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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政策建议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051 号

    标 题: 关于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政策建议的提案

    提 出 人: 民建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金融办

    会办单位: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银监局,市财政委员会

    内 容: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有“中国硅谷”之称的深圳,被《商业周刊》评价为中国最具硅谷气质的城市。深圳作为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从“资源洼地”迈向“产业高地”,按照产业创新最强、市场环境最优、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标准,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为深圳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极,截至2017年10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全行业产值达16963.01亿元。根据《2017年深圳市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相关安排,深圳市政府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计划安排249.5亿元,较2016年增长111%;深圳拥有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累计已达1213家,其中有5所诺奖得主科研机构(研究院或实验室),涉及生物和医学、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硅谷”的建设,深圳于2016年一连出台三大“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分别从知识产权、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三大政策助力“中国硅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深圳创新的基石,是造就未来独角兽的土壤,贯彻落实“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指导思想,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将为深圳的创新动力带来放大效应。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一般而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创新能力比较强、发展速度比较快、成长型比较好等特点,其认定标准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综合评价指标详见评价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7年9月末,深圳市累计实有商事主体295.6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中深圳科技类企业就达19.5万户,占全市企业的11.3%,相当于深圳每63人就拥有1家科技类企业。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数据,深圳2017年累计5014家企业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目前深圳国高企业总量达10899家,占广东省49%,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

    根据《市金融办2017年重点工作情况和2018年工作计划》中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深圳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419.8亿元,同比增长22.8%,高于各项贷款增速6.1个百分点,贷款户数和申贷获得率同比上升,可见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

    参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分类标准,该行业主要分为六大类:电子与信息行业、生物医药行业、先进制造行业、新能源行业、新材料行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行业。

    三、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一是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导向性。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由发改委、科创委、经信委、金融办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碎片化、零散化的政策体往往导致扶持不力,同时科技创新计划经费总体较少,引导企业投入自主创新力度不足;

    二是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各项政策存在重复、矛盾以及空白等问题,部分政策流于文件形式,导致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不到位,无法精准惠及有需要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

    传统银行大客户授信等金融服务模式,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还不适应,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换等配套体系不健全。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资金投入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天使投资和政府支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受制于公司规模、技术创新未完成、市场份额未打开局面、无设备抵押等因素,难以获得银行和VC/PE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一个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为主、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为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但由于主板市场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创业板市场门槛较高,使得在成长或扩张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上述渠道获得融资支持。

    办 法:

    四、成立专项风险担保基金的政策建议

    (一)政银保三方合作模式

    1.开展政银保三方合作模式。由政府设立信用保证基金,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联合保险公司履约保险,同时由政府、银行以及保险公司以8:1:1比例共担风险。按照20%的不良贷款计算,政府通过出资200亿元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可撬动1250亿元(200÷20%÷80%=1250)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2.信用保证基金初始规模200亿元,存续期为5年,信用保证额度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信用保证基金以信用保证的形式,通过专业担保和保险机构为成长型、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3000万元及以下且期限6个月及以上的贷款提供增信。

    3.基金运作机构,建议市金融办、财政委为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部门可包括市金融办、财政委、科技创新委、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4.在支持本业务模式的银行开设保证基金专户,用于不良贷款代偿,同时给予银行财政存款支持。单一银行机构当年代偿额达到上年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时,信用保证基金停止代偿,同时暂停基金项下该机构业务。

    5.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反担保机制,可由中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或其名下物业、股权等对该类贷款进行反担保。对于成长优良的企业,可考虑采用债转股模式,三年或五年期贷款之后可以优先具有转股权,或优先深圳市各金融平台参与股权认购。

    6.业务流程:企业在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调和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向再担保中心确认企业信保额度,并最终确定企业借款额度和融资条件,保险公司出具相应的履约保险;银行落实放款条件,组织放款,并在放款后向再担保中心进行贷款备案;贷款发放后,银行与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关注业务风险。

    7.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提高对于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不良率放宽至5%。

    (二)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随着科技型企业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业务模式。随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评估制度,通过公开统一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确认,进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施,同时,加速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进程,以合理的价值获得贷款资金,降低银行和担保方的风险。

    (三)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可积极引导该类企业通过不受企业性质、规模、利润等限制的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解决筹措资本性资金、资产价值评估、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及股权质押贷款的定价问题,并鼓励和支持股权众筹、发展债权市场。

    通过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建立各层次市场转板机制,丰富投资品种引导机构投资者以改善投资者结构,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进而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实现资本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直接融资渠道。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