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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自贸区跨境电商平台产品安全进行监控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14号

标题:关于对深圳自贸区跨境电商平台产品安全进行监控的提案

提出人:汤湘林、陈志洪、朱文豪、高金德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会办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疫局,海关

内容:

一、目的和意义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与权益,扶持跨境电商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助力“深圳质量”建设,打造深圳“便捷通关、品质电商”品牌,以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3C产品和儿童用品类为突破口,积极开展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测。通过监测,了解和掌握深圳地区在售跨境电商消费品整体质量状况和质量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通报预警信息,也为促进跨境电商质量提升、促进电商业态健康发展、完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提供支持。

二、现状及问题

(一)跨境电商贸易情况

2014年实现进出口交易额3461万美元,2015年达到1.9亿美元,增长近6倍,2015年前海湾保税港区备案进口商品36603品种次,同比增长138倍;累计入区货物1244批次,同比增长38倍;入区货值10.7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6倍;完成订单并进口邮包1013.47万单,同比增长近201.3倍。截至2017年9月30日,共备案跨境电商企业570家,备案商品125800种次,主要包括化妆品、食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保税入区2333批次,同比增长32.18%,货值11.63亿元,同比增长27.46%;出区包裹511.41万单,同比下降42.67%,货值12.11亿元,同比增长47.15%。由于受2016年4.8新政后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等政策的影响,出区包裹绝对数减少,单个包裹平均价值上升。

(二)跨境电商平台现状

深圳自贸区跨境电商平台自2014年7月试点以来,具有备案数量多、产品数量小、品种繁杂,增速由初期极快增长,到现在的等待观望政策落地的特点。由于发展初期,政府支持新生产业,企业抵触监管情绪高,政策处在真空期。对于保税区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政府没有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对于平台在境外的(香港),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当发生质量问题时,缺乏多部门之间的衔接,互相推诿,造成监管工作处于尴尬境地。

(三)跨境电商监管情况

跨境电商的监管目前是将其作为个人自用物品进行,产品质量应由购买的个人负责。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实施检疫和着重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发布。目前监管机构主要以抽查方式监测,神秘买家的身份、财务制度的无法突破、海关制度的限制、购买抽查样品经费不足及检验检疫检测经费不足等等,执行机构已举步维艰。

进入2015年度以来,各地政府、检验检疫部门陆续出台跨境电商质量追溯监管试行办法,部分商会或供应商为争取客源,也自发开启了质量溯源管理体系;建立个人、企业信用体系,第三方认证溯源体系等;检验检疫标准化委员会也已立项将出台跨境电商企业监督管理规程系列标准。

办法:

三、监管措施建议

(一)争取顶层设计,完善监管政策协调机制。

1.财务方面:市财政作为常规预算支出项目,如按前一年度海关统计的自贸区跨境电商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2.政策方面:由前海自贸区政府牵头,研究出台《深圳市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工商、邮政、金融等多方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机制》,以协调在质量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政策和信息交换等问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台相应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办法》。

3.信息建设方面:完善跨境电商平台的信息共享体系,各口岸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跨境电商平台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信用认证和信用服务评价纳入监管依据;完善跨境电商平台的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立相关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和商品溯源数据库。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4.标准建立方面:新兴行业的相关管理标准缺失,应加快建立、发布跨境电商企业监管相关标准的速度。针对一般贸易的商品合格评定程序,显然有部分内容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需加快建立、发布跨境电商商品的合格评定标准的速度。

(二)按平台所在地,明确管理方式。

1.对平台在中国大陆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台相应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办法》执行管理。

2.对所属公司总部在中国大陆,跨境电商平台设在香港或澳门的,为避免平台有意规避监管,建议同样按平台在中国大陆的监督方式执行管理。

(三)明确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知情权,提高信用管理的影响力。

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平台商品供应商的主体责任。对无法完成商品溯源的企业可考虑试行“信用风险资金池”管理模式。定期公布相关企业信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四)明确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和知情权,提高警示的影响力。

1.对平台在境外的电商,监管机构无法进行监管,但要通过媒体和平台警示消费者,明确其作为采购者要承担购买商品后自行追责的主体责任。

2.明确合规判定方式:目前只采用我国的标准要求进行监督抽查,但部分标准、项目显然不适用于跨境电商销售产品,新标准发布之前可采用明示不符合产地国的标准/不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

3.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定期发布商品质量安全负面清单,以警示消费者。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