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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店处方药监管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1

提案第 20180552 号

标 题: 关于加强药店处方药监管的提案

提 出 人: 肖敏静、周晓梅、胡赤怡、朱惠星、李金圆、杨建安、黄先青、张洪、赵利生、张敏、何志强、杨灵祥、朱昱霏、翟明玉、孙波

办理类型: 承办

主办单位: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 容:

  一、 相关背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均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现状

  (一)部分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性命安全,处方药未经医生专业诊断随意使用易导致不良反应,严重者危害性命。部分药店及药品销售人员未在思想上认识处方药重要性,无视相关规定,对前来购买处方药的患者无论是否有处方均销售,甚至在销售处方药后聘请有处方权的医师补开处方弄虚作假,以规避相关处罚。

  (二)执业药师未按规定在职在岗。按照相关规定,执业药师只允许在一家药店注册上岗。目前我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约2千家,加上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则更多,但我市执业药师缺乏,导致出现一名药师在多家药店挂名,在册不在岗,药店在无注册药师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三)违规情形处罚力度不足。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情形,仅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相关处罚,并无对执业药师的处罚条款。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处罚也仅有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办 法: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增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执业药师进行处罚的条款,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药店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二、 加强监管力度

  主管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建立我市执业药师信息及药店结算系统,并将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检查,采取智能数据监控、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全方位对药店进行监督管理,形成打击药店、药师违规销售处罚药的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编辑:倪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