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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案类案号:提案第20030018号
案由: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提出人: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共1名)
办理类型:承办
承办单位:教育局

内容: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国家确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16字方针指导下,我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成绩斐然。在全市500所中小学中民办中小学达到180所,占36%;在全市52万名中小学生中民办中小学生有20万人,占38%;,全市640多所幼儿园,其中民办幼儿园约占95%。据不完全统计,投入民办中小学的资金约在20亿元以上。可以说,深圳已初步形成有规模、多门类、多形式的民办教育体系。
深圳市政协始终十分关注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的发展。在多次视察与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在市政协三届二次、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的提案。近期,又召开了2次专题座谈会,有40位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校监、校长参加座谈。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振奋。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呈现出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趋势。一批水平高、规模大的民办学校正在成为我市各类教育的生力军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华茂实验学校、石岩公学、东方英文书院、东升学校和一批民办幼儿园已经被评为市一级学校,还有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被评为区一级学校。
通过调研委员们认为,民办教育促进了我市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充教育资源,拓宽办学路子,缓解政府办学压力,解决“入园难、入学难”问题,服务“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当前民办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少具体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如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经济回报、资产运作、税收制度、建校用地、教育生均费、民办教师的保障问题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管理与监督不健全,我市没有专门的管理与协调机构。
我市没有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对民办教育在整体质量提高和效益等方面的发展都十分不利。目前我市民办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目标、教育规模、教育结构、教育质量、办学效益,还是在学校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都还存在差距和不足,由于没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与协调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统筹力度不够,管理办法也不具体,使民办教育的发展陷入重重困境。
三、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民办教育质量整体水平偏低。有部分中低收费的学校长期处于以学养学、滚动发展、低水平重复办学的层次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有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还有一些“转制学校”,发展思路不清晰,政策不配套,尤其是“国有民办”和公立村办改制为“村有民办”的问题更为突出。

办法: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政府应切实提高对我市发展民办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了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能把眼光只盯着公办学校,要有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战略意识。民办学校不仅不能歧视,而且应当看高一筹,厚爱一层,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要排除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种因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在我市形成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此,建议市政府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学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条文,规范我市办学标准。我市应制定深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建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时间为准,今后开办的民办学校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备配置、师资水平等应该设置相应的标准。而在这之前开办的民办学校则参照此标准予以改造提高。对那些先天条件差又无改造能力的“三差”(校舍差、管理差、质量差)学校则在妥善分流学生的前提下给予关停并转,从而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质量。
三、尽快完善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深圳的立法权,尽早出台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政策。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民办学校产权明晰问题。产权问题是发展民办学校的难点问题,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民办学校省级评估等问题。二是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三是民办学校用地的优惠问题。四是民办学校教师的户口、住房、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业务培训等一系列问题。五是贷款问题。
四、建议成立“深圳市民办教育促进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0、43条的规定,以及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外省的经验,在深圳市成立民办教育促进会的时机已比较成熟,建议市政府在调研的基础上,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考虑。“深圳市民办教育促进会”的职能:在市、区教育局指导下,发挥其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接受市、区教育局委托参与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审和等级评估工作。民办教育促进会应建立具有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功能的行业规则,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师生员工提供权威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民办学校各种矛盾和纠纷,加强与外省市同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最终达到促进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依法办学健康发展的目的。