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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深圳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智能交通基础设施移交工作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44号

标题:关于出台《深圳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智能交通基础设施移交工作的提案

提出人:贡毅、高金德、朱文豪、叶亚丽、王文涛、徐炜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公安局

会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罗湖区,盐田区,光明新区,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龙华区政府

内容:

近年来,深圳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诱导发布系统、交通集成指挥系统、交通运行监测系统等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较高的应用水平,在日常的道路交通管理、事故预防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强区放权改革进程的推进,由各区、街道投资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设施将是重要的建设模式之一。由于建设主体在智能交通设施建设方面认识的差异以及缺乏统一的建设指导标准,各建设主体在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设备安装选址和选型等方面经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为后续智能交通设施的移交、管理和应用埋下了隐患:

一、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设备拍摄图片无法满足执法要求,设备无法与交通管理部门现有系统兼容等,导致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收条件;

二、由于不具备移交接收条件且长期缺乏维护管养,故障无人抢修,导致新建的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无法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三、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从建设到完成移交周期较长,设施或遭破坏、停电、断网等故障,不仅影响使用甚至会导致安全隐患。

办法:

需要规范各建设主体遵循统一的建设标准,提高道路交通智能基础设施的应用水平,保证智能交通设施的体系化、标准化和设备先进性。

一、深圳市交通警察局作为全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最直接的应用者和管理者,建议由其制定《深圳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并尽快出台,为各建设主体在新、改、扩建道路工程设计过程中,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提供指导和依据,解决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在建成后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的问题;

二、各区设立专项资金,资金可由各区政府自行划拨或从各区智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筹集。设施完工后,各建设单位应尽快与市交警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如项目在移交过程中涉及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满足移交条件的,则启用该专项资金,经具备交通监控设施资质的第三方确认后,结合市交警局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所需费用从各区专项资金中支付,从而确保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满足移交条件,缩短移交周期,降低安全隐患风险。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