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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交通的提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8-04-12

112、提案第20180305号

标题:关于城市交通的提案

提出人:周忠咏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会办单位:公安局,市人大

内容:

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慢行系统

深圳交通治堵非常成功,取得很好的成效,成为最不堵的一线城市。但随着共享自行车的兴起,城市慢行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存在问题

(一)自行车和人行设施建设不足,有所欠缺,在安全性和连续性方面有待提高

随着共享自行车的兴起,大量的共享自行车穿梭在大街小巷,但也引发不少问题。2017年5月22日至28日深圳交警交通文明秩序“十大整治”第一周,就查获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2300宗,其中共享单车5960宗,占48.46%,而仅前五个月我市因共享单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便有8死9伤。究其原因,除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缺乏外,还在于城市没有提供畅通、舒适、安全的自行车道系统。同时,个别道路的地面高有差异,对骑行和无障碍通行需求显得不友好。

人行道建设也有待提升。如一些马路中间的安全岛面积不能满足过街等待人流,导致行人只能站在安全岛旁边的马路上,产生安全隐患;很多地铁站点到附近公交站之间缺少风雨连廊连接,导致市民在下雨天难以快速换乘;行人等红绿灯时缺乏遮阳设施,使部分行人没有耐心等待从而选择闯红灯。

(二)对人行道、自行车道占用现象的管理不足

在福田、罗湖的一些老旧片区中,人行道的通常不够宽敞,而狭窄的人行道却常常因为各种原因的占用而变得更加难以通行,如小摊小贩的乱摆放、一些不合理摆放的垃圾桶或标志标牌、管线施工、违法停车占道、共享单车乱摆放等。还有一些长期的施工占道,导致行人、自行车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得不绕行或通过机动车道“借道”通行。

二、有关建议

(一)更加重视城市慢行系统的建设规划,加快完善步行、自行车配套设施建设

一是新建道路方面,在规划上,明确新建道路原则上必须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分设,对新建轨道、交通枢纽或大型商场等在步行和骑行的便民配套设施建设上提出要求和指引,如风雨连廊、安全岛遮阳设施、交通指引等。二是原有道路方面,对原有道路中自行车道、人行道建设不足的进行改造,通过采取缩减机动车道或利用机动车多余空间来改造提升慢行空间,自行车道、人行道和机动车道通过不同铺装来进行区分,保证自行车、行人、机动车之间互不干扰;由街道或城管对管辖区域人行道、自行车道进行排查、梳理,规范不合理的设施(如垃圾桶、自行车停放区、标牌等),进行无障碍通行改造(斜坡、盲道等)。

(二)通过立法完善人行道、自行车道管理要求

加强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管理;对需占用慢行空间的施工进行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期间慢行疏解方案;借鉴欧洲国家立法,明确行人、机动车、自行车的权力与义务,如强制规定骑行人必须戴头盔着反光衣。

办法:

二、有关建议

(一)更加重视城市慢行系统的建设规划,加快完善步行、自行车配套设施建设

一是新建道路方面,在规划上,明确新建道路原则上必须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分设,对新建轨道、交通枢纽或大型商场等在步行和骑行的便民配套设施建设上提出要求和指引,如风雨连廊、安全岛遮阳设施、交通指引等。二是原有道路方面,对原有道路中自行车道、人行道建设不足的进行改造,通过采取缩减机动车道或利用机动车多余空间来改造提升慢行空间,自行车道、人行道和机动车道通过不同铺装来进行区分,保证自行车、行人、机动车之间互不干扰;由街道或城管对管辖区域人行道、自行车道进行排查、梳理,规范不合理的设施(如垃圾桶、自行车停放区、标牌等),进行无障碍通行改造(斜坡、盲道等)。

(二)通过立法完善人行道、自行车道管理要求

加强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管理;对需占用慢行空间的施工进行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期间慢行疏解方案;借鉴欧洲国家立法,明确行人、机动车、自行车的权力与义务,如强制规定骑行人必须戴头盔着反光衣。

113、提案第20180306号

标题:关于对家庭暴力直接受害儿童进行有效保护的提案

提出人:藏晨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妇儿工委

会办单位:民政局

内容:

上个月,我市龙华发生了一起亲生父母家暴孩子的伤害案件,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伤。考虑到孩子后续的照顾和养育,虽判定对其母亲刑事拘留,但取保候审,发放告诫书,孩子由父母接回家。

《反家庭暴力法》已开始实施一年多了,但对家暴受害者,特别是儿童防护还处在初级阶段。2014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与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发生相关侵害时,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这一立法非常明晰,也大体适合中国社会实际。从深圳这起儿童家暴案的处理结果看,仅有立法是不够的,还必须落实相关的配套制度与完备支持系统,才能使儿童真正得到保护。

办法:

建议

1、完善政府干预的儿童监护保障工作机制。过去的100多年来,美国政府和社会逐步完善对儿童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法律,对遭受虐待的儿童强制转移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寄养制度等;成立联邦儿童局,专门负责儿童福利和救助的相关事务;成立国家儿童虐待和忽视中心,加强调查和举报等,调动全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关注。深圳也应尽快建立起家暴儿童保护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设计,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环环相扣的工作流程,强化困境儿童的保护。

2、妥善的监护权安排机制。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家庭虐童惨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已经失去了监护的资格,不应再拥有(或暂时被剥夺)监护权。应依照“儿童优先”原则,进行监护权的转移,才能有后续的保护。可以说,监护权转移得越早,对孩子的保护也就越早。但实际操作中,鲜有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担心,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可能监护权的暂时变更中,会有当事人钻法律漏洞。但这些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予以避免。

3、社会化的监护支持系统。深圳这个案例中,之所以不敢追究施暴父母更大的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是担心儿童后续的养育没有保障。这是现实存在的最短板。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公益机构予以承接。目前,我市公益机构达1.2万家,从业人员达18万。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组织或培育专业的社会机构,专司受虐儿童救护。(美国现有百余家儿童防虐待组织。)通过规范的流程和专业的手段,如对涉案父母的行为评估、儿童受害程度评估、救助机构和寄养家庭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等等,使儿童能够尽快脱离危险境地。

4、惩教并重的涉案人员处置。一次对施暴父母的严惩,就是对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警示和教育。在惩戒涉案父母的同时,还应有后续的帮教。美国受虐儿童保护的原则是“机构养育并不是持久的安置选择,为儿童寻找或维系一个稳定的家庭是首要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缺乏养育经验、生存技能的涉案父母提供家庭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使其拥有改善自身的能力,建构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原生家庭。

编辑: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