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壤
嘉宾:
高 树 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凤菊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
李庆丰 消费者代表
主持人:参政议政,关注民情、民意、民生。各位好!这里是《政协论坛》。
我手里是一份3月14日的报纸,其中这个题目非常大,写着十种消费行为被评为“陋习”。可能有些读者看到这样的新闻以后,第一个感觉就是,是不是搞错了,消费者权益日不是保护消费者追究企业和商家的责任的吗?现在怎么会说起消费者的责任来了?我们本期的话题就和“3.15”有关。
大家都知道,消委会是替消费者说话的,如果说消费者是女儿的话,那么消委会就是娘家,娘家是女儿的后盾,是保护女儿的。现在的情况是,娘家不替女儿说话了,不替她撑腰了,反倒是找女儿的毛病,要求女儿好好的照镜子,把自己的脸洗干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作为娘家的消委会是怎么想的?作为女儿的消费者又是如何反应的呢?
今天参与我们论坛的嘉宾是: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律师行业协会副会长高树律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凤菊女士,还有消费者代表李庆丰先生。欢迎各位!说到这儿,我有一个疑问,就是过去我们维权是因为觉得商家做的不够好,现在提出来要自律,是不是等于反过来说商家做得特别好,而消费者做得不好?
刘凤菊:事实上,在消费领域当中商家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比如我们存在虚假广告网络欺诈,还有霸王条款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在提及维护消费者权益时,除了围绕企业追究责任之外,提及消费者自身的问题也不矛盾。
李庆丰:我从来没有反对过消委会去提醒、引导消费者做一名有责任心的消费者,我只是认为在这么一个日子里头,由消委会把这十种行为列为“陋习”的做法有些不妥。如果是文明办来做这个事情,我就没有任何意见。
主持人:我听明白了,就是说提出这样的说法没问题,但是提出的时机和部门不合适。
李庆丰:对,这种做法和初衷都没问题,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提出消费者的不良行为,与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有些矛盾。
刘凤菊:我们之所以提出这十大“陋习”,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整体消费者权益,另外一方面也是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样一个全民关注的日子,强化对消费者的倡导。
李庆丰:要说倡导,没问题,完全可以把标题改为消费者应该怎么样注意保障自己的权益,怎么样去注意别影响其他消费者。
刘凤菊:我觉得追究字眼就没必要了。我们这样的提法实际上都是对大家有好处的,我并不认为在这样的时间由我们提出来有什么不合适。
高树:李先生可能指的是报纸的标题说法不妥。
刘凤菊:报纸上的标题都是媒体自己编辑的。
高树:如果报纸上的标题改为为了更好的伸张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完善自己,这样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多争议了。
李庆丰:因为报纸上写的就是消委会向消费者征求陋习,然后评选了这十大陋习,所以这个不仅仅是编辑的事情。
高树:你的建议是应该换个标题?
李庆丰:我不是建议改标题,而是质疑消委会的这种做法。
刘凤菊:我们评选十大陋习的目的在哪儿呢?就是为了自我教育和宣传。也是一种倡导,让每位消费者都有个自我提升,而不是在法律上给谁设定了义务和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大家都提升一些,社会也就进步了。
主持人:大家认为这样的提法是对的,争议在于这样提法的时机是否合适。
刘凤菊:我认为还是合适的。
主持人:还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十大“陋习”都是哪些吧。我想问一下
我们的消费者代表,你认同这十个都是陋习吗?你怎么看这十大“陋习”?
李庆丰:我认为属于消费陋习的只有第四个,即食用野生动物。至于在室内或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和抽烟,明知被劝酒人开车却过分劝酒和逼酒的只能属于不文明行为的陋习,但不属于消费陋习。过度使用塑料袋和钟情一次性消费品这一“陋习”,我认为政府和商家是负有责任的,因为如果不生产或控制使用这样的一次性消费品,大家也就不会去消费,所以这不应该是消费者的陋习。其中的七、八、九这几个所谓的“陋习”主要包括不盲目听信宣传去冲动消费,消费后主动索要发票和消费凭证,签合同要注意看合同条款等内容,都是属于为了方便维权,消费者应该注意的事项,这个也不能属于消费陋习。还有两个像有意购买盗版和侵权产品、奢侈炫耀浪费型消费行为,我认为是属于不应鼓励的消费行为,这也和陋习没关系。我把这十个行为大概的分成这么几大类,我认为能够构成消费陋习的也就只有食用野生动物这一个了。
主持人:不知道高律师怎么看待这十条陋习的?
高树:这十条当中,我注意到有一条:消费后不主动索要消费凭证,签合同不看合同条款,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消费陋习,这样的事经常发生也很普遍,往往被我们忽视。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这样的行为可能带来很多的问题,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因为这些消费凭证和合同是消费者在维权时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
李庆丰:我插一句,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字典里对“陋习”这个词的解释。什么叫陋习呢?陋习是一种粗鲁、丑陋、不文明的坏习惯。至于签合同与否,有没有注意到索要消费凭证等问题,确实会影响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应该提醒消费者去注意,但这样的行为与词典中“陋习”的解释相差甚远,并不能称为陋习,只能说是不好的习惯。
高树:从字面解释来看,陋习的叫法确实有欠准确,可以称之谓不良习惯或者说是容易造成自己受害的习惯。“陋习”的叫法也并不是说消费者的这些行为是非常丑陋的消费行为,不是这个意思。
刘凤菊:我们也查了《辞海》中对陋习的解释,其中就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不文明的消费习惯和自私的心理等意思表达。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您在生活当中有没有出现过这十大“陋习”中的一些消费习惯。
刘凤菊:说实话,我们评点出来的这十个消费陋习有时候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可能是由于我的工作的原因,我非常清醒的意识到如果这些消费陋习不克服的话,不仅可能会侵害到每一个人的自身权益,而且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现场的观众朋友们,你们觉得这些行为习惯可以用陋习这个词来形容么?觉得可以的,举红牌,持保留意见的就举蓝牌。我先问问举蓝牌的,为什么不能把它称为陋习?
现场观众A:我觉得有一部分行为的确是不好的行为,但是如果把它评价为陋习的话,可能有点重了。
主持人:举红牌的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现场观众B:基本上可以说是陋习,也正是因为这些陋习,导致了消费者一些权利丧失,比如说不开发票的陋习,它可以导致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得不到保障。用陋习来提醒大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让消费者在日后的消费中,更加注重学会自我保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符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样的主题。
现场观众C:我觉得不管是称这些行为为陋习也好,还是说是不好的习惯,其实不需要从字眼上去纠正,我们更应该要关注这些行为本身。
李庆丰:为什么说我不认为这些行为都是陋习呢?比如说消费后不主动索要消费凭证这个所谓的“陋习”,我认为消费后不是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的,只有那些确实在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纠纷的商品消费时,才会索要发票,比如在购买热水器、燃气具、电饭煲等这样的商品时,索要消费凭证才有必要。如果只是买一双袜子或是两块豆腐,这个时候索要什么消费凭证就好像没有必要了,因为要了也没用,反到还是一种浪费,到成了一种不良习惯。
刘凤菊:我建议你买豆腐的时候,还是要保留电脑发票。
李庆丰:我不会要的,不会造成那个浪费,因为就算吃了这个豆腐坏了肚子,
住进医院,也没有办法根据小票去维权。
高树:你的权益受损是个潜在的问题,保留一些证据还是很有必要的。我讲一个自己的例子,我以前打的士的时候,从来不要出租车票的,后来有两次我的手机都丢在了出租车上,因为没要出租车票,所以也没办法要回自己的手机。有了这两次教训之后,后来每次打的,我都会要发票。
李庆丰:你说的和我说的不矛盾,当利益有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我会要消费凭证,但如果利益是没有可能受损的……
高树:利益受损是不确定的。
李庆丰:我刚才说的这个观点不是说反对要电脑小票,有可能的情况下,我是要的,有些没必要的,我就不要。如果大家买什么东西都要小票的话,这一年都不知道浪费多少纸!这反倒是个不良的消费习惯。只有在涉及到维权的情况下,才需要索要电脑销售小票。
高树:也不仅仅是维权方面的,有些还是有其他方面的需要。
李庆丰:其他方面的需要是另外用途了,但是对我来说,只有可能需要时才会要这样的消费凭证。
主持人:接着,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短片:
市民A:如果意识到这是个陋习的话,应该会有所改变吧。平时,我们都没意识到这是不好的习惯。刚才你讲的白色污染,我还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我用塑料袋只是图方便,就没有想到污染的问题。但是对于要发票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买盗版,我是非常支持的。
记者:你买东西开发票吗?
市民B:不会。
记者:为什么呢?
市民B:因为买的那些小东西也没必要开发票吧,而且那些小商店也没有发票的。
市民C:我觉得消费者也应该要反省的,这是很正常的,因为消费毕竟是一个自主的行为,自己做出来的选择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责任。如果消费者
不去买假货,商家的假货也就没有地方可以卖了。
市民D: 好象不太合适。为什么呢?因为产品的问题应该是商家的责任吧,
怎么会是消费者的责任呢?
主持人:我注意到各位争论的焦点,就是该不该在消费者权益日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提出要消费者检讨和自律的行为。那么这个时机提出到底合适与否?
高树:我认为提出这些不良的消费习惯,也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消费素质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我也是很赞同这些提法的,因为我们在倡导自己权利的时候,还应该想想自己负有哪些义务和责任,这样不仅营造了良好的的消费环境,也更有利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说这个时候提这个问题合不合适?我觉得消委会之所以在这一天提出,可能他们也认为在这一天提出来,更能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从实际情况看,也确实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但消委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提出这些东西就引起一些人的质疑,我觉得他们也是一片良苦用心。
主持人:咱们的现场来了不少的消费者代表,我想问问大家,你们赞不赞同消费者责任?
现场观众D:我觉得消委会的这种做法就像一个律师在为自己的委托人打官司的时候,在法庭上却提供出一些不利委托人的证据,这样做挺荒谬的,所以我觉得消委会作为消费者的维权部门,提出这些建议是不合适的,尤其是在“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这样一个时候提出来,时机更加不合适。
现场观众E:节目刚开始说到,消委会相当于我们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就是它的女儿一样,娘家对女儿就不需要护短,有什么不好的地方都要亮出来,比如夫妻吵架后,作为老人,肯定首先批评的是自己的女儿或是儿子,不会先批评儿媳妇或是女婿的。所以,我认为今年消委会提出这样一个口号,是比较开明的。
现场观众F:我是这样认为的,消费者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也负有一定义务,所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不是不可以谈消费者应尽义务的,否则,是不是还要再设立一个消费者义务日呢?我觉得是完全没必要的。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我们在提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消费者也应该考虑到自己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我觉得在“3.15”这个时候,提出消费者应该做什么,还有哪些做得不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主持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也联系和采访了一些政协委员,我们来看他们的观点:
市政协委员邓清辉:消费者既有权利也有责任,消委会确定这样的宣传主题,很有新意,是全面思考问题的表现,这样的舆论导向是正确的。
市政协委员丁丽娜:从整体消费环境来看,更应该强调政府和商家的责任,政府要加强监管,让假冒伪劣远离消费者;商家要提高服务质量,营造简单、轻松的消费氛围。
主持人:另外我们在网上也做了一些调查,我们来看看网民的意见:
网友“白羽的安琪”:我买东西很少索要、保存消费凭证,自身权益受损后,很少主动维权,因为我知道维权的道路太漫长,多数时候是白白的浪费时间。
主持人:中国的消费者权益日走过了十几年,从最初的个别具体的消费维权
已经上升到了宏观的观念层面的维权,从单一视角的维权,已经提升到了多视角的维权。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强调商家和政府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强调消费者的责任,提醒大家理性消费,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角度。以消费与责任为主题,在继续强调商家和政府责任的同时,让消费者自我检讨和反省,体现了消委会观念的创新。作为女儿的消费者,应该理解娘家人的良苦用心,自我检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好了,今天的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的收看。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