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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人:陈恬
内 容: 高房价问题不仅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而且也是深圳的一个问题。如何处理高房价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界最热门的话题。在目前开出解决高房价的各种药方中,有不少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增加土地供应、收紧房屋预售、对购买第二套房者收取高额税收、央行应续加息提高房贷利率、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我们认为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建设性,但同时认为房地产行业及所涉及的相关行业深层次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也应引起我们认真思考。
办 法: 根据对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住房体系的了解,并结合中国特色与深圳实际情况,建议深圳率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受益面广泛和制度完善的公屋体系,将和谐深圳的建设进一步具体化、直观化,同时,为解决发展与安居、购房与租房之间的矛盾进行探索,为全国性住房难问题摸索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新路子。 应该看到,类似香港“政府公屋”、只租不售的廉租房制度目前在深圳虽然正在推行,但该项制度仅面向几百户符合条件的“双困”(收入困难、住房困难)家庭,未来拟将覆盖高级人才、归国留学人员、以及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且不符合“双困”条件的社会“夹心层”,有关方面对此项政策与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的关联效应似缺乏战略性的思考,该项制度推行力并不大,适用面较小,同时,经济适用房制度依然在施行。 我们认为,建立符合深圳具体情况的公屋体系应考虑: 借鉴香港经验,重新检讨现有房屋政策,率先建立深圳公屋体系,大力兴建公屋;取消或者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让市场机制调剂商品楼价格;既然房屋是高级商品,就不一定每个人必须拥有它。居者可以租其屋,而非一定要买其屋,用‘居者租其屋’新观念代替理解‘居者有其屋’所必须“拥有”的概念,等。 关于上述建议的主要思考: 一、三种住房种类以及关系 大力兴建公屋,公屋是指政府修建供低收入者居住的房屋。新加坡、加拿大、香港均有政府公屋。公屋只可出租、不可出售;只可居住,不可拥有。公屋体系是社会各方利益平衡的需求,可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有助弱势群体与城市低收入者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它的存在是商品房发展的补充,又不会影响商品房的发展。是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政府通过“提供公屋”介入房地产市场势在必行,推出公屋体系符合对社会弱势群体与低收入者的关注原则。 取消或者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只是一个过渡性产物,因为其也是以出售为特征,具有商品房的特征,其本身对商品房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大量增加经济适用房平抑楼价不仅不可行,且拉低商品房价格,对于已购房者不公平,长远而论,通过政府干预和权宜之计影响的市场,不利于中国房地产稳定发展,也对与房地产带动的相关企业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应予取消。不要忘记“香港八万五”的惨痛教训:香港楼市狂跌原因不在公屋,皆因八万五居屋政策。香港的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面对当前部分地区楼价上涨过猛问题。贱售土地、增加供应、平抑楼价的方式不可取;加息效果也有限;长期而言经济适用房应取消。 让市场机制调剂商品楼价格,空想主义者总是祈望楼价大跌可“大庇天下寒士尽颜”;现实的情况是:购买者永远是“买涨不买跌”。最好的措施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价格调整,建立严格的监管与长期以来形成的信用体系,任何违背市场机制的政府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对整体经济有极强的杀伤力。香港楼价大跌只是制造了负资产阶级,而没有演变成银行与金融体系的危机。如果楼价大跌发生在内地,估计负资产阶级的角色只会由银行去扮演。日本楼价大跌可令经济十年不振,香港也跌跌碰碰七年才刚从八万五的阴影中走出。前事不忘,后世之师。 二、判断房价高低须统一三个标准 判断房价高与低的标准;判断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房价水平之间合理关系的标准; 判断购房支出与居民购买力之间合理比例的标准。 三、住房所涉及的三大主要关系 未购房者利益与购房者利益之间的关系;房地产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与其它行业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企业追求的个体利益与政府维护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平衡三大关系同等重要 保护未购房者利益与购房者利益同等重要,不能为了照顾弱势社群,而忽视社会的中坚阶层的利益。知识界、公务员等一批对深圳特区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社会最稳定的纳税阶层,目前多数在深圳购买了房屋。采取过激的行政措施,盲目打压房价,必将严重伤害对深圳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且目前已经在深圳安居乐业的大多数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也会对稳定的银行体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97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行政手法企图平抑当时过高的房价,用心良苦,但是效果极差,“八万五”政策最终被迫取消。前车之鉴,引人深思。 保护房地产以及相关企业得利益与其它行业得利益同等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承建商--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玻璃企业--装饰装修行业--银行--……,形成了房地产行业链,此类企业与其它企业均是国民经济重要得组成部分,损害任何一方得利益均无法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协调的发展,也无法从根本上协调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各方面利益无法协调,甚至南辕北辙,以及因利益不一致造成的各种矛盾将层出不错,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因此,保护其它企业得利益与保护房地产业链企业得利益同等重要。 营造保护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与政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等重要,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抱着所谓“良心”去搞经济--往往事与愿违,同时,也不能忽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站在公共的立场平衡协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