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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优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
 


案类案号:提案第20040417号
案由:建议优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
提出人:民革深圳市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汇办
承办单位:发展计划局,法制局,经贸局

内容: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为贯彻这一要求,民革深圳市委调研组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认为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优化其法制环境,针对目前的现状,主要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办法:

一、保证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
地方立法中也应改变按所有制类型立法的方式,按现代企业的责任类型来立法和规范,才能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实行同样的“国民待遇”;应逐步将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转变为法律;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修改或废止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做到民主、公开,要充分听取私营企业的意见,同时在立法内容上应注意对各类企业公平对待,特别在条文设计包括遣辞造句词上不能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
二、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主要是根据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使私有财产得到与公有财产相同的法律保护。在我省的司法活动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个体、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打官司时,往往强调保护国有资产,从不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所以即使个体、私营企业官司打赢了,也执行不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我市一家私营企业与一家国营企业打官司,私营企业赢了,但执行时,该国营企业的上级主管投资管理公司,早已将该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和股份无偿的划拨到另一国营企业,使该私营企业一分钱也执行不到。这样的案例简直太多。所以,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除了国家应修改宪法、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外,在地方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必须注意对私有财产的充分尊重和相同的保护。
三、切实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私营经济在很多领域受到准入限制,表现在私营经济的主要发展领域集中在初级服务业、流通领域以及一般的制造业,而其他领域基本上由国有企业垄断;为了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但地方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或中央层面,使私营经济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产业投资指南。因此,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应对私营资本开放;政府应该拿出各个领域对私营资本开放的时间表,以及明确公布私营经济可以进入的领域,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同时还应改变观念,不应将私营经济有没有能力进入与开不开放投资领域两件事混在一起,未来对私营经济、国有经济和外贸经济进入同一竞争领域的门槛完全可以标准化、统一化。
四、切实保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一)投融资方面平等
(1)国有银行应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及贷款担保上应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对待;(2)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并重点在如何发挥政府的有效监管职能上下工夫;(3)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如我省工商联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推出的"贷款互助担保方案",就是很好的试点;(4)进一步发展私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做到在上市问题上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同时也应允许一批好的私营企业,经审查后,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或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二)税收方面平等
个体、私营企业往往可能双重纳税,即个体、私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他需要交纳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作为个人他还需要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出口退税方面,有关部门的退税政策也不合理,如在深圳,非公有制企业占出口总额的80%左右,公有制企业占20%左右,但在退税款的安排上公有制企业占去退税额的80%,私营企业只占20%,这是很不公平的。
在税制上,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如,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进入再投资或生产领域,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而进入消费领域才应征税。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保证各类企业享受同样的退税待遇。
(三)土地使用方面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使用采用政府无偿划拨方式,使得国有企业可以轻易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私营企业则很难;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也很少能考虑私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没有将私营企业所需用地纳入规划范畴,进行统筹安排。
应将私营企业生产用地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同时实行统一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完全市场化,使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对外贸易方面平等
私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仍受到严重制约,如按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和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仍须拥有不低于300-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因此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大部分的私营企业还是被排除在外;国家对外贸易税收政策法规仍对私营企业有歧视性规定,如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优先考虑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往往排在最后;私营企业很难获得出口商品配额,如根据规定,要获得配额商品经营权的企业一般应有三年以上的出口经营业绩,还应加入相关的进出口商会。但是我国私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时间较短,一般缺乏上述条件,因而获得出口商品配额的难度较大。
所以,应切实降低私营企业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赋予其更大的对外贸易自主权;建立宽松透明、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规,特别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真正达到促进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加强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并组织私营企业加入相关的进出口商会,从而更好地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