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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1

提案第 20180530 号

标 题: 关于加强我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的提案

提 出 人: 李真、朱舜华、徐炜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公安局

会办单位: 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

内 容:

  一、问题的提出

  我市现有电动自行车超过700万辆,其中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约4万辆,涵盖水、电、气、邮政等多个民生行业,分属40多家民生企业。2012年,市交警局对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2016年印发《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二维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并多次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根据深圳市2009年至2015年的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伤人、死亡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18.29%,年平均死亡率为37.64%,死者九成以上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尚未得到系统管控,已成为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法规标准亟待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现行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仍是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该国标已远不能满足现在城市交通的发展需要;充电设备技术规范及作业标准缺失,无法从源头上消除充电事故安全隐患;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界定,部门间尚未形成监管合力,缺乏成型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市场鱼龙混杂,行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环节的市场准入规则不完善或缺失,假冒伪劣电池和备品备件充斥市场;特殊行业内的部分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驾驶人培训教育及考核监督流于形式,为城市公共安全埋下隐患。

  (三)基层执法标准不一,缺乏执法协作机制。交警、公安、城管等各类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标准不统一,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不能识别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执法过程中出现错判误判,有损政府监管权威,不利行业健康发展。

  

办 法:

  二、对策建议

  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化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更应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针对现存问题,提倡以“安全第一、疏堵结合、长效治本”为原则,以安监局、公安交警局为主办单位,市经信委、市场监管委为联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方案。

  (一)健全法律法规,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印发通知文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实现短期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有机统一;制定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规则,出台电动自行车制造厂商、销售维修点、主要备件(含电池)供应商等企业准入清单及产品目录;严格落实车辆备案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对销售、维修、售后服务门店实行标准化管理,颁发特定营业许可证,依法取缔非法销售和售后网点,形成“制造、销售、采购、使用、维护”全产业链监管机制。

  (二)制定完善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行业自律。制定深圳市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行驶规则、充电设施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提高电动自行车的本质安全水平;引入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消防灭火等功能的智能充电系统,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化;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督促特殊行业各单位建立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

  (三)规范基层执法,营造舆论环境。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高电动自行车监管执法合力,有效防范监管死角和漏洞;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效果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采用回访、抽查等形式推动基层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效率;加强宣传联动,将规范管理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动员企业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