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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3

提案第20180334号

标题:关于尽快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提案

提出人:民盟深圳市委会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府办公厅

会办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内容:

一、深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是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是第一次在国家教育改革的指导性政策文件中提出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目前深圳拥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26所,在校生12万人,全市现有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6个,市、区两级财政支持建设的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基地127个;2015年,教育部公布的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中,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成为广东省唯一入选的中职学校,深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果斐然。政策方面,2013年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2017年6月,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指出:深圳要探索“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打造职业教育世界品牌,构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深圳特点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并透露将推动制定深圳市职业教育地方立法,进一步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为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深圳正在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职业教育高地,作为有特区立法权的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体系,突破深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尽快出台具体高效的校企合作法规已势在必行。

二、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经验

(一)德国---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该法规定了企业与受训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职业学校和企业是双元体系的两大支柱,直接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均有明确的条文围绕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地规制。比如德国各州学校法中对校企合作的规定,比如德国企业、行业、学校、政府,特别是学生、家长多方共同参与校企合作事务的监督,各州职业教育类学校内部要设置有校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成员要包括来自企业的代表,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各州学校法对双元教育体系中的学校责任及涉及学校事务的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可操作性强,较好的保障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利益。

(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9年3月,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我国首例校企合作地方立法。2012年2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是对《条例》的有关内容作出的补充规定和强调。条例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含义,确定实行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运行机制;对违反校企合作义务、损害校企合作主体的行为予以一定的责罚;以法条形式明文规定了各相关主体需履行的义务、可享有的权利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不足之处在于其规范不明确,无操作指标,执法刚性不足,从实施效果上,存在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价,对企业的约束力不足。

办法:

三、关于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建议

1、条例要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

条例要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并能解决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问题,构建“双向受益”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制度体系。条例还应进一步细化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权责,规范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准入资格,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体系,特别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格标准、职业教育人员的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人才培养标准等,为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2、条例要明确政府、学校、企业等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

条例要明确政府、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义务、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是要明确政府职权和职责,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应发挥主导、引导和协调作用,深圳市政府可设立由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部门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其次要理清企业与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与相互关系,适当增加“刚性”规定,责任性的规定,明确各个主体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条例应涵盖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政经济税收政策

⑴市政府应专门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在条例中明确、细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详细的拨款标准,通过精确计算、确认资金的投放额度,科学管理资金以便为校企合作提供经济支持;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公示,拨款和结果要公开、公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发的参考。

⑵细化落实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等政策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对于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项目倾斜等优惠。对于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补偿性补助;对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或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或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的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

⑶借鉴德国模式,设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会,并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发挥市场作用,激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

4、条例要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决策的治理机制

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相结合的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多中心治理体系。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声音都得到反映,构筑起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合作伙伴关系和网络组织,形成的职业教育公共决策才能符合复杂多样的社会实际。比如可以组建由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职业教育课程标准委员会,负责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平台,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专业(群)、制定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吻合度。

5、建立系统化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估机制以政府为主导,集管、办、评于一身。这种单一的评价机制难以适应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因此,深圳条例应建立系统化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明确第三方评价组织的准入资格、组织构架等,建立第三方评价组织评定机制,确保评价组织合理规范,同时要建立第三方评价组织运行的保障机制,还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的外部监督管控机制,建立第三方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6、条例应将学生纳入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学生作为校企合作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因素,是连接学校和企业合作的桥梁,有关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人生安全、权利和义务的方方面面在条例中都有必要得到详细的体现,包括学生顶岗实习等在企业工作时的工资待遇及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的负责方和处理方式及赔偿等等。只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做到对学生负责,对企业和合作本身负责,才能使校企合作开展得更加顺利。

编辑: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