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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公益性和营利性调解发展,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31号

标题:关于鼓励公益性和营利性调解发展,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提案

提出人:汪洪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仲裁委

会办单位:前海管理局

内容:

深圳经济发展迅速,民商事纠纷数量连年攀升,因众多客观原因导致,深圳法院始终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诉讼爆炸”使法院不堪重负,诉讼的昂贵、耗时、程序繁复等固有局限性日益显露。与诉讼制度不同的是,调解不受证据制度、严苛的程序限制,双方当事人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愿意选择成本较低、私密性高的调解制度来解决纠纷。

建议在现阶段人民调解的基础上,开创深圳调解新局面,构建和谐的深圳社会大环境。

办法:

第一,引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鼓励公益组织参与调解,该类组织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资助,其他社会组织、协会和企业给予捐赠(捐赠企业和企业可予以适当的税务抵扣等)来维持其基本运作,为深圳市市民提供平等的、无差别、综合的、基本的公益调解服务,这些调解囊括各类可以适用于调解的事项,甚至适用一些小额债务事项。该组织的架构可以考虑由现在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部门(法院、司法局等机构)分管副职作为理事会成员共同组成理事会,共同对该组织决策与监督,具体运作则是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同时,该组织为社会培养有志于参与和开展调解服务的调解员,让他们在组织中学习培训积累经验。

第二,作为公益性调解的重要补充,赢利性调解在深圳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也应当鼓励发展。由于能够为当事人降低成本,甚至可能将“蛋糕”做大,使利益增值,就满足了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反过来,当事人信任并愿意接受调解,就使得调解机构会很受欢迎,其自身营利也得以实现;调解发挥作用越大,纠纷解决效果越好,法院的案件压力就越小,国家的秩序就越能得到稳定。这样一来,当事人、调解机构和国家、法院三方的利益实现了宏观上的良性增长。

在中国调解不收费的观念仍根深蒂固的阶段,可以考虑在非营利组织中将数额较大(如金额十万以上)的案件特别是商事案件单列作为收取一定调解费用的案子,通过非营利组织逐步培育商业调解和培养调解员。此外,鼓励开设调解服务公司,并加以规范引导和推广。由于商业调解尚属新型市场,建议由政府引导,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试水调解商业化,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规范。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渠道推广商业调解,扶持调解服务公司的成长。

第三,充分运用深圳市的立法权对《调解法》做进一步细化,提高调解的相关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央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深圳作为具有一定立法权的副省级城市应抓紧就建立与现代调解接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明确调解的形式和推动主体,确保调解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服务民众的公益型调解,如果没有稳定的资源投入,就很难保证调解制度的延续性。用立法确保公共资源对公益调解的投入。另外,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调解中的保密原则、调解中涉及的事项对诉讼的影响、调解的程序性规则、调解人的资格、调解人的选任和调解协议效力等,都需要细则加以明确,以促使调解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与诉讼实现良性互动。

第四,建议将以上第一、二项先在前海先行先试。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前海要鼓励和支持公益性调解机构和营利性调解公司率先在前海落户,进而推动整个深圳的调解新局面的发展形成,形成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