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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1

    提案第 20180144 号

    标 题: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 刘俊琳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民政局

    会办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 容: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市应对即将步入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效路径,具有较强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基本内容,我市有必要从战略高度,发挥金融服务业优势,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升城市“软环境”,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四点建议。

    办 法:

    一、做好做足基础性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要打好基础。顶层设计离不开微观数据的积累,没有失能发生率、服务需求、保险支付意愿等客观的数据,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无法开展有效的资金管理、服务资源匹配或标准制定,商业保险也无法进行精准定价和风险管控。二是要协调系统推进。长期护理是摆在医疗卫生、保险保障、社会管理、健康产业等多个领域面前的共同挑战。需要发挥财政政策、社保制度、市场化运作的各自作用,找到最优组合。三是找准保险业定位。保险产品是金融产品,优势是利用市场化经济手段配置社会资源,实现效率最大化。保险行业要发挥支付方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以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为主体

    为更好应对老龄化挑战,应当将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分离,将长期护理(照护)从医疗行为中独立出来,各自实现不同的目标。同时,为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单纯福利补贴政策或商业护理保险的先天缺陷,我市的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应以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为主体,同时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形成多层次的护理保障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护理需求。

    从财务上看,长期护理保险分担了部分医疗职能,也化解了养老压力,一些护理项目与残疾保障、工伤保险有交叉,可以考虑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中分别让渡一定费率给长期护理保险,再将各地执行的高龄津贴、残疾补助等整合一部分进来,形成一项资金来源独立、财务自我平衡的保险制度,避免对医保基金挤占,也有利于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估。

    三、创新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针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责任周期长,受经济社会波动影响大等因素,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产品创新,确保长期稳健运行,更好维护参保人利益。一是应对通货膨胀问题。赋予被保险人定期按原费率购买额外保险的权利,增加保额,对抗通胀;二是强化保证续保权利。赋予被保险人续保至某一年龄甚至终身,保证保单的长期有效性;三是引入责任转换机制。将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寿险相结合,并赋予被保险人选择保险赔付方式的权利。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死亡可获得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前生活不能自理,则可获得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总额与人寿保险金额相当;四是鼓励提供护理服务,将护理资金保障与护理服务提供相结合,满足参保群众的真实需求。此外,研究将健康保险税优政策扩大到长期护理保险;支持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引入竞争效应,完善运行机制,改进服务质量。

    四、建立多元化的护理服务体系

    加强护理能力建设,加强财政对医养结合护理工作的支持,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发行护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护理设施建设。培养专业照护人员、养老护理员,提高兼职服务人员、家庭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健康常识、护理知识与技能。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发展,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能力,降低护理服务劳动强度。加强失能评级标准建设,提高其科学性和权威性。提倡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灵活多变的养老和护理模式,开展家庭病床、社区护理、日间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制定鼓励家庭成员承担老年人照护责任的优惠政策,形成多元化的护理服务配套体系。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