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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研究优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50 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研究优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提案

    提 出 人: 民建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局

    会办单位:

    内 容:

    一、背景

    (一)是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广东省分别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下简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文件,要求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合理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比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政策的优化有助于深入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改善市场环境,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需要。2017年7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提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在深圳等特大城市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缴存政策的优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化解企业经营压力,协助构建更加贴近企业需求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促进产业发展的最优环境。

    (三)是营造创业生态,助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需要。深圳于2016年入围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致力于通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等手段全面激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形成开放、公平、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缴存政策的优化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活力,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增效获发展。

    二、国内其他城市相关做法

    目前国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国各省市积极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同时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应缴存额。除降低缴存比例、允许缓缴外,部分城市还通过对缴存职工准入门槛的规定及缴存基数计算方式的调整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如北京市将缴存对象定义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浙江省湖州市还对缴存基数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允许“月工资基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武汉市与汉口银行合作推出了“公积金信用贷”服务,通过向银行提供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信息,由银行提供方便快捷的低利率信用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外,该市以应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设立3000万定向融资计划。借款人通过武汉中心贷款终审时即先行放款,加快了房地产企业售房资金回款速度,有利于了房地产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办 法:

    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的重要缴存主体,从合理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对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使企业直接获益,更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在全国同行业中较为领先,成熟度和创新度较高,政策优化空间已相当有限。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建议从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角度发力,开展以“降成本、促扶持,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缴存政策优化研究工作,并推动出台若干有效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研究调整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条件。

    将现行条款中“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可于最后一个亏损年度的次年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调整为“连续亏损1年”,并视情况针对双创小微企业制定差异化的缓缴申请条件,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双创小微企业在未达规定的亏损年限下先行申请缓缴,减轻双创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经营压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研究调整缴存基数计算方式。

    目前,缴存基数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可针对存在缴存困难的企业调整缴存计算方式,允许其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存基数,待经济条件转好后再行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研究调整缴存职工准入门槛。

    将目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调整为“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