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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国际惯例,完善公证制度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0

提案第 20180189 号

标 题: 关于借鉴国际惯例,完善公证制度的提案

提 出 人: 孙蕴、李治民、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司法局

会办单位:

内 容:

2005年颁布、2006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于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建设信用体系、净化市场环境、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囿于我国的公证制度同样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上的滞后和修法程序的繁琐问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规划的推进,深圳乃至广东省借鉴香港及英美法系公证制度的优点,不断完善公证制度的构建模式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香港公证制度

在香港,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已完成一体化。香港与英国一样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实行律师兼任公证人制度,即由具有一定年资的执业事务律师担任公证人。法律公证业务被列为事务律师业务的一部分,不存在专门的公证机关和专门的公证人。公证人又称“法律公证人”或“公证事务律师。香港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对签订的经济合同财产赠予遗嘱、楼宇买卖、物业按揭、住所、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学历文凭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的法律文书进行公证,这为我国公证、律师业务合作提供了参考。

我国公证制度面临职能和体制上转轨需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的双向合作及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相关贸易协议对国内公证格局和涉外公证业务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关系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如包括物权的流转、身份权利及公司涉外事务等方面)改革我国目前公证机制确属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公证制度之瓶颈

我国对不动产产权的变更,继承、收养等人身关系的设立、变更、解除,以及公司设立、注销、清算等方面的首次公示以及监控手段主要是行政登记备案制度, 采取的是行政机关“天然可信”的原则,让国家行政人员承担了为上述法律事实“背书”的职能。而对于同样基于《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的见证职能,却难以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

在实际工作中,对合同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审查并非易事, 其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进行专业判断, 而一般的行政人员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的储备,或者对于此类专业知识在法律领域的实际运营经验较少,导致其对这些社会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的效率偏低, 而且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错误,进而影响了前述与当事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业务办理之流程。

办 法:

允许专业律师参与司法公证工作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周院生司长在“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司法部司局长访谈”中介绍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和公证行业的发展可谓是起头并进的,律师人数自1979年的200多人,增加到2017年的34万人,律师事务所数量也从原先的70多家增加至目前的2.6万多家,而国家公证员的数量则在2017年达到了1.3万多人,公正机构3000多家。如能将一部分司法辅助工作分流给有专业资质的人士或机构来实施,大大提高了社会效率, 同时也能有效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

2013 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如能借鉴香港健全的律师见证制度,创新改革公证制度,确立内地律师见证的公正合法地位、允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公证处共同参与公证法律制度,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更加公平、公信,具有国际水平,从而提升整体法律服务水平。

在服务内容上,我国对 “证据保全类”、“合同协议类”、“现场监督类”公证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把公证员所做工作的每个细节详细的体现在公证书里,这与律师调查取证及律师见证业务规范相似。在服务方式上,让资质强、价格低、信誉好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接部分公证服务项目,有助于降低政府购买成本的同时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在产品供给上,专业律师或发展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契合高端法律服务需求,可以有效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专业性不足、适应性不强的问题。

在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已再次将律师执业以及获得公证员资格的前置条件之一均统一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与公证员均受同一层级的法律《律师法》和《公证法》之规制,同权同责,同一准入资质,这给律师参与到公证工作中,有选择性的分担公证员的部分公证工作打好了基础。

以律师公证为主体的公证处合作制试点

探索以律师公证为主体的公证处合作制试点,分担司法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部分司法辅助事务,有助于解除公证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在人、财、物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以获得长足发展。同时,今年以来,智慧福田APP等96个智慧工作平台建设,开发“e采宝-一体化信息采集仪”、 “云上公证”公证平台等创新司法服务工具,有效地推进公证司法辅助功能的扁平化操作,这些科技成果打破公证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壁垒,使得律师参与到协助司法公证工作。

在特殊区域试点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前端审核流程前移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跨境金融贸易和基础工程建设、国际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国际纠纷不断增长,跨境公证需求亦会日益增多。而目前涉及港澳或境外公证,需要内地当事人奔赴香港或澳门,在承担公证人职能的港澳律师面前提交审核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给内地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随着我国法律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制度、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以及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制度等已先后实施。以粤港澳联营所为例,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自2014年起至今已先后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批准设立了十一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两地互派驻律师,共同在内地自贸区执业。

作为一项自贸区法治示范创新试点,在前述背景下,将香港公证人前端审核流程前移是具备一定可行性的:首先,在自贸区由派驻执业的香港律师进行前端审核流程,并未导致香港律师在内地管辖法域内实际从事公证业务,其实施转递和出具公证书均仍在香港实施;其次,联营试点办法允许自贸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派驻的港澳律师从事涉港澳业务;第三,联营律师事务所作为创新试点的特殊机构,无论从出资、两地律师事务所资质及执业律师要求均较其他律师事务所高,具有更好的资信和更高的责任承担能力。因此,作为一项补充措施,尝试由联营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承接涉港澳公证业务的前端审核流程,有利于民、商事主体的公证服务需求,推进自贸区法制化建设。

配合“一带一路” 企业需求,我国公证业需要以国际经济领域变革为导向,尽快实现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完善的司法体系保障。

编辑:李欣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