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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口述史 | 赵明昕: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深圳晚报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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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昕

1972年出生,祖籍辽宁省凌海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合作培养博士后,美国肯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曾参与过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主持过《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修订案的起草工作;参加过《保险法》修订听证会、《反垄断法》制定听证会、《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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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至今已整整30年。这30年,深圳在地方立法,尤其是特区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这些立法在深圳经济特区不同发展时期为深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改革创新和城市建设发挥着极大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其成效有目共睹。回望这座“改革之城”可以看见,深圳的立法与城市同向同行,与改革相辅相成。在新的发展时期,深圳要继续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继续推动更多法规落地施行,继续让这座改革之城因法治而兴,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

壹 

由于深圳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所以深圳的法治建设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甚至在很多领域都是领先于全国的。

从理科生向文科生转变

我在辽宁省沈阳市出生和成长,本科就读于沈阳大学财经学院的统计学专业。其实我的数学成绩并不突出,而统计学恰恰需要去学数学,所以在考研的时候我就琢磨着要选择一个不需要考数学的专业。通过对多个文科专业的调查了解,我觉得自己适合学法学,于是后来考上了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的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现在回想起来,其实本科期间学习过高数对我后来学法学还是有帮助的,因为法学是一门很讲逻辑的学科,而数学对于培养人的逻辑思维又很有价值。

2004年,我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接下来两年,我去了北京,成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和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从事保险学和保险法学的研究工作,并在2006年获得经济学博士后资格。

深圳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因为来自东北,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在北京安家落户的。可当时我的女朋友,也就是我现在的太太,她研究生毕业后就南下到了深圳,并考上了深圳的公务员。从与我女朋友日常交流中,我了解到深圳是中国南方一座非常年轻的活力城市。2006年,我来到了深圳,一方面是为了将爱情进行到底,另一方面自己也想到深圳“开开眼界”。随后,我进入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一直到今天。

来到深圳后,出于工作和专业的需要,我对深圳的法治建设进行了详细了解和细致研究。当时深圳的法治建设正处于全方位探索期,存在着不少亟待开拓的空间,但由于深圳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所以当时深圳的法治建设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甚至在很多领域都是领先于全国的。比如土地拍卖、物业管理等条例,这些都是深圳先制定出来,在地方实施后,看到效果好再推广到全国。我想,这也是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担当的使命吧。

贰 

随着新条例的推行,深圳市民运动健身有了更好的场地保障,全民健身良好的氛围也逐渐显露。

修订旧条例势在必行

2008年,北京举办了夏季奥运会,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看到这么多体育健儿在国际赛场上为国争光,全国人民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再次被点燃。但其实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体育运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金牌,而是为了强身健体。乘着北京奥运会的东风,2009年8月8日,中国全民健身日应运而生。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深圳在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方面自然不会甘居人后。在立法保障全民健身运动方面,深圳也是领先全国的。199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若干规定》),确立了相对科学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各类执法机关在推进和监督全民健身运动中的职能权限,确定了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体,对调整全民健身运动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全民健身运动秩序和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经过十余年,深圳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认知都发生了变化,《全民健身若干规定》赖以存在的社会整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国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与全民健身运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全民健身条例》《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这使得《全民健身若干规定》中的那些不符合上位法的内容在事实上被废止。其次,体育事业本身的变化。除竞技性体育运动快速发展外,群众性体育事业发展也非常迅速,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远远超出了《全民健身若干规定》调整的范围。这些变化导致《全民健身若干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深入开展立法调研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2011年底,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联系到深圳大学法学院,希望学院能安排教授负责《全民健身若干规定》替代法规的起草工作。学院经过考虑推荐了我,因此我就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起草者之一。这是我第一次主持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想到能够有机会利用自己专业所学去提高深圳市民的健康水平,我心里非常兴奋。

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物质保障主要是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如果没有运动场所和设施的保障,促进全民健身完全是一句空话。在广泛调研过程中,我们走访了很多体育场馆,也对深圳市民展开了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深圳在运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方面比国内很多城市都要完善,不仅有市属的运动场馆,各个区也都有体育场馆,甚至很多学校、单位的运动场馆、体育设施都是非常好的。但问题是这些运动场馆、体育设施,市民群众能够真正使用的却不是太多。因此,我们在《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中提出,鼓励运动场馆、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其中规定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必须定期向社会开放,且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6个小时,从而满足群众需求。

但是,这些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学校的体育场馆周末向公众开放,那么学校是不是得安排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体育设施的损坏和折旧的费用谁来承担?更重要的是,如果在运动期间,发生运动伤害谁来承担责任?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也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同时,对国内其他大城市,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借鉴参考。最终,我们在《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中提出,对于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所的维护费用可以由政府进行补贴,一些体育场馆也可以按照相关收费标准适当收取费用。运动伤害方面,则按照过错来区分,如果体育场馆维护者不存在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场馆管理者和政府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担风险。

为深圳营造全民健身氛围提供保障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还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要求,删减了原则性、理论性的条文,加入权责明晰的制度和具有法律责任的刚性处罚等内容,使《全民健身条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2014年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经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条例》是深圳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了全民健身活动的细则。随着该条例的推行,深圳市民运动健身有了场地和设施的保障,全民健身良好的氛围也逐渐显露,比如我们深圳大学的很多体育馆,在疫情防控之前,每天傍晚和周末都向市民开放,非常热闹。此外,在深圳每年的全民健身活动月,除了长跑日的坚持,青少年棒球精英赛、“深圳杯”足球赛、太极拳、网球、极限运动嘉年华等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大大丰富了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增强了市民的体质。

叁 

事实证明,《文明促进条例》对于促进深圳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民的文明水平明显提高。

为提高深圳市民文明水平立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文明的建设,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良善风气的养成。

在这种氛围的影响下,深圳市人大也提出能否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进行立法。对此,我们学院的教授和专家、人大代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大家认为市民的文明行为大多数属于道德层面,无法靠法律去约束。但从反面来说,法律是可以对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惩戒的,一座城市的不文明行为减少了,那这座城市的文明水平自然就提升了。

确定了统一思路后,我们便着手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文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促进条例》)。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是在立法的时候择其高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顶格处罚”,从重处罚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比如我们列举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十大不文明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予以处罚,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立法的初衷是以教育为主,要让市民真正养成文明习惯,所以不能一罚了事。为此,我们在条例中规定,违法行为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参加社会服务时间可以折抵罚款。比如有行人闯红灯了,他可以选择交罚款,也可以选择帮助警察维持交通秩序的方式折抵罚款,从而让其对自身的不文明行为有更深刻的反省。这也是《文明促进条例》立法的创新之一。

国内率先通过立法规范市民文明行为

很多新的立法过程都是历经艰辛,过程曲折。从2012年8月28日《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到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促进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得以实施。作为国内首次针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文明促进条例》从草案开始就在全国引起了关注和讨论,在“何种行为该罚、罚的尺度如何掌握以及由谁来罚”上更是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其实,在法规草案未形成前,市人大常委会就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行为、处罚、执法三个角度分重点分阶段进行三轮民意调查,民意调查的结果将作为法规草案形成之基础。

除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我们更着眼于鼓励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文明促进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要探索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个人的文明行为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奖励。比如对捐赠骨髓、器官、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事实证明,《文明促进条例》对于促进深圳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民的文明水平明显提高。我认为,这是深圳以法治促进文明的更深层次探索,也是深圳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力争先行示范的创新尝试。

肆 

过去30年,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深圳改革开放和特区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借鉴。

法律的修订适应于社会的进步

众所周知,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正式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此后,深圳乘势而上,立法权得到充分运用,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制定了许多突破全国性立法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贯穿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在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些地方法规通过在深圳的实验,再推广到全国各地,为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的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基本上各个领域都有了全国性立法。作为法律研究工作者,我们能明显感觉到,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创新空间需要更有力度地拓展。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事物层出不穷,以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很多领域的法律又面临着修改。在这个修法过程中,深圳又一次走在全国的前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深圳以后肯定还会继续对地方法规进行修订,我希望自己能够继续为深圳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深圳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如果说过去30年,经济特区立法为改革开放和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借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升它应有的作用和地位。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深圳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因此,我们看到,近年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聚焦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其中不少为全国首创。我相信,未来深圳一定能继续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为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编辑:石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