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深圳市委员会
(发言人 高金德)
经过25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进入发展阶段的矛盾凸显期,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提高与供给不足的矛盾尖锐,而在医疗卫生、基础教育、文化等领域最为突出。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进入高速增长期。现我市人均GDP已超7000美元,近年市委、市政府为满足市民对公共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我市公共服务供需矛盾集中为:第一,公共服务总量不足,政府出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是我市公共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无力全面满足市民的要求,而现行的公共事业体制又限制了外资和民营资本的进入。第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投入,大部分被用于“养人”和维持机构的运转,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与投入不对称,运行绩效不高。第三,政府在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等公共产品方面投入比例偏低,公共财政配置结构亟需优化。第四,有限的公共产品分配不均衡,大部分弱势群体得到的公共服务尤其不足,供需缺口更为突出,引起社会矛盾。
这个问题的解决,事关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伟大工程,事关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事关建设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事关检验行政执行力的高低,事关解决全面转型时期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为破解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难题,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今年分类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以期实现公共服务体制的转型,进一步理顺政事关系。这是察民情、顺民意的善政举措,我们十分赞成和支持。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服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探索建立新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
现行体制是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负责登记注册,分属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是民办事业单位)由民政局登记注册,分散管理;两者待遇不一,有较强的所有制色彩。按照分类改革、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要求,政府与公共类事业单位逐步形成管办分离、以事定费的新型关系。管办分离后,如何统筹、协调、发展各类公共服务机构是个大问题。建议研究设立过渡性的“深圳市公共服务促进署”,打破所有制分割,整合人事局和民政局相关职能,授权统一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国有资产,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行使培育、协调、监管的职能,为公共服务的培养与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深化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的改革
首先,对事业单位实施分类转型,保留公共类事业单位,陆续推行管办分离,以事定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事业单位机构法定化试点。其次,细分公共类事业机构,对提供纯公益服务的,仍由政府供养,但要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对提供准公益服务的,适度对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增加服务产品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其三,加大支持民办公共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力度,放开行业准入,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其四,突破政府办事业、财政养事业、部门管事业的封闭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三、建立促进和保障公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第一,制订“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类组织的内涵、性质、宗旨、权利与义务、机构设置及设立、变更、终止程序等,明确政府与公共服务组织的关系及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职责。考虑一个时期事业单位将与民办事业单位共存,可分别制订事业单位管理法、非营利组织管理法作为过渡。第二,制订“公共服务运行法”,赋予不同类别公共服务组织不同权利与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等。第三,制订“公共服务监管法”,明确公共服务监督机构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的充分有效,切实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四、建立健全对公共服务运行的监管机制
为避免公共事业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为自身和部门谋取不当利益,亟需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监管体制。第一,制定“公共服务机构运行监管准则”、“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披露规定”等,保持机构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透明性。第二,“市公共服务促进署”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负责,依法监督各类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第三,公共服务机构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社会问责制度。第四,强化媒体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服务的监督。
五、建立支持公共服务改革的配套政策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大,难度高,除了解决好人员分流、工资、财务、社会保障等问题外,还应注意与改革目标、政府职能转变、非政府组织培育及其他改革领域的有机结合。关键是政府财政应做相应的调整,对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同等支持,积极采用委托、招标等外包服务方式,落实对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第三方评估,提高服务的质量,提升公共财政的配置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