业态领域则涉及相对较少。

与传统金融不同,新金融的“新”体现在业务上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界限,不再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清晰的机构划分;新金融业务通常不与土地、设备、原材料等传统企业生产资料挂钩,而更偏向于不同类型数据的数字化资产。于此同时,随着金融开发程度的不断深入,新型金融工具、产品、业务特别是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不断增加,它们的专业性、复杂性及风险性也不断提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针对新金融业态投教领域的盲区和难点。

二、当前新金融业态出现的问题

凭借区位优势,我市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较为活跃,相关企业数量庞大,但部分公司盲目创新甚至以“科技金融”的面貌实行违规金融活动,或者业务范围处在一个灰色的地带。而我市市民也有更多机会接触到跨境金融服务和产品,比如购买境外保险、跨境投资理财、中小型跨境支付结算等。个人投资者、甚至一部分中小公司更多的是依赖互联网营销信息、境外金融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渠道了解一部分跨境金融业务。然而正规的投资者教育内容框架则有待补充。经调查,当前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环境暴露出如下问题:

1.针对个人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与海外移民、海外置业等非金融类服务捆绑经营,刻意隐瞒其法律风险或真实投资成本。

2.目前社交媒体工具营销的监管相对缺失。境外金融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收益、“保底返佣”等手段吸引我市中小投资者参与未经我国批准而只在境外经营的保险、基金、衍生品产品、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海外证券交易平台等。

3.目前互联网平台不规范,缺乏制约和监督。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牌照的网络媒体和科技公司(含手机软件、网站、自媒体平台),以“科技金融”面貌开发“智能投顾”、“智能理财”等工具,从事违规的投资理财业务,或证券基金经纪业务。网络财经媒体超出新闻报道范围,在公开媒体做出证券投资买卖决策。

4.对于大量新兴金融业务,特别是不直接接触传统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中间环节配套业务的金融行业属性认定较为滞后,缺乏相应监管且未暂无完整的行业门槛和备案制度。这些中间配套业务包括了大数据征信、互联网记账代付、聚合支付、资产处置、贷后管理、存管存证、互联网导流服务、新媒体营销咨询等等。目前该类业务一般以“电信增值服务”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而中小投资者对金融的中间环节配套业务的风险缺乏认知,相关服务亦缺少风险警示,无形中增加的行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以上几类问题提醒我们应该关注新金融业态产出上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性、投资上的风险性以及监管的局限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无境外执法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也存在着天然的滞后性,因而需要大力加强相关的投资者教育与宣传,从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能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办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新金融业态的不规范情况,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对当前金融监管格局的有力补充,可以通过投资者教育的形式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矛盾,缓解投资者保护和从业者经营的矛盾;缓解防范金融风险的刚性责任和管理全责的弹性分配的矛盾。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市金融办牵头并中央驻深的金融监管部门(即一行三会)、市经贸信息委,协同行业协会和高校专家学者加强建设基于我市区位特色的针对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内容重点可总结为“两白两准”,详细建议如下:

1.参考2017年七月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针对常见的创新性金融业态,如金融科技服务、跨境金融业务开展普查活动,并面向中小个人投资者编制“新金融工具、产品、服务”的白名单制度,在此基础上试制定相应的风险测评体系,指导中小投资者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观。

2.由有关金融行业协会出面,定期组织对针对中小型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人对新金融业态的培训活动,提前中小企业在相应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金融风险。同时基于我市区位特色,加强针对自贸区、香港金融市场制度、投资产品等做出系统性介绍,并探索建立指导性的境外“金融投资公司”白名单名录。

3.针对科技金融的主要载体为移动端应用的情况,探索针对发布在手机软件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客户端的“软件使用权限准入机制”。参考海外类似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即用户在使用相关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前需线下或线上学习相应知识模块、累计仿真交易学时,在通过基本的知识测试后获得相应投资者资格权限,方可获得使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资格。同时仿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建立相关针对于新金融业态产品服务的投资业绩展示标准。

4.针对新金融业态的中间配套环节业务,特别是位于我市的企业,应将接受金融和电信管理部门的双重监管和行业指导,探索科技金融中间环节配套商的“业务准入认证机制”。并由市有关部门专门调查、精准识别。定期面向社会投资者和从业者举办讲座,编制行业动态,作为投资者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上投资者教育内容可以通过遍布我市的投资者教育基地并配合深圳市当地权威媒体进行宣导,在线上线下得到落实,并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应手机程序实现一定的介入。基于投资者教育的公益性质,建议有关部门增加对此的扶持和鼓励力度,比如对参与的金融公司在年度业务检查评分中予以体现,以此能调动更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以最大程度弥补金融监管方面的盲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为金融业“脱虚向实”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尽一份力量。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