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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施行,登记上牌政策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 20180173 号

标 题: 关于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施行,登记上牌政策的提案

提 出 人: 王挥、朱惠星、许宜群、徐炜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公安局

会办单位: 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内 容:

随着大数据技术深度应用及推广,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新业态飞速发展。自2016年10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深圳市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市共有8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正常运营企业6家,车辆规模约89万辆,注册用户量达2200万人(含重复注册用户),日均使用量约543万人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给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正面效益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诸多难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车辆乱停放问题突出(如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等),既影响了行人、机动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又破坏城市美观。

二、交通事故频发,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经统计,今年以来,深圳交警共查处涉及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14.37万宗,涉及共享单车事故18622宗,其中死亡事故12起(死亡12人),伤人事故153宗。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复杂,缺乏完善的赔偿体系。

四、恶意损坏、丢弃、私自侵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象严重。

五、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所投放的自行车随地堆放,长期处于失管状态,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秩序。

办 法:

为破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带来的交通管理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同时借鉴南京交警做法,建议对深圳市内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施行上牌登记政策,未经上牌登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投放使用。具体如下:

一、登记上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每辆车均需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是车辆需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上牌将有效破解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登记上牌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具有唯一身份,运营平台企业将负有更明确的监管责任,逆行占道、乱停乱放这些顽疾将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可有效控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市场投放量,避免企业间无序竞争,泛滥投放现象;三是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启动相应的保险赔偿程序更畅顺;四是对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未登记上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依规予以清收,恢复城市整洁和交通安全秩序;五是有效约束市民文明用车,对恶意损坏、丢弃、私自侵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将更加方便。

编辑:李欣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