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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0

    提案第 20180092 号

    标 题: 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提案

    提 出 人: 吴兰平、高金德、朱文豪、聂竹青、王晓明、李毅、王皖松、蒋雷、王文涛、叶亚丽、许宜群、李月、李惠林、王丽娜、钟丽梅、陈红、吴波、许琳、陈秀梅、黄舜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局

    会办单位:

    内 容:

    根据市住建局数据,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预估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超过80%需要陆、海外运解决。光明的安全事件已给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事项敲响了警钟。目前深圳市大部分建筑废弃物处置为运送深圳市周边城市处置,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有关处置工作形式不容乐观。深圳市现状如下:

    1、是处置设施土地供应不足,规划无法落地。

    一方面是受纳场未被视为城市公共服务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难以落地;另一方面是综合利用厂缺乏用地政策和用地保障,各街道均反映建设用地极其紧张。

    2、是综合利用限制因素较多。

    首先受土地制约,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占地面积大、产品附加值低,如不能将其视为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综合利用产业很难推动发展。其次是弃土综合利用受环保限制。我市弃土综合利用仅停留在泥砂分离阶段,分离后的余泥尚无成熟的处理工艺。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相比采用天然原料制备的产品成本更高,如无相关激励政策对其进行扶持,综合利用企业很难生存。

    3、是源头减排相关政策空白、未得到充分重视。“先排放,后处置”导致建筑废弃物持续大量产生,给末端处置带来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

    4、是末端处置过度依赖外运、处置风险大。在陆运方面,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的合法受纳场所实际上并不多,一旦这些城市收紧对我市工程弃土的收纳政策,处置缺口将呈现爆发式增长。在海运方面,后续能力的提升将受临时装船点建设程序、外地纳土需求、海上通航和道路运输能力等因素制约,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评估。

    办 法:

    1、改变处置设施用地模式,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实现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产业化、项目化。

    1)、是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第四条第一款“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模式,划拨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产业园建设。

    2)、是以土地租赁方式招标确定优质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及生产,租期为5-10年,租约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或收回土地。

    3)、是拟在招标文件及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对企业的考核要求,将考核要求写进招标文件及土地租赁合同有利于政府掌控综合利用项目的运行品质,避免工艺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长期占用土地,或以综合利用项目的名义租赁土地从事其他活动的行为。

    2、推广应用综合利用产品。为切实加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同时,按照市住建局公布的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对建筑废弃物可再生建材产品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3、制定资金激励政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成本比普通建材高,价格缺乏竞争力,属半公益性的新生环保产业,其发展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支持,有必要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激励政策,加大对行业的扶持力度。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