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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第20060188号 关于建造廉租房的建议
 

提 出 人:金燕


内    容:
根据一项公开发表的统计数据, 2005年我市房地产平均价格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 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速度, 以城市为单位计, 增速在全国名列前茅。2005年上半年,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全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仅仅过了半年, 本市房地产价格增长依然录得如此记录。
统计数据一公开, 就有各种各样的解读, 各家观点无非两类: 正常说; 不正常说。我们认为,无论何种解读,均反映了特定利益群体的声音, 都在试图影响本市政府有关房地产的决策。
去年第四季度, 市政府认为本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 有不健康发展的苗头,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当予以一定的干预。在这个认识下,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调控政策。
这些行政调控政策, 构成了对上半年中央政府宏观调政策的必要补充, 对本市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现象有一定的震慑。事实一再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在建立健全之中,成熟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调控经济过热发展所惯用的税收杠杆和利率杠杆在我国总是不灵光,行政手段总是比税收手段和利率手段更直接, 更有效。
去年上半年中央政府出台宏观调控房地产业政策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是我国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离开金融行业谈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说房地产行业“绑架”了金融行业, 一点也不过分。房地产业有“暴利”,是公开的秘密。这是多种因素交合发挥作用导致的, 其中就不乏金融业推波助澜。
宏观调控是中央政府的职权,而一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建设的具体问题,如要不要出让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面积、开发速度、房地产市场是否公平、公正与公开等,则由当地市政府自主决定。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建设关乎城市公共财政,GDP总量,为此在宏观调控政策大方向指引下,去年我市政府对本市房地产交易进行了进一步调控是正确选择。
但是,我们认为从构建我市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来看,去年的调控是微不足道的。我们认为在关心城市公共财政,GDP总量的同时,在关心本市房地产市场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市政府应当同时关注游离在我市房地产市场游戏之外的市民群体,我们看到这个群体中,没有住房而需要住房的人口逐年增加,他们没有参与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原因主要是买不起房地产。从构建我市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来看,为这个群体的市民解决住房需要成为市政府的历史责任。在这个方面市政府的行为反映了认识有待创新。
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发育得比较成熟。这个市场上商品住宅的供方有发展商和市政府住宅局。他们都在出售有产权的商品住房。所不同的是,发展商卖房给任何人只要他付得起房价,而住宅局出售住房给符合特定条件的我市市民;发展商出售住房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住宅局却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处在同样地段,建造标准相当的商品房,向发展商买还是向住宅局买,其价格竟有可观的不同,向发展商买往往意味着要付出比向住宅局买更多的价钱。
住宅局的房子又好又便宜是公认的,其理由竟然是因为住宅局承担着社会职责,政府职能,为市民提供住房。既然如此,住宅局为什么一定要出售住房的产权呢?本市政府能够提供给市民的房子,除了需要用钱买的商品房,竟无其他选择!
从解决市民生存需要来看,住房的产权是多余的,商品住宅不应当是市政府为想住房而没有房子的市民提供的唯一的解决方案,市政府更不能让“城中村”的房子成为没有住房的市民的选择。
住宅局也提供有产权的商品住宅,这是我市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现象,与构建合谐社会要求相比,不存在任何合理性。我市仍然处在一个深刻的历史巨变进程之中,未来我市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不可限量。应当正视的是,与我市的房价相比,哪怕是与住宅局出售的产权房房价相比,在我市市民中,中低收入的年轻人口将越来越多,伴随商品房的价格的逐年攀升,医疗负担和教育负担长期居高不下,认为商品房价格过高的本市市民将越来越多,如何为这些人群解决住房才是我市政府在构建合谐社会中面临的任务,需要有创新的思维。

办    法:
一、市政府不能把出售产权房给市民作为自己的责任,而应当“走出产权的误区,以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现实住房需要”作为自己的责任,应当用公共财政建造廉租房。
二、制定完善的市民租房管理法规,只出租给那些符合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的市民而不转让房屋的产权,且租金合理,甚至偏低,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三、借鉴香港政府的成熟经验,制定深圳市政府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