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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口述史 | 曾银燕:见证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改革创新之路

来源:深圳晚报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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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口述地点:深圳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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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银燕

1963年生于湖北,祖籍广东潮州。现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成员兼总法律顾问。曾银燕在深圳仲裁办至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发展进程中,曾历任仲裁秘书、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业务处副处长、业务处处长、研究室主任、业务总监兼发展研究处处长、业务总监、党组成员兼业务总监等职位。

回望过去近四十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创造了中国国际仲裁发展史上的多项“第一”:改革开放后各省市及湾区设立的第一个仲裁机构、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中国仲裁机构、首个作出的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仲裁机构,等等。每一个纪录背后,无不体现了深圳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争先的改革精神。未来,在“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的一系列重要战略机遇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将持续建设全球仲裁高地,助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出国门,深圳仲裁裁决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来到深圳开启仲裁人生

我是1987年来到深圳的。那是炎热7月的一个夏日,我带着深圳经济特区的边防证、两箱书和简单的行装就此出发,经过20多个小时的火车颠簸,终于抵达深圳。

事实上,来深圳前,我是有过犹豫的。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各项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正是需要法律人才的时候。研究生毕业的我早早拿到了赴京工作的接收函。然而,身边的同学和师长都在向我推介深圳的好,我景仰于深圳“三天一层楼”的实干精神,也对这改革开放前沿之地充满了憧憬。加上我籍贯在潮州,父亲始终希望我回到广东。思虑再三,我终于决定奔赴深圳。

来深圳的当天,我就去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简称“深圳仲裁办”,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报到。深圳仲裁办当时在深南中路五十九号统建大楼一座十七层,这对从未有过如此高楼电梯体验的我来说,感觉既新奇又兴奋。后来才知道,统建楼共有四座,是当时深圳数一数二的办公楼。统建楼北临深南中路,对面的华联大厦正在建设中,南边是矮矮的城中村。深圳河蜿蜒川流,河那边是香港的米埔,青山含黛,田野阡陌。站在高楼之上,我的心情随之变得更加明朗,也对新生活充满了期待。

当时深圳仲裁办只有10多个人,370平方米的场地里有四间办公室和一个仲裁庭。仲裁庭在临北的西边,东边是财务室兼档案室、打字室等综合之用,每间办公室都有一台电话机,用来和当事人联系。当时我们刚刚从条件简陋的租赁处搬到这里办公,大家兴高采烈,每个人都充满着激情,我们用心办好每一个仲裁案件,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这份正确且有意义的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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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6日,SCIA在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后,召开了委员大会。

首个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案件

我刚到深圳仲裁办没多久,就迎来了境内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86年4月28日,广州一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香港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计算器售货合同。4月30日,申请人、香港贸易公司和香港一家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方签订了售货合同修改书,由香港贸易公司将原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申请人。

1986年11月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售货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口计算器。鉴于该批计算器是复出口商品,出口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出运的单证办理退关手续,才能退回关税。合同签订时,货物已交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出运境外。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约,但被申请人始终不履行该合同,致使申请人不能收回货款及退回关税。

申请人经多次向被申请人追索无果,便于1987年5月26日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深圳仲裁办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全部关税损失,退回货物或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深圳仲裁办受理了该案,并向被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和有关材料。经深圳仲裁办仲裁庭依法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后来被申请人又反悔了,没有执行和解协议。

1988年7月12日,深圳仲裁办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作出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案涉计算器的货款,并赔偿申请人合同货款的利息损失及关税损失等。后被申请人并未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中的义务。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纽约公约》,次年4月生效,这代表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那时,香港还没有回归祖国,但英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声明公约适用于香港。

因此,申请人依据《纽约公约》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香港高等法院于1989年6月29日作出准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判决。后经过当事人律师的努力,历时两年多后,该案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该案仲裁裁决的执行,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向国际,深圳仲裁裁决在境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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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办早期庭审照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商事仲裁日益现代化和国际化,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已难以适应仲裁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须改革。

以仲裁院为试点 ,率先探索法定机构改革

我国《仲裁法》制定实施于1995年,由于当时的认知限制,未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和管理模式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仲裁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有参公管理、财政全供、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等,甚至有的直接就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但无论哪种模式,都难以解决“独立性”和“公益性”的问题。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决策层与执行层混为一体,难以在制度安排上解除当事人、特别是境外当事人对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和“内部人控制”的顾虑。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商事仲裁日益现代化和国际化,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已难以适应仲裁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须改革。

早在2007年,深圳市率先开始法定机构改革的探索,并成立了深圳市法定机构改革工作推进小组。推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深圳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模式的全新探索。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深圳仲裁独立性和公信力,为中国仲裁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探索道路,在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下,我们主动开展了法定机构改革。

2010年12月21日,深圳市编委下发深编〔2010〕69号文,批准深圳仲裁机构加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牌子,并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义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很快便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机构改革是让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并重的管理体制,同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和用人制度,改革财务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当时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编办一起合作,起草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

2012年6月16日,深圳市政府举行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并将深圳国际仲裁院注册地放在了颇具改革标杆意义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2012年11月6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11月24日,时任深圳市市长许勤签署市政府令,发布施行上述政府规章。规章一颁布,即在国内外法律界和工商界引发强烈反响,《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大公报》等境内外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

建立法人治理模式,提升独立性和公信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确定了法人治理模式,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展释放大量创新势能,其中有几个亮点不得不提。

一是建立完善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合作区的实际,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选择。

二是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社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由11至15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由理事会对全院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在立法的要求和引导下,市政府为仲裁院聘任的第一届理事会11名理事中,有4名来自香港和海外。

三是建立高标准、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名册。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依法定条件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的仲裁员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2012年适用的仲裁员名册中,500多名仲裁员当中,有180名境外仲裁员来自港澳台地区和25个国家,占仲裁员总数的34%。

四是明确“以当事人为中心”服务理念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约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约定适用法律、组庭方式、庭审方式、证据规则、仲裁语言、开庭地或者仲裁地。

五是建立与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相适应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用人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相适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有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境内外的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2017年12月25日,为推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正式合并。合并后,基于过往实践的经验和新面临的情况,《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被重新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颁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

通过立法保障仲裁院公正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自2012年起,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体制机制改革。八年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符合国家仲裁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

然而,上述《管理规定》毕竟属于政府规章,不利于更加充分凸显特区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对行政机关干预案件裁决的担忧,增强当事人对仲裁院独立性、公正性的信心,深圳认为有必要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特区法规,提高立法层级,进一步提升深圳国际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当天,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

相比于《管理规定》,《条例》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将深圳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定化,并通过一系列举措,促进管理体制优化、推动仲裁院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建设互联网仲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等。《条例》不仅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水平与能力,还促进中国仲裁进一步国际化和现代化,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2年7月,国际仲裁权威杂志《环球仲裁评论》刊文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中国仲裁界的先锋,特别是在中国实践的国际化方面。如果具体交易需要在中国进行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为首选”。

成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

早在2008年,深圳仲裁机构就成立了调解中心。为契合深圳法治建设的愿景和精神,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发起14家粤港澳地区主要的商事调解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仲裁调解合作平台,即“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下简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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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6日,深圳市政府举行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

这是为了通过整合粤港澳多元化争议解决资源,加强商事仲裁调解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粤港澳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服务。联盟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先行先试的举措,也是粤港澳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随着联盟影响越来越大,成员也由原来的14家增加到18家。

回想2013年,粤港澳大湾区这个概念还在酝酿形成中,但随着粤港澳地区商事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优质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身处前海这个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点,我们颇具前瞻性地牵头设立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

回望过去近四十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创造了中国国际仲裁发展史上的多项“第一”。

加强国际合作走出国门

从深圳到全国,再到布局海外,我们一直加强国际合作,力求将正义的种子散布全球。

从成立到现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经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美国JAM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各大机构建立了深度合作。

2017年,我们在深圳市投资推广署等机构的支持下,依托深圳驻北美经贸代表机构,在美国洛杉矶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我记得北美庭审中心设立当年,就有一家在美国投资的深圳企业与美国加州某企业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并选择就近在上述北美庭审中心开庭。

这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示范、辐射和引导作用的重要探索,这一协同创新举措有效拓展了服务中国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能力,迈出了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先锋城市探索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扎实步伐。

回望过去近四十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创造了中国国际仲裁发展史上的多项“第一”:改革开放后各省市和湾区设立的第一个仲裁机构、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中国仲裁机构、首个作出的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仲裁机构,等等。每一个纪录背后,无不体现了深圳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争先的改革精神。未来,在“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的一系列重要战略机遇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将持续建设全球仲裁高地,助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年是我来到深圳的第35个年头,回望我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共同成长、共同经历改革与创新的点点滴滴,仿佛一切就在昨天,每一幕都是如此新鲜而灿烂。踏上深圳这片热土,将仲裁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是我做过的最正确的选择。我很自豪也很庆幸自己能在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道路上奉献了自己的绵薄之力,为这份事业永葆初心。

编辑:石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