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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运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242 号

标 题: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运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 民进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 分办

主办单位: 法院,海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 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与城市创新力的提升息息相关。中共深圳市委第六届八次会议指出,深圳要在全球科技变革、产业变革中做主力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培育壮大“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成为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先锋队” 。然而,科技的竞争首先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深圳应抓住创新驱动整合资源的机遇,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引擎作用,对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推行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着力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将深圳市全面打造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强市。

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面临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核心是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然而,由于我国司法现状,知识产权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是已成为共识性难题,市场经济活动正常投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人力、财力常常难以获得与之匹配的经济回报,从而后继乏力,难以获得持续的经济推动。深圳的知识产权司法及行政保护面临同样的问题。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小,从而导致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环节脱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受害方逐渐退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生态链。

二是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不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基础是要创造出核心的、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然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高企,增加了企业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门槛及成本,进而导致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不足。深圳的中小企业面临的此类问题尤其严重。

三是缺乏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关键是要有专业的服务机构及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尽管深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水平在全国看来已经排在前列。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同行业相比,深圳还缺乏国际化经验的、能够处理跨国业务的专业人才。

综上,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难、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不足和专业服务机构及人才的缺乏是影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系良好运转的重要原因。

办 法: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系的建议

(一)多管齐下,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一是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有关调研数据表明,专利案件有50%以上的和解率。有鉴于此,建议深圳率先推行专利诉讼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强制”并不是指纠纷结果或纠纷解决方案上的“强制”,而是强调调解程序启动上的“强制”。具体操作为:诉前必须先进行调解,成功则结案,不成功则进入诉讼程序。调解机构组成为:在法院或者知识产权局的主导下组建专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退休专利法官、有经验律师、有经验专利代理人、其他有侵权判定经验的资深专利从业人员。其中,进行强制诉前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表现成为诉讼判决的参考。无合理理由拒绝或不配合调解程序的、造假行为、蔑视调解员或者蔑视调解程序的行为将作为酌情判赔的情节考虑。

类似于离婚案件的诉前强制调解程序,通过将技术复杂、耗时、耗财的专利纠纷在调解程序中解决,既降低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消耗以及时间成本,又可以大大降低法院的工作负荷。数据统计表明,50%以上的专利纠纷是和解结案的,与其走完复杂、耗时、耗力的诉讼程序进行和解,不如通过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将大多数专利纠纷提前解决掉。

二是强化网络侵权的打击机制。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愈加严重,权利人取证难、维权难,网络维权是时代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建立网络侵权的打击机制。鼓励行政执法、法院等部门调取网络销售证据。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1)平台的强制约束义务:对于存在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日用产品而言,当权利人将生效的类似知识产权的胜诉判决等资料提交给平台后,平台应当且有义务断开链接、强制下架批量的侵权产品;(2)平台的协助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权利人递交相应材料向平台调取销售证据,平台应当给予协助,以有利于权利人获取客观真实的侵权证据。(3)规范公证处的网络侵权证据业务:侵权商家常常在多个平台销售侵权产品,但由于公证书每更换一个平台需新制作一份公证书,由此,权利人用于维权的成本增加,规范公证处的网页侵权证据业务,降低公证的成本;此外,由于公证员较少愿意外出进行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建议出台专门措施,鼓励甚至奖励公证员外出做侵权行为证据保全的行为,为权利人保全侵权证据提供有力条件。

三是提高侵权惩罚力度。首先要匹配国民经济的客观情况,在深圳各级法院大大提高知识产权的侵权判赔额,要高于全国以及广东省其他地方的赔偿标准,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远远大于维权成本;其次,对于恶意、累次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可以在全国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处罚;最后,建议法院增配人手,增加对当事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的支持力度,方便权利人主张权利,以体现深圳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建立严格审核前置与保护快通道制度。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审核前置制度。在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前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海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审核前置制度。提交书面的知识产权权属材料、维权的材料、生效的判决、侵权比对等,并可以提交总担保金。但同时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主体恶意竞争,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审核,例如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已经得到了生效的民事判决的认可。(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通道制度。由于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电子化报关业务侵权商家通过关口只需要2-3小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能按照海关的程序走完所有流程。如果知识产权人进行海关备案后,并在当地海关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审核前置制度的审核,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申请提交的程序可以给予精简,以避免海关还没有进行布控,侵权商家的货物已经通过的问题。

(二)全方位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

一是鼓励企业提升自身研发与创新能力,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创造需要大量的前期成本,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成本较高且具有前瞻性。企业可以针对自身需求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或与服务机构直接开展合作。政府各部门落实高质量知识产权的经济支持,设立高质量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出台高价值专利的认定标准,对于高价值专利的企业以及发明人给予专项资助。

二是政府与专利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开展行业专利分析、技术壁垒分析及潜在高价值技术分析等。在官网上公开发布行业技术及专利态势报告,为企业开展专利创造工作提供参考。

三是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深圳企业大都已经具备在全球布局专利的意识。但是,目前较缺乏熟悉国外专利撰写和布局的经验和人才,建议政府资助相关企业的人才到国外进修。或者引进国外机构来深圳开展有深度的系统的涉外专利撰写和布局的培训工作。

四是推进政府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析工作。在政府采购、招标以及引进人才活动中,以及在国有企业并购等经济活动中,建议强制性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析工作,对相关活动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品质及运用水平进行分析评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政府重大经济活动的品质和效益。

(三)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专业人才

一是政府鼓励与支持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供服务的机构。给予优秀的企业或个人适当经济奖励,优先鼓励发展本土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是引进全球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全球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深圳,将专业扎根在深圳,以完善深圳本地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同时提升服务品质。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公益平台。类似于对劳动者工资或者老年人赡养费追讨实行法律援助。建议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政府挑选合适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成本支持,鼓励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是开展人才培养专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专项基金,对于有潜力的人才(比如专利维权的国际化人才)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编辑: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