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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1

提案第 20180521 号

标 题: 关于尽快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的提案

提 出 人: 曹叠云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市府办公厅

会办单位: 市人大,法制办

内 容:

  关于市政府尽快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的提案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7日发布生效(下称《决定》)第八条之规定:“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二:“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应当在2010年6月份之前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市政府直至2013年12月30日才制定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下称《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与《决定》要求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显系两回事。且《试点实施办法》仅仅在试点区域内适用。

  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迟迟未制定,可能造成如下问题:1、市政府之立法政治责任;2、行政机关无法可依,对2009年之后申报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但未确权发证的权利人不知如何处理(至少在试点区域外如此);3、法院、仲裁委对只有申报回执的建筑物,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使得大量涉及违建的案件难以下判;4、对有申报回执的建筑强制拆除后因涉案标的只有申报回执而无确权,致使是否应当赔偿难于确定;5、对于申报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权利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不断上访,造成巨大的维稳压力;6、大量建筑物无法确权办证导致无法进行享受担保权能,造成其融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影响了中央承诺老百姓财产性收益的实现。

  

办 法:

  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三个月内或尽快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并向全市发布实施。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删除《决定》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应当试点后再全面实施。”。或许该条已为实践表明不切实际,无法实现。虽然,删除该之后,市政府仍然依据《决定》第八条或根据实际需要出台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