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
(发言人 何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对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务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其主要内容涉及人权、员工权益、环保、社区参与、供应商关系、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几个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风潮,美国、英国、法国、欧盟等政府组织纷纷制定了有关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等都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众多跨国公司开始公布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对供应链实施社会责任管理。
一、深圳率先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从国际视野来看,世界500强的企业已经有113家在深圳投资设厂。近年来,很多深圳企业都有过被跨国公司“查厂”的经历。深圳作为一个外向度很高的城市,必须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地考虑如何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问题,在建立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和外贸法律援助体系的同时,有必要加快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争创国际竞争的新优势。说白了,不重视社会责任,企业产品就出不去,“出口重镇”的地位就会被动摇。
从深圳自身的情况而言,企业雇用廉价劳动力,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工作生活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的情况还相当严重。据2005年7月21日的《深圳特区报》的报道,2004年深圳劳动保障信访涉及的人数已达到34.63万人次,占全省的24%;2004年劳动仲裁立案量则占到全国的5%。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已经给深圳造成相当大的恶果:近年已经出现“技工荒”现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长期居高不下,去年上半年全市各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6543件,同比上升20.08%,其中许多都是“走投无路”的外来工和无业人员所为(占66.29%);因劳资纠纷而导致工人上街、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也时有所闻;社会上还较大程度地弥漫着急功近利、惟利是图的短视、暴发气氛,诸如轻视环保、恶意逃债等行为还大量存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对于深圳的发展与和谐安定必会造成报复性伤害。
需要强调的是,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改革先行的“试验田”,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不能仅仅把它看成西方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深圳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票,更重要的是要当作深圳特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深圳落实温家宝总理深圳讲话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深圳”的迫切需要,是深圳“十一五规划”中加快城市发展的全新探索。
可行性: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社会责任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深圳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经历了巨大的经济腾飞,人均生产总值突破7000美元。同时,深圳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的力度正在加大,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最适合居住城市”、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深圳在这个时机,首推企业社会责任是极为可行的:一方面政府具有一定的财力,具有较成熟、理性的社会环境和消费者群体,居民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这些都是讨论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深圳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立法方面具有先行先试的优势。鉴于此,我们建议深圳率先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二、深圳加快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在全国首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社会责任国际”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独立审核的国际标准。但其实施也有相当大的局限性,除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冲突外,它也并非是一致认可的标准,且有泄漏商业秘密之虑。建议在SA8000的的框架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先行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推行办法》。
建议该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分为强制性和倡导性标准(还可公布有关细则,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的工厂检查文件就有200项之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时间表,明确主管部门;鼓励非政府组织(含民间协会、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监督;采取奖励措施和设置限制性条款,对通过有关标准认证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上优先考虑或加分;不设置社会责任审核部门及没通过有关认证的企业,不能参加有关协会领导的选举;由政府或民间组织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进行定期评比,如评选受人尊敬的企业,现有优秀企业的评比也应考虑捐赠、就业、投诉等指标,并进行奖优罚劣;政府拨出专门资金进行推广教育和认证,强化心灵建设,考虑建立企业家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资料库,号召消费者抵制“血汗工厂”的产品;企业在缴纳现有税费的基础上,建议新缴“社会责任基金”,对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可少缴纳该基金,对违法违规造成的社会伤害而该企业又无力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偿;商会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教育。
更关键的是要转变观念,对政府政绩的考核和官员的提拔,要改变过去那种唯招商引资和GDP的增长而轻环保、轻劳动保障的观念,从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向更多考虑财富如何让更多民众所享。
(二)加强立法工作。
新《公司法》第5条增加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我们建议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贯穿于深圳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企业经济活动的所有法规中,并考虑适时制定《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推行条例》,用更高层次的法律手段来督促企业增进社会责任意识。
(三)以员工利益保护作为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抓手和核心。
虽然慈善和公益事业是很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顾客和供应商的利益也要保护,但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当前深圳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应以改善员工工作条件、扩大雇员权力、增加工作保障等属员工利益保护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坚持双管齐下的原则,即在打击不法的同时,积极倡导企业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对“企业办社会”不能一概否定,在一定程度上,“办社会”是保证企业自身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而在社会环境还相对不成熟的区域更要重视这点。如比亚迪在葵涌开发了亚迪村,设立了深圳中学比亚迪学校就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建立信息强制披露机制。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为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将信息披露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建议在企业报送材料和有关年检中实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诸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五)发挥深圳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优势,倡导社会责任型投资。
深圳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要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上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险公会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新的社会责任险种;银行公会要倡导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发放贷款审核时,加入社会责任考核指标;考虑到上市公司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治理机制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上市公司协会引导深圳的上市公司率先引入社会责任机制;倡导社会责任型投资,有关机构要编制“社会责任型投资”指数,发起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教育投资者树立新型正确的投资理念。
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务必体认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效果是逐步显现而非立竿见影的,但它又是建设“和谐深圳”的必由之路,而且是一项根本性的举措。
企业家群体日益成为深圳特区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而有财富没有责任、有资本没有道德、有地位没有良知的企业都是残缺不全的社会力量。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深圳的企业应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企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企业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