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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根治"医托"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1

提案第 20180543 号

标 题: 关于严厉打击,根治"医托"的提案

提 出 人: 傅新江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政法委

会办单位: 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 容:

  “医托”是专指接受了一些私立医院、门诊部、小诊所的好处而用欺骗的方法引诱准备看病的患者到事先联系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处,并从中谋取利润的人。“医托”实质就是“医疗骗子”,经常混迹于医院挂号处、医院大门附近,或是医院附近的地铁口、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周边旅馆,通过采用虚假信息、恐吓、敲诈或诱骗等手段,使患者花比市场高出许多倍的价格购买私立医院、门诊部、小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假药及非法医疗手段),致使患者身心受到伤害、财产蒙受损失。这种触目惊心的案例比比皆是,只要你在百度输入“医托”二字,在主流媒体就会有大量信息涌现,如湖南的21岁女主播彭丽花费8000元做人流手术,还面临不孕的风险;花费5000多元,打了麻药,手术却没做;未婚未孕的女子被医托骗去做宫颈手术,将来会影响生育等真实事例(附图)

  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医托”活动猖獗,尤其在整形美容领域、疑难病领域,“网络医托”利用各种虚假身份发假贴、编故事,诈骗求医者钱财。震惊中外的“魏则西事件”让无数有良知的人民扼腕叹息(附图)

  “医托”行为不仅让被害者钱财被骗光,甚至病情加重,对患者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结果类似于“谋财害命”、“人财两空”的结果,让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演化成恶劣的医患关系。“医托”的出现扰乱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期,我市公立医院正在实施看病挂号改革的方案,推行预约挂号,短期来看,“医托”可能有更多钻空子的机会,欺骗患者可能更容易得逞。龙华区公立医院相对较少,“医托”活动比较频繁,并有新闻媒体对“医托”事件曝光。

  对于“医托”乱象,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其进行治理,但治理效果不理想,容易死灰复燃,“医托”危害现象不断。问题导致的原因主要有:1.“医托”乱象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来负责专项治理;2.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3.医托行骗利润空间巨大;4.医托行骗手段高明,不容易留下破案线索;5.“医托”活动违法成本低,并缺乏刑事手段加以打击。

  上述有些因素可能需要较长时期努力才能得到较好改善,但是打击、根治“医托”不容等待。故建议,严厉打击、根治“医托”。

  (附图见附件)

办 法:

  一、政府明确责任部门来负责专项治理“医托”

  治理“医托”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公检法系统还是卫生、药监系统单独治理,效果均不能持久,因此有必要成立“医托”治理专项工作组对医托进行治理,分阶段推进治理医托工作,并建立打击医托的长效机制,达到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医托”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和政法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各大医疗机构和宣传部门共同参与。要建立职能部门间情报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切实解决“取证难、处置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整治“医托”的工作实效。

  二、从根源上铲除医托生存的土壤,解决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社区首诊和严格的转诊制度,居民患病后必须先由社区或家庭的全科医师诊治,并根据病情逐级转诊,病情控制后再转回至全科医师处进行后续性治疗。医院不接待没有任何医师或医疗机构推荐转诊的病人。转诊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患者在患病后对病情有初步的了解,还能让患者明确自己的医疗方向,并尽快获得有针对性的医疗。而不是像无头苍蝇那样,被医托骗子玩得团团转。

  三、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医托”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培训和落实

  健全安全防范系统和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同时落实好相关培训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内部人员对防范“医托”行为的意识。对发现为“医托”提供线索,帮助“医托”介绍病人,达到内外勾结之目的的内部人员,应予以当事人停留或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二)加强落实院内保卫力量和导诊人员的配备

  在医院主要出入口、门诊、急诊大厅等显著位置安装电视监控设施,并组织保安在医院门诊及周边进行巡视,一旦发现“医托”活动,要进行及时阻止和驱赶。帮助引导患者正确就医,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震慑“医托”违法活动。

  (三)强化防范宣传

  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大厅等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播放宣传片和广播,发放宣传资料,设立LED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进一步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医托”案件的发生。

  四、公安部门积极打击“医托”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向社会公布打击“医托”的举报热线电话,对受理群众和医院的举报,要做到受理一起、查处一起、回复一起。

  (三)积极主动对“医托”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对“医托”活动频繁的区域、单位实施重点巡查,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责任人定向包干,公布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对各类案件要进行及时处理。

  (四)与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联系,及时将查处的“医托”案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

  五、卫生监督机构积极配合调查涉及“医托”的医疗机构的相应执业资质

  (一)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医托”活动场所,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二)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实施重点监督,对其医疗机构资质、诊疗价格公示、医护人员资质等进行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对医疗机构及相应的医护人员进行查处。

  (三)对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医疗机构,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按照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被记分情况对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

  六、舆论宣传部门营造高压严打“医托”氛围

  大力宣传“医托”的危害及鉴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动员群众参加,提高社会监管能力。一是开设打击“医托”专题栏目,全面报道打击“医托”的有关工作。二是对大案要案给予曝光,尤其要对铲除“医托”窝点或涉案人员较多以及构成刑事案件的,进行及时曝光。

  七、完善法制建设,加大对“医托”惩处力度

  (一)立法部门开展对“医托”行为刑事认定的前期工作,明确医托的谋财害命活动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可以考虑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曾对盗窃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数额达到普通盗窃标准的50%,即可入罪;“医托”诈骗患者的“救命钱”,猎取对象主要是弱势人群,多数属于贫困阶层,较一般的诈骗犯罪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也应该大幅度降低入罪门槛,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也应增设处罚“医托”的具体条款,与刑法一道共同构筑防范“医托”的法律堤坝。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