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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案类案号:提案第20040001号
案由: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出人:臧申,魏达志,邓清辉,姚小平,江学院,钟晓渝,叶溥增,吴若松,孔祥庭,贺安兰,林万泉,张曙光,翁琳娜,萧霞(共14名)
办理类型:分办
承办单位:监察局,法制局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于推动政府规范审批的行为,依法行政,抑制政府自由裁量权,保障和扩大民权,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事项、程序、环节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应该据此对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许可规定作出重大修改。
此外,早在两年前,国务院就已经公布取消了1000多项审批,对82个审批事项改变了管理方式等。但是,对照这部法律,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1)很多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部门规章、文件和地方政府文件设立的,既不符合许可法的规定,又与WTO规则相抵触,造成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影响了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如企业注册的前置审批有一百多项等;(2)该法规定,政府几个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个部门代为实施,也就为开展联合审批、集中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上海、浙江等地相比,我市的联合审批、集中审批方面已经落后;(3)部分审批事项是依据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而有些法规的已经取消,有些扩大了的范围,提高了收费标准,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所明令禁止的,致使腐败纵生,必须认真清理;(4)不少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抓得不严,产生很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在即,有关部门应加大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力度,不要让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审批继续在我市地方法规中存在;否则会造成行政许可法实施机关貌似有法可依而实际行政违法的严重后果,损害行政许可相对人利益,对我市政府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办法: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认真审查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一律应做修改或废止;凡是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或是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地方性法规都不应该再设许可,应该认真清理存在于诸如建筑类、经济类、社会类审批中的这些情况。
二、按照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一些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该采取新的管理方式。深圳是经济特区,可以先行先试;又毗邻香港,可以博采众长,应该探索一些更有效更先进的管理方式,而不应该把地方立法变成“锁定”部门利益的机制,更不应该借口“授权立法”而随意增设审批。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前置审批。对此凡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设前置审批的,可借鉴外地改革经验,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今年7月1日后,凡是地方性法规中要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企业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自然人广泛参与的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19条)。
五、严肃纪律、从严处理部分政府部门私设审批、瞒报审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