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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轨道安全保护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45号

标题:关于加强轨道安全保护的提案

提出人:温建新

办理类型:承办

主办单位:轨道办

会办单位:

内容:

2017年12月6日早上7时许,外部施工单位(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为业主方(深圳市昂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昂赛特攀岩基地)作业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桩头击穿地铁11号线红树湾南至后海下行盾构隧道结构,造成地铁接触网设备受损,在列车行驶到红树湾南站至后海站区间时撞上了一个地桩,导致列车中断行驶全线运行受阻,列车严重受损,相关地铁设备不同程度损伤,幸事件中无乘客受伤,但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地铁站,被迫紧急疏散。这已经不是我市第一次出现地铁隧道被施工企业打穿事件,应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办法:

一是做好轨道安全保护区的标识工作。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轨道在地下,一般的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准确的知道地下的实际情况,因此,将地下轨道的情况进行明确标识非常重要。《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外侧10米内。”因此,建议按照规定,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醒目标识,提醒相关施工企业和个人注意。

二是严格执行相关施工程序规定。我市对在保护区内施工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对“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划、施工许可”。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企业和人都忽略这些程序,出了问题才发现自己在违法施工,政府应加大安全保护区的宣传。

三是加大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控工作。《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活动,运营单位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因此,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以采用电子监控和警报设施,24小时进行监控,一旦有危险施工,及时发出警报。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