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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深圳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3

提案第20180329号

标题: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深圳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提案

提出人:张庆昉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金融办

会办单位:证监局,保监局,银监局

内容:

G20相关报告在总结次贷危机的教训时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防范金融风险积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手段。有效的教育是最好的预防性保护,可以帮助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金融技能、降低行为偏差、提高行为理性,预防落入金融欺诈的“陷阱”和金融风险的“旋涡”。

一、建立健全我市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必要性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

除传统风险外,金融欺诈是影响一个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之一。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和开放发展,金融产品因技术革新、跨业融合而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欺诈活动跟随互联网大潮也披上新的“隐形衣”,更具迷惑性。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却不会随市场的发展而自然提升。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认为金融市场潜在低效率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以外,还源于金融消费者的偏见和认知局限性。诸如“e租宝”“IGOFX”“善心汇”等具有重大恶性影响的金融风险事件一再发生,表明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识假辨伪、防诈防骗的能力和稳健理财观念严重不足。

(二)建立健全金融教育体系,特别是设立专门金融教育机构是一个成熟金融市场的标准配置

G20呼吁各成员国制定《金融教育国家战略》以更好地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经合组织(OECD)也于2008年创建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旨在促进和推动全球金融教育的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金融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经合组织(OECD)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世界上已经有64个国家或地区已发布或正在积极地研究制定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多个国家依据金融消费保护方面的立法设立了专门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美国成立了金融知识及教育委员会,英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也成立了类似的基金会、委员会,我国香港地区于2012年11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中心,其年度支出预算逐年增长,2017年超过6000万港元。美国、英国均已将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十分注重对金融教育的成效评估。

二、我市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也将金融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已于2013年由人民银行牵头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指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圳市金融办印发的《深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深府金发〔2017〕31号)亦提出要进行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和有针对性的风险教育和投资理念教育。

虽然我市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较多的政策依据,但缺乏明确的立法保障,也没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不少地方(包括深圳)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比如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虽然这些机构会开展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但缺乏系统性。由于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开展系统研究和专业运行,我市的金融教育规划、策划缺乏统筹性、缺乏创新,金融教育的运行还停留在“搞活动”、“散材料”、“推信息”的松散状态,欠缺吸引力,教育的精准性、靶向性尚待提高,金融教育的组织亦缺乏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经费保障,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尚未有效开展。

办法:

三、建立健全我市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建议

我市可借鉴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经验进行先行先试,整合资源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建议在深圳成立全国首家专门的金融教育中心。

(一)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教育法案。利用深圳市特区立法权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法案(或暂行办法),以此彰显我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亦匹配我市的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引领力。在法案中可授权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责。

(二)建立专业、专门的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是负责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组织全市金融机构和从事类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公益性专门机构,其职责的来源是是接受市政府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或指导,以及特区专门立法的授权。作为全国首家专业、专门的金融教育中心,应该立足于高起点,并能为全国的金融教育事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对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由深圳金融教育中心负责整体规划、创新策划,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计划、实施、评估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加强各相关教育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发挥合力。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项活动,并将金融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四)加强与国际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加强与经合组织经合组织(OECD)的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消费教育组织的联系,与香港的金融管理局、银行公会、消费者委员会、投资者教育中心进行交流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关于金融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有效应用于金融教育实践。

编辑: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